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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终止强制执行申请书终止强制执行申请书「篇一」.申请人V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地址厦门湖滨北路请求事项请求贵院裁定中止20XX思民初字88888号民事判决的执行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丁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作出20xx思民初字88888号生效民事判决,责成丁立即向申请人偿还贷款本金388888元及利息、(暂计至20xx年1月11日为
66666.66元,以后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合同约定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申请人已向贵院提起了强制执行的申请,案号为20xx年思执行字第22222号案件执行过程中,20xx年9月9日,丁向申请人偿还了100000元,但仍有贷款余额288888元未还丁提出了分期还款并支付相应利息的申请,申请人原则上同意并就具体事宜安排如下
1、贷款余额的贷款年利率为
4.20xx%,丁应于每月的21日偿还本息元,至20xx年2月还清
2、丁拖欠其中任一期本息的,申请人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并有权按上述贷款利率上浮50%计收利息
3、申请人主张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的,有权申请恢复本次强制执行程序、请求处置址在厦门市新宝成花园单元的抵押物,并以所得优先受偿丁口头表示认可申请人的安排并承诺按期还款基于上述情况,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根据民事诉讼法232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贵院中止本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期还借款的,申请人再请贵院继续执行本案,请贵院核准此致厦门市XXXXX人民法院申请人V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特别授权代理人20xx年xx月x日终止强制执行申请书「篇二」申请人X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XXX区电话XXXXXXXX被申请人X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XXXX电话XXXXXXXX请求事项
一、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责令被申请人履行xxxx年通民初字第XXX号民事调解书,即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夫妻共同财产中现金XXXXX元;
二、依法责令被申请人协助申请人做房屋产权变更;
三、本案执行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此致XXX20xx年xx月xx口终止强制执行申请书「篇三」申请人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地址XX湖滨北路请求事项请求贵院裁定终止民事判决的执行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丁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院作出生效民事判决,责成丁立即向申请人偿还贷款本金388888元及利息暂计至xxxx年1月11日为
66666.66元,以后至实际还款日止按合同约定贷款利率上浮50肮十算申请人已向贵院提起了强制执行的申请,案号为号案件执行过程中,20年9月9日,丁向申请人偿还了100000元,但仍有贷款余额288888元未还丁提出了分期还款并支付相应利息的申请,申请人原则上同意并就具体事宜安排如下
1、贷款余额的贷款年利率为
4.20xx乐丁应于每月的21日偿还本息元,至20xx年2月还清
2、丁拖欠其中任一期本息的,申请人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并有权按上述贷款利率上浮50%计收利息
3、申请人主张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的,有权申请恢复本次强制执行程序、请求处置址在xx市新宝成花园单元的抵押物,并以所得优先受偿T口头表示认可申请人的安排并承诺按期还款基于上述情况,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根据民事诉讼法232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贵院中止本案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期还借款的,申请人再请贵院继续执行本案,请贵院核准此致xx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申请人股份有限公司XX分行特别授权代理人20年9月190终止强制执行申请书「篇四」申请人:YJBYS男汉族1952年11月生农民现住北林区新华村申请人认为北林区人民法院20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不清、证据不明,属于错判但此为再审解决的问题申请人就本案所谓权利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提出如下终止执行意见
一、上诉期间达成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在程序与实体上表明原告失去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申请人不服北林区人民法院20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因双方达成协议,其协议内容为“原告与被告建筑合同纠纷一案,现经原告人与被告协商,上诉人撤诉,原告人不申请执行(20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双方拿原始证据(收据、合同)去起诉欠款人张勇,双方是真实意思表示,共同遵照履行要不回来,可继续上诉”该协议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中级人民法院下发了(20xx)绥中法民一终第263号民事裁定书
1、双方达成的协议真实有效该协议产生不是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的,其产生的时间、地点的特殊性,决定其真实、合法、有效业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确认该协议产生的时间是上诉期间,其地点是在中级人民法院并经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定合法有效民诉意见190条规定”在二审程序中,当事人申请撤回上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一审判决确有错误,或者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的,不应撤诉”反过来讲,准予撤诉就是没有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确定为合法有效
2、民事诉讼是公权利介入私权利,评价私权利的过程其在诉讼中确定的权利义务,如权利人主张此权利,义务人就必须履行此权利,否则公权力介入将强制执行但如权利人放弃诉讼中确定的权利,义务人则不须履行,如判决后义务人没有履行义务,权利人在申请执行有效期间内没有申请法院执行或明确告知不申请执行,放弃此项权利,此案就此了结,法院依不告不理原则,不可能在没有申请人的申请的情况下强制执行本案虽然一审判决确定了权利人的权益,但双方已在上诉时达成“上诉人撤诉,原告不申请执行(20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协议协议确定了原告人不申请执行(20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是原告人以书面的形式表示放弃(20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对其赋予的权利申请人既然放弃了申请的权利,人民法院在程序上就不能再接受其申请,从而起动强制执行程序
3、民法从法理上说是私法,权利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益现在上诉阶段原告人与被告协商,“双方拿原始证据(收据、合同)去起诉欠款人张勇,双方是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人这一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对被告法院确定的权利的一种变更处分处分的结果是不再向被告主张权利,而向实际欠款人张勇主张权利这一改变是实体上改变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从而免除了被告人责任人民法院在被告人责任由原告免除后,不是义务主体情况下,不能强制执行被告人
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协议的审查认定真实、合法、有效使一审法院执行局接受执行申请失去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止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依民诉意见190条规定允许撤诉行为不是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该协议标的所指向的就是原告人不申请执行20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二审法院审查准许撤回上诉的行为时,对一审判决效力和不执行一审判决目的是否正当性必须进行审查该协议是不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且协议不存在双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撤回上诉没有违背当事人的处分权力,因此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中级人民法院在审查时确认了双方在上诉期间达成的协议真实、合法、有效就是说原告人不申请执行20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是经中级人民法院确认的其中级人民法院的确认可以认为是对原法律文书的撤销,也可认为是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止执行的其他情形符合《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反之,如果认为中级人民法院的准许撤回上诉,对协议的内容“原告人不申请执行20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决书”的审查,不是对一审的撤销或对执行终结的认可,那么中级人民法院的准许撤回上诉的裁定就是错误的,中级法院就不能准许撤诉,只能继续审理或调解综上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20xx绥中法民一终第263号民事裁定书确认了20xx绥北城民初字774号民事判书权利人不能申请执行原告与申请人签定的协议,原告放弃了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本案应当终止执行此致北林区人民法院申请人YJBYS20xx年xx月x日终止强制执行申请书「篇五」撤销申请人北京万事如意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万花路18号1幢406室法定代表人张万花诉讼代理人郑万花北京市万花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撤销申请内容申请人于20XX年9月10日向贵院提交了《执行申请书》,针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XX海民初字第111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请求贵院对被申请人北京市海淀区恭喜发财有限公司予以强制执行,强制执行金额为44054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现被申请人已履行完判决书全部义务,申请人特向贵院请求撤销原《执行申请书》O申请人:YJBYS20年月日您可能感兴趣的文章L交通事故强制执行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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