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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检查技术服务合同管理制度
(一)设置或指定质量管理部门,职责明确,运行有效;具有专门的职业健康检查科室建制,岗位设置合理
(二)职业健康检查场所、候检场所和检验室符合《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要求;职业健康检查仪器、设备等与备案开展职业健康检查类别、项目和检测能力相适应,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要求进行计量、校准和检定;开展外出职业健康检查,有相应的职业健康仪器、设备、专用车辆等职业健康检查和实验室检测能力应当符合《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等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在建立健全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管理总制度的基础上,对职业健康检查技术服务合同、报告审核、授权签发、专用章使用、实验室管理、仪器使用、人员培训、档案管理、安全与环境管理、疑似职业病报告等重要环节分别制定详细的质量管理分项制度以及相关的标准化操作程序
(四)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为本医疗机构在册的执业医师、具有副高级以上卫生专业临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熟悉职业病诊断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质量管理部门应配有专职或兼职的质量监督员和档案管理人员执业医师、护士等医疗卫生技术人员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和项目相适应;主检医师符合《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要求;承担职业健康检查的实验室检测人员应当至少有一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制定并落实各类人员的培训计划,使其具备与备案开展的职业健康检查类别、项目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建立人员专业知识更新、专业技能维持与培养的继续教育制度和记录
(六)对职业健康检查过程和样品检测过程中的相关记录应当妥善保存,确保可溯源
(七)建立完善的职业健康检查信息管理系统,不断提升质量管理信息化水平
(八)建立完善的职业健康检查总结报告、个体结论报告审核机制,并满足相关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的要求
(九)应针对职业健康检查各环节制定质量目标,并根据目标要求进行检杳,对重点环节和影响职业健康检查质量的高危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提出持续改进措施,并做好培训、执行、分析及改进记录第七条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应当按照《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参加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机构组织开展的实验室间比对和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并在规定时间内独立完成实验室间比对和职业健康检查质量考核内容及相关整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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