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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民事上诉状上诉人(原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支**,男,****年*月*日出生,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女,****年**月**日出生,住****上诉人不服安阳县人民法院****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上诉请求请求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王**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严重违法
一、原判没有合法传唤上诉人上诉人自1995年以来一直在安阳县****居住,2017年春节过后即外出打工上诉人老父亲今年八十六岁,居住在安阳县***村2017年8月12日上诉人回家看望老父亲,得知安阳县法院作出了****号民事判决老父亲年事已高,八十六岁且耳聋眼花,对于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书和裁判文书什么也不懂,拒收法律文书,没有往送达回证上签收,是送达人员将诉讼文书以及判决书从门外扔进院里的民事诉讼法第85条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就本案而言,老父亲不是上诉人的同住家属,原判将诉讼文书和判决书扔进上诉人老父亲的院里,违反了以上法律规定,同时剥夺了上诉人的诉讼权利需要说明的是,原判明知故犯2016年王**曾在安阳县法院起诉过上诉人,送达诉讼文书时送达的地址正是****,上诉人收到诉讼文书后开庭时因主审法官刘**生病未能按时开庭重新确定开庭时间时,安阳县法院将开庭传票仍然送到了****,再次开庭时由于王**明知理亏,撤回了起诉此次送达开庭传票法院明知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却故意送到****村,不排除法院经办人员与王**串通一气,坑害上诉人
二、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原判认定上诉人借被上诉人王**10万元不能成立被上诉人王**诉称,借给上诉人10万元提供的证据是大写10元,小写100000元并称根据上诉人的要求,将建行卡交给了支**,支**从其卡上转出
9.5万元,又用卡消费了5000元而支**夫妇辩称均不认识被上诉人王上诉人认为,根据交易习惯,大小写不一致应当以大写为准王**提供的**书证出现矛盾的话,应当查明出借人是否实际履行了出借义务,即是否将借款交付上诉人,如果王**将10万元借款交付上诉人的话,王**与上诉人之间的10万元借款关系成立如果王**将款交付支**的话,那么王**与支**之间的借款关系成立而原判没有查明支**是否转走了王**
9.5万元,也没有查明支**是否消费了王**建行卡5000元王**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交付了上诉人10万元,也没有提供证明支**转走了王**
9.5万元、支**消费了王**建行卡5000元,原判仅凭一张相互矛盾的书证就认定上诉人借款数额是10万元无疑是错误的总之,上诉人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且程序严重违法,必然导致错误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上诉人特提起上诉,望二审法院依法纠正原判不当判决此致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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