文本内容:
废弃物处置制度
一、发现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的食品时,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下架单独存放,通知食品供货商或生产者,并及时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
二、发现保质期到期、包装破损、受到污染,以及因其它原因导致食品质量出现问题时,出现问题的食品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下架退市,并及时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
三、对国家公布和有关监管部门通知的质量不合格食品,应当立即停止经营、下架退市1假冒伪劣、过期变质食品及“三无”食品;
四、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食品,必须退市:、国家明令淘汰的食品;
2、应当经国家强制认证、许可而未取得认证许可的食品;
3、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的食品;
4、经有关部门抽检被判定为质量不合格的食品;
5、国家禁止销售和食用的食品
6、其他必须退出流通领域的食品7
五、食品经营者应当协助食品生产者执行食品召回制度召回的食品在采取补救措施后能够保证食品安全的,可继续销售
六、对存储和待售的食品应经常进行检查,及时清理变质、超过保质期,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主动将其退出市场
七、在采取下架退市的同时,对上述存在质量问题的食品中已售出的部分,应采取补救措施,在经营场所发布消费警示,通知消费者停止食用,防止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消费者要求退货和赔偿损失的,应自觉依法办理
八、经营者采取退市措施的情况应记入《食品下架退市情况记录表》,协助生产者召回食品、发布消费警示等情况应做好相应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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