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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近年来,我省建筑业持续快速发展,连续三年突破万亿大关,成为我省重要的产值大户、利税大户、就业大户,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821号,落实“六稳”“六保”任务,加大对建筑企业纾困解难力度,助力稳住全省经济大盘,特制定以下措施
一、深入推动“放管服”全面推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等建筑企业“电子证照”和线上审批服务鼓励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申报房地产企业资质,引导建筑企业采用“投建营一体化”模式组织项目开发建设各地应结合“市场主体倍增工程”、“金芙蓉工程”、“骨干税源企业培育行动”等,制定重点扶持建筑企业名录,帮助建筑企业解决工程款、项目超期结算以及项目融资等问题,助力建筑企业减负增效
二、加强财税支持对于有经营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建筑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对年度纳税总额达到3亿的国有建筑企业或企业集团,可减按10%的比例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对年度纳税总额达到1千万元的民营企业,鼓励建筑企业注册地视其经济贡献给予奖励进一步理清建筑企业总公司、分公司、项目之间的核算关系,统一建筑施工企业收入、成本确认原则,明确相关税务政策,避免重复计税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三、加大金融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创新金融服务产品和模式在地方财政允许的前提下,支持建筑企业以“投建营一体化”方式进行项目融资支持金融机构为建筑企业提供应收账款质押和发行债券融资等金融服务允许建筑企业在承接项目后凭具有真实项目背景的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应收账款凭证等材料向银行申请抵质押贷款等融资鼓励金融机构向建筑企业提供帮助解除诉讼财产保全的保函等各类符合法律规定的保函各金融机构应积极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对短期遇到困难的建筑企业不盲目抽贷、压贷、断贷,慎用或不采用影响建筑企业生产经营的保全措施,鼓励担保公司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企业提供增信对于因房地产企业资金断链引起的工程款拖欠和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适度加大流动性贷款等支持力度,帮助建筑企业渡过难关
四、加强结算监管对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可依法院判决从监管账户拨付资金,符合条件的可根据法院“先予执行”程序从监管账户拨付资金政府和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全面推行过程结算,严格执行工程预付款拨付、进度款拨付和竣工结算制度,验收合格的工程应当在规定的结算周期内完成结算并支付,经承发包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应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经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审核的过程结算文件,竣工结算时不再重复审核,不得强制要求以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作为结算依据,但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稳定产业队伍切实保障建筑工人工资合法权益,落实建筑产业工人按规定享受子女住房保障等城市公共服务政策对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符合条件的工程技术人才和建筑工人,按规定给予技能提升补贴鼓励大型建筑企业培育自有建筑产业工人或控股劳务公司
六、支持企业外拓鼓励建筑企业积极外拓承接业务企业从境外取得营业利润所得以及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股息所得按规定进行抵免建立政银企协调对接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在授信额度、投标保函、项目融资、贷款发放等方面加大对建筑企业外拓经营的支持力度不得要求或变相要求建筑企业跨地区承揽业务在当地设立分(子)公司,切实降低企业财务成本、管理成本
七、维护市场秩序加强诚信监管,强化工程招标人首要责任,切实做好人员履约及合同执行的监督管理落实招标人负责制,积极推行“评定分离”,强化代理机构选取及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应用对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实行“首错免罚”不得排斥民营建筑企业参与工程招投标等市场竞争活动,保障民营建筑企业平等地位支持省内建筑企业采取联合体或与省外企业建立经营协作关系等方式,积极参与国有资金投资的重大项目建设
八、加强组织领导依托湖南省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召开会议调度工作措施落实情况,探索将建筑业产值及财税增长指标纳入绩效考评范围,将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纳入各级激励干部担当作为考核范围,制定完善本地区实施措施和政策体系,形成齐抓共管、分工协作、共同推进、多措并举的工作机制助力建筑企业纾困解难促进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助力建筑企业纾困解难促进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助力建筑企业纾困解难促进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助力建筑企业纾困解难促进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助力建筑企业纾困解难促进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助力建筑企业纾困解难促进经济平稳增长的若干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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