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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员工试用期管理制度
一、目的为加强对新进员工试用期的管理,保证试用期员工得到正确的评价,试用合格的员工及时转正,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试用期内的员工
三、责任人一级部门经理(总监)、二级部门经理、行政人事部、公司总经理
四、工作程序
(一)试用期时间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本管理制度中所涉及的“一个月”按30天计)
2、试用期自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计算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二)试用期考核试用期员工的考核由用人部门和行政人事部共同参与完成试用期中人力部门将与用人部门密切关注新员工的成长和培养,定期(以月为单位)对新员工的表现进行随时沟通在新员工上岗前三个工作日内,部门提交员工《试用期工作内容和考核指标单》、考核标准以及岗位说明书,以便行政人事部、试用期员工和主管考核人员参考试用期期满前5个工作日由部门主管根据试用期工作内容和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1、考核合格者在《试用期工作内容和考核指标单》上签字后,即可开始办理转正手续;
2、试用期考核不能达到本岗位录用条件者不予转正,即可在《试用期工作内容和考核指标单》上签字确认并办理离职手续
(三)试用期培训
1、试用期内的员工必须按时参加行政人事部组织的新员工培训,未参加新员工培训的员工不能办理转正手续
2、试用期内参加新员工培训的员工必须在《新员工培训签到单》上签字确认无签到记录者按未参加记
(四)试用转正
1、在规定的试用期满前一周(员工认为自己提前达到考核标准时,可申请提前进行试用考核),行政人事部将通知试用员工的部门主管安排试用员工提交《试用期个人述职报告》和《员工试用期自评表》新员工直属部门主管依据试用期工作考核内容对试用员工进行考核,完成《员工转正鉴定表》
2、试用考核合格后,部门主管填写《员工转正审批表》,并附《试用期工作内容和考核指标单》和员工的《试用期个人述职报告》经部门一级经理/总监签字后报业务单元负责人和公司总经理批准,然后交行政人事部行政人事部对转正员工的工资等级进行确认
3、《员工试用期转正审批表》经签字后,行政人事部查验转正必备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将《试用期个人述职报告》、《员工试用期自评表》、《试用期工作内容和考核指标单》、《员工转正鉴定表》与《员工试用期转正审批表》归档,同时通知员工按照流程办理转正手续
4、转正手续办理完成后,由行政人事部向员工发送《员工转正通知书》员工收到转正通知后,可自愿选择是否将档案调入公司指定存档机构
5、公司将从员工试用之月起按规定标准缴纳社会保险金至离职之月止试用期因故未缴纳保险将在员工转正之月内办理补缴
(五)试用终止
1、经试用未达到任职要求的员工,根据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在试用期结束前,公司有权终止合同,其所在部门主管应至少在试用期期满前5个工作日填写《员工转正鉴定表》发表意见,第一时间通知行政人事部
2、行政人事部应核实员工试用期考核情况,如确不能达标,由部门完成《试用期员工离职核准单》,经上级领导批准后,由行政人事部向员工发送解聘的书面通知《试用期不转正通知》如在试用期内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约定延长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试用期限
3、在试用期内解聘的员工,按公司规定办理离职手续
4、离职员工当月工资由行政人事部根据员工当月出勤情况计算以现金支付,并于最近一个发薪日计发入工资卡中
五、试用期薪资、福利待遇和假期
1、试用期员工的工资为不低于所从事岗位工资*80%
2、员工在试用期内因故未办理社会保险的,在转正后可以按规定办理补办试用期内的各项社会保险
3、员工在试用期内累计请事假不得超过五天;请病假时间不得超过十天,所有病事假行政人事部将提请所在部门顺延该员工试用考核时间
六、其它各级管理人员应充分重视下属的转正工作,并及时与行政人事部相互沟通能否及时有效地完成转正工作将作为考核各级管理人员工作绩效的重要指标,并将在管理人员述职和绩效考核过程中加以考察如因部门延误导致在转正问题上发生劳动纠纷,该部门主管应承担责任并计入其考核成绩
七、附则
(一)本规定解释权属公司行政人事部
(二)本规定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的条款,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三)本规定经依法履行民主程序后颁布,自颁布之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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