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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医疗纠纷处理工作制度为了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1号)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定义医疗纠纷是指患方在医院就诊过程中因对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诊疗行为持有异议而引发的纠纷
二、适用范围全院临床、医技科室
三、规程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条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行政部门及各科室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重大医疗纠纷报告制度及时报告,不得瞒报、缓报、谎报第二条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当根据医疗纠纷的实际情况,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理(-)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有关医疗纠纷处理的办法和程序;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要求协商解决的,应当告知其推举不超过5名代表参加协商,并确定1名主要代表
(二)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人有权复印或者复制门(急)诊病历、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复印或者复制时应当有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人在场发生医疗纠纷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纠纷处理完结6个月后医疗机构可以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人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复印或者复制服务,并在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上加盖证明印记医疗机构应患者及其近亲属或者其委托人的要求,为其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收取工本费
(三)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在2小时内移放太平间,存放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医疗机构没有设置太平间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尸体移送殡仪馆,由医疗机构通知殡仪馆,殡仪馆应当及时到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接收、运送尸体尸体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处理涉及医疗纠纷的,尸体在殡仪馆的保存费用由医患双方按照责任比例依法承担
(四)必要时组织专家讨论,并将讨论意见反馈患者或者其近亲属
(五)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医调委等部门、机构做好调查工作
(六)医疗纠纷处理完毕后,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提交书面答复处理医疗纠纷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应当按照预案规定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态扩大第三条医疗机构发现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和其他关系人有以下行为的,经劝说无效的,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警分别有八种行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要挟医疗机构,或者在医疗机构寻衅滋事;
(二)盗窃、抢夺、故意损毁、隐匿医疗机构的公私财物及病历、档案等重要资料;
(三)聚众闹事、围堵医疗机构,强占或者冲击医疗机构办公、诊疗场所;
(四)在医疗机构焚烧纸钱、摆设灵堂、摆放花圈、违规停尸、拉横幅、张贴标语或者大字报,以及散发传单、制造噪音、泼洒污秽物等;
(五)抢夺尸体或者拒绝将尸体移送太平间或者殡仪馆;
(六)侮辱、威胁、恐吓、谩骂、殴打医务人员,故意伤害医务人员,以及非法限制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和医务人员的人身自由;
(七)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管制器具进入医疗机构;(A)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和威胁医务人员人身安全的行为公安机关接到警情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1.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开展教育疏导,甄别身份,制止过激行为;
2.及时将扰乱正常医疗秩序等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医疗纠纷参与人员带离现场调查,维护医疗秩序;
3.依法处理现场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
4.对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其家属阻碍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者殡仪馆的,现场民警应当配合卫生、民政等部门和殡仪馆,做好尸体处置事宜第二节解决机制第四条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当认真听取对方意见,核实相关信息材料,实事求是,协商解决需要赔偿或者补偿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书面协议医疗纠纷赔付金额1万元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与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自行协商处理,需提交医调委进行协助处理第五条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当事人按照就近原则,可以申请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发生地的医调委也可以主动调解医患双方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不会收取任何费用第六条对当事人提出的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医调委会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查决定受理的,及时答复当事人;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医调委受理调解申请后,会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在调解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第七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医调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终止调解
(一)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提出行政处理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
(三)一方当事人拒绝医调委调解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终止调解的,会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第八条医调委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后,指定1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1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必要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有关社会组织的人员参与调解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员提出合理回避要求的,经医调委审查后,应当予以更换医调委或者其指导管理机关及其负责人认为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可以直接作出回避决定;人民调解员认为有应当回避情形的,应当向医调委提出回避第九条医调委受理医疗纠纷调解申请后,人民调解员应当分别向医患双方当事人、有关专家了解相关事实和情况;根据需要向有关方面调查、核实医疗纠纷情况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十条医患双方当事人申请医调委调解,对赔付金额10万元以上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先行共同委托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设立的机构进行鉴定,明确责任第十一条医调委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日内调解终结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调委和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的期限;超过约定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调解不成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二条经调解解决的医疗纠纷,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医患双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经调解人员签名并加盖医调委印章后生效医患双方当事人同意对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的,医调委应当协助当事人进行司法确认经过司法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第十三条医疗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处理确定为医疗事故的,卫生院行政部门应医患双方当事人的请求,可以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经调解成功的,应当制作调解书,双方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不成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再调解卫生行政部门在行政处理过程中发现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作出处分或者行政处罚第十四条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医患双方当事人也可以就医疗纠纷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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