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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平安标准化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全省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平安管理工作,有效预防火灾和削减火灾危害,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宾馆、饭店等旅馆,餐饮场所,商场、市场、超市等商店,体育场馆,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览厅,金融证券交易场所,公共消遣场所,医院,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寄宿制学校,公共图书馆,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人员密集的生产加工企业、员工集体宿舍等人员密集场所第三条人员密集场所的行政主管部门应细致履行消防工作的法定职责,督促、指导人员密集场所落实消防平安责任制,主动施行消防平安标准化管理第四条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平安管理应遵守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平安职责,制定消防平安制度、操作规程,提高自防自救实力,保障消防平安第五条人员密集场所应落实逐级和岗位消防平安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平安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平安责任人第二章消防平安职责第六条人员密集场所行政主管部门职责
(一)落实省人民政府和上级有关消防平安工作的部署和要求,每年对所主管的单位开展检查考核;
(二)落实专人负责消防平安管理工作,每季度开展消防平安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每季度分析本部门和本行业消防平安工作状况,协调和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四)主动施行消防平安标准化管理;
(五)消防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八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建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其内容应包括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平安防护救援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平安防护救援的程序和措施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单位实际,不断完善预案第二十九条灭火和应急疏散各项职责应由当班的消防平安管理人、部门主管人员、消防限制室值班人员、保安人员、义务消防队担当主要职责如下
(一)灭火行动组发生火灾立刻利用消防器材、设施就地进行火灾扑救;
(二)通信联络组负责与消防平安管理人和当地公安消防机构之间的通讯和联络;
(三)疏散引导组负责引导人员正确疏散、逃命;
(四)平安防护救援组帮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抢险物资、器材器具的供应及后勤保障;阻挡与场所无关人员进入现场,爱惜火灾现场,并帮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火灾调查第七章火灾事故处置第三十条人员密集场所当确认发生火灾后,应立刻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同时开展下列工作
(一)向公安消防机构报火警;
(二)当班人员执行预案中的相应职责;
(三)组织和引导人员疏散,营救被困人员;
(四)运用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设施扑救初起火灾;
(五)派专人接应消防车辆到达火灾现场;
(六)爱惜火灾现场,维护现场秩序第三十一条消防平安管理人担负公安消防队到达火灾现场之前的指挥职责,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等工作第三十二条火灾发生后,应爱惜火灾现场公安消防机构划定的警戒范围是火灾现场爱惜范围;尚未划定时,应将火灾过火范围以及与发生火灾有关的部位划定为火灾现场爱惜范围第三十三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火灾现场爱惜范围内,不得擅自移动火场中的任何物品第三十四条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第三十五条应接受事故调查,照实供应火灾事故状况,查找有关人员,帮助火灾调查第三十六条火灾调查结束后,应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改进消防平安管理第八章考评与奖惩第三十七条人员密集场所行政主管部门应每年组织对人员密集场所开展消防平安标准化管理的状况进行检查考评,公安消防部门对无主管部门的人员密集场所进行考评,将评定结果分为、、三类(分及以上为分及以上为分以下为)分A BC90A,80B,80C,别对应“先进”、“达标”、“不达标”,同时报当地公安消防部门备案,并将检查考评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告第三十八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将消防平安标准化管理状况纳入年终考核、评比内容,对消防平安工作中成果突出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嘉奖第三十九条各级政府应将综合评定结果作为举荐、评比消防平安先进单位和企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省、市级消防平安先进单位必需取得类评定结果,县级消防平A安先进单位必需取得类以上评定结果同时可与当地开展的“诚信企业”等相关评比B活动挂钩,凡达不到类以上评定结果的,取消评比资格,形成良性的消防平安工作奖B惩机制第四十条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平安职责或违反单位平安管理制度,造成责任事故的,依法处理第四十一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第七条人员密集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平安责任人,全面负责该场所的消防平安工作消防平安责任人应确定一名消防平安管理人,并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平安责任人职责(-)贯彻执行消防法规,保障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平安符合规定,驾驭本单位的消防平安状况;
(二)统筹支配经营、管理等活动中的消防平安管理工作,批准实施年度消防工作支配,每半年向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工作状况;
(三)为消防平安管理供应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
(四)确定逐级消防平安责任,批准实施消防平安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平安的操作规程;
(五)组织防火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刚好处理涉及消防平安的重大问题;
(六)依据消防法规的规定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并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装备;
(七)针对本单位的实际状况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第九条消防平安管理人职责
(一)拟订年度消防平安工作支配,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平安管理工作;
(二)组织制订消防平安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平安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落实;
(三)拟订消防平安工作的资金预算和组织保障方案;
(四)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组织实施对本单位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平安标记的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和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疏散通道和平安出口畅通;
(六)组织管理专职消防队或义务消防队,开展日常业务训练;
(七)组织从业人员开展消防学问、技能的教化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每月向消防平安责任人报告消防平安状况,刚好报告涉及消防平安的重大问题;
(九)消防平安责任人托付的其他消防平安管理工作第十条消防限制室值班员及消防设施操作维护人员职责
(一)熟悉和驾驭消防设施、限制室设备的功能及操作规程,依据规定测试自动消防设施的功能,保障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二)对火警信号应立刻确认,火灾确认后应立刻报火警并向消防主管人员报告,随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三)对故障报警信号应刚好确认,消防设施故障应刚好解除,不能解除的应立刻向部门主管人员或消防平安管理人报告;
(四)值守岗位,做好火警、故障和值班记录;
(五)依据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对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保养,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确保有关阀门处于正确位置第三章消防平安管理第十一条人员密集场全部新建、改建、扩建、内部装修或变更运用性质的工程,应当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设计审核,经审核合格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验收,未阅历收或者阅历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用;在投入运用前应申报消防平安检查,经消防平安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运用第十二条人员密集场所建筑四周不得搭建违章建筑,不得占用防火间距、消防通道、举高消防车作业场地,不得设置影响火灾扑救或遮挡排烟窗(口)的架空管线、广告牌等障碍物第十三条人员密集场所不应擅自变更防火分区和消防设施、降低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建筑内部装修不应变更疏散门的开启方向,削减平安出口、疏散出口的数量及其净宽度,影响平安疏散畅通第十四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消防平安例会制度,处理涉及消防平安的重大问题,探讨、部署、落实本场所的消防平安工作支配和措施消防平安例会应由消防平安责任人主持,有关人员参加,每月不少于一次消防平安例会应由消防平安管理人提出议程,并应形成会议纪要或决议第十五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当建立平安疏散设施管理制度,明确消防平安疏散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进行定期维护、检查,确保平安疏散设施管理符合下列要求
(一)确保疏散通道、平安出口的畅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楼梯间;
(二)在运用和营业期间疏散出口、平安出口的门不应锁闭;
(三)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应完好,门上应有正确启闭状态的标识,保证其正常运用;
(四)常闭式防火门应经常保持关闭;须要经常保持开启状态的防火门,应保证其火灾时能自动关闭;自动和手动关闭的装置应完好有效;
(五)平常须要限制人员出入或设有门禁系统的疏散门,应有保证火灾时人员疏散畅通的牢靠措施;
(六)平安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范
1.4m围内不应设置台阶;
(七)消防应急照明、平安疏散指示标记应完好、有效,发生损坏时应刚好修理、更换;()消防平安标记应完好、清晰,不应遮挡;A
(九)平安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
(十)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命和灭火救援的栅栏;
(十一)在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平安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途、平安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第十六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其内容应明确消防设施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消防设施的检查内容和要求,消防设施定期维护保养的要求消防设施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
(二)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
(三)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范围内不
2.0m得设置影响其正常运用的障碍物;
(四)物品的堆放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运用;
(五)应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须要修理时,应实行相应的措施,修理完成后,应立刻复原到正常运行状态;
(六)应依据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定期检查、检测消防设施,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七)自动消防设施应依据有关规定,每年托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第十七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制定消防限制室管理制度及应急程序,消防限制室管理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消防限制室必需实行每日小时专人值班制度,每班不应少于人,必需242持证上岗,值班人员必需要熟知熟记《消防限制室管理及应急程序》内容
(二)消防限制室的日常管理应符合《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的有GA587关要求;
(三)消防限制室应确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灭火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四)消防限制室应确保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池、气压水罐等消防储水设施水量足够;确保消防泵出水管阀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管道上的阀门常开;确保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防火卷帘等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柜开关处于自动(接通)位置;
(五)接到火灾警报后,消防限制室必需立刻以最快方式确认;
(六)火灾确认后,消防限制室必需立刻将火灾报警联动限制开关转入自动状态(处于自动状态的除外),同时拨打火警电话报警;“119”
(七)消防限制室必需立刻启动单位内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应同时报告单位负责人第十八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用电防火平安管理制度,用电防火平安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选购电气、电热设备,应选用合格产品,并应符合有关平安标准的要求;
(二)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修理应由具备职业资格的电工操作;
(三)不得随意乱接电线,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四)电器设备四周应与可燃物保持以上的间距;
0.5m
(五)对电气线路、设备应定期检查、检测,严禁长时间超负荷运行;
(六)人员密集场所内的营业场所营业结束时,应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电源第十九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用火、动火平安管理制度,用火、动火平安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须要动火施工的区域与运用、营业区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前,实施动火的部门和人员应依据制度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清除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和平安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紧急后方可动火施工;
(三)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
(四)演出、放映场所须要运用明火效果时,应落实相关的防火措施;
(五)不应运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状况须要时应有专人看护;
(六)厨房的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七)厨房燃油、燃气管道应经常检查、检测和保养第二十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火灾隐患整改制度,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因违反或不符合消防法规而导致的各类潜在担忧全因素,应认定为火灾隐患;
(二)发觉火灾隐患应立刻改正,不能立刻改正的,应报告上级主管人员;
(三)消防平安管理人应组织对报告的火灾隐患进行认定,并对整改完毕的进行确认;
(四)明确火灾隐患整改责任部门、责任人、整改的期限和所需经费来源;
(五)在火灾隐患整改期间,应实行相应措施,保障平安;
(六)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和重大火灾隐患,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将火灾隐患整改复函送达公安消防机构;
(七)重大火灾隐患不能立刻整改的,应自行将紧急部位停产停业整改;()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应提出解决方案并A刚好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第二十一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建立消防档案管理制度,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平安基本状况和消防平安管理状况消防档案管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依据有关规定建立纸质消防档案,并宜同时建立电子档案;
(二)消防档案内容应详实,全面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状况,并附有必要的图纸、图表;
(三)消防档案应由专人统一管理,按档案管理要求装订成册消防平安基本状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概况和消防平安重点部位状况;
(二)所在建筑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场所运用或者开业前消防平安检查的许可文件和相关资料;
(三)消防组织和各级消防平安责任人;
(四)消防平安管理制度和保证消防平安的操作规程;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状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状况;
(七)消防平安管理人、自动消防设施操作人员、电气焊工、电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操作人员的基本状况;()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A消防平安管理状况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平安例会纪要或确定;
(二)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三)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修理保养记录;
(四)火灾隐患、重大火灾隐患及其整改状况记录;
(五)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六)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等记录资料;
(七)消防平安培训记录;()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A
(九)火灾状况记录;
(十)消防奖惩状况记录第四章防火检查第二十二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定期开展防火巡查和防火检查防火巡查应每日开展,在营业时间应至少每两小时巡查一次防火检查每月至少一次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状况;
(二)平安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锁闭;平安疏散指示标记、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四)消防设施、器材是否在位、完整有效消防平安标记是否完好清晰;
(五)消防平安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状况;
(六)其他消防平安状况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
(二)平安疏散通道、楼梯,平安出口及其疏散指示标记、应急照明;
(三)消防平安标记的设置状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其完好状况;
(五)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况;
(六)消防限制室值班状况、消防限制设备运行状况及相关记录;
(七)用火、用电有无违章状况;
(八)消防平安重点部位的管理;
(九)防火巡查落实状况及其记录;
(十)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状况;
(十一)易燃易爆紧急物品场所防火、防爆和防雷措施的落实状况;
(十二)楼板、防火墙和竖井孔洞等重点防火分隔部位的封堵状况;
(十三)消防平安重点部位人员及其他员工消防学问的驾驭状况第二十三条人员密集场所防火巡查、检查,应确定巡查和检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应填写巡查和检查记录,巡查和检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在记录上签名巡查、检查中应刚好订正违法违章行为,消退火灾隐患,无法整改的应刚好向消防平安管理人报告,由消防平安管理人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报告,并记录存档防火巡查时发觉火灾应立刻报火警并实施扑救第五章消防宣扬与培训第二十四条人员密集场所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平安宣扬与培训第二十五条人员密集场所应通过张贴图画、视频等形式对公众宣扬防火、灭火和应急逃命等常识第二十六条人员密集场所应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对从业人员的集中消防培训;对新上岗员工或有关从业人员应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培训消防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平安管理制度、保证消防平安的操作规程等;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紧急性和防火措施;
(三)建筑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的性能、运用方法和操作规程;
(四)消防平安“一畅两会”(“一畅”指社会各单位必需畅通消防平安疏散通道和平安出口;“两会”指社会各单位从业人员会扑救初期火灾、会自救逃命)学问;
(五)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内容、操作程序第二十七条人员密集场所应主动组织下列人员接受公安消防机构或其他具有消防平安培训资质的机构组织的专业消防平安学问培训
(一)消防平安责任人、消防平安管理人;
(二)消防限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三)易燃易爆紧急物品的运用、储存等特种岗位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平安特地培训的人员第六章灭火、应急疏散预案编制和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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