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区医疗保障局XX行政执法投诉举报制度第一条为保证我局行政执法公正廉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率,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本局系统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有下列行为,均可以依法向本局、上级机关投诉或举报
(一)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违法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
(三)不合理行使行政裁量权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配合、不协助其他行政执法部门执法工作的;
(五)其他违法执法行为.第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投诉举报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
(二)有具体事实和依据;第四条局办公室负责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受理工
(三)属于行政执法投诉举报的范围作,举报电话XXXX—XXXXXXXX,举报邮箱第五条一般举报投诉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受理条件的投诉举报,应予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二)举报投诉案件属于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告诉投诉举报人向职能部门反映或及时将案卷移送有关部门;
(三)投诉举报内容可以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告之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坚持投诉的,应予受理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应在30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并将结果反馈给当事人第六条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及时组织人员进行调查经查属本系统工作人员责任的,应根据情节,分别给予责任人向当事人赔礼道歉、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调离工作岗位或行政处分等处理属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范围的,按本局《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第七条对举报人和举报材料要严格保密,限制知情范围要切实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人因举报违法案件受到打击报复的,提请有关部门按规定处理第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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