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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律师咨询管理制度律师咨询管理制度「篇一」第一章律师与客户的关系第一条律师根据客户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报酬律师从客户取得任何报酬都必须作为本所的业务收入客户可以自行指定律师,(但如被指定律师不熟悉该法律事务,则被指定律师应推荐本所对该业务熟练的律师),律师也可以决定是否接受某一客户的委托第二条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当事人的委托承办法律事务第三条律师不能接受或应终止可能导致违法或违反职业道德的委托,也不能接受不能承办的委托第四条律师不得接受与已代理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案件的当事人的委托第五条律师不得同时为一个案件、一宗生意的双方提供法律服务第六条律师不得利用委托关系为其个人谋利第七条律师接受客户委托应通过书面形式,以口头形式接受委托,事后应书面确认第八条律师在接受客户委托期间必须热情勤勉,诚实信用,尽职尽责地为客户提供法律帮助,努力满足客户正当要求,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严格依法执行职责第九条律师应为客户保守秘密第十条律师不得无故终止委托代理关系律师因故终止代理关系应提前十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第十一条律师终止代理关系时,应归还属于委托人的一切财产或资料等第二章律师工作规则第一条律师接受诉讼案件应遵守如下工作规则
1.必须在开庭前认真阅卷,作阅卷笔录,并由客户签字认可;
2.与客户讨论开庭方案应作笔录,并由客户签字认可;
3.开庭前应草拟详细的调查提纲和辩论要点;
4.必须由律师在庭上陈述事实的,应由客户对拟陈述的事实作书面认可;
5.必要时律师应认真进行外出调查,并作详细笔录,但不得采取使用非法手段取证;
6.律师代理客户进行和解,应事先取得客户的书面认可;
7.律师代表客户收、递法律文件、应及时转交有关机关及人员;
8.律师代表客户接收法院判书的,应及时通知客户并先知其该法律文书生效的日期及其上诉的法定期限;
9.律师应作开庭笔录第二条律师接受涉外仲裁案件应遵守如下工作规则
1.律师代表客户指定仲裁员应事先取得客户的特别书面授权;
2.律师代表客户调解应根据经客户认可的调解方案进行;
3.必须由律师代表客户在庭上陈述的事实,应在开庭前由客户对拟要陈述的事实作出书面认可;
4.律师应作开庭笔录;
5.胜诉之仲裁案件的当事人如拟继续委托律师在境外执行仲裁裁决,应另行以书面委托如须转委托执行地法院所在国律师,应由中方客户特别委托第三条律师接受非诉讼业务时,应遵守如下工作规则
1.律师代表客户参加谈判,应在客户授权的范围内进行;
2.律师为客户起草的合同应注明“草本”;
3.律师应为客户保守商业秘密第四条本所以向客户提供全所整体服务为基本准则,客户的法律服务由熟悉该法律事务的律师主办,其他律师可协办第五条本所每两周召开一次业务会议,对一些重大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第三章律师收费规则第一条本所律师根据本所规定的收费标准与客户达成书面协议第二条本所律师采用三种收费办法:
1.以工作时间计算收费(以小时为基本单位);
2.以标的值计算收费;
3.以上述
1、2两种办法相结合并行收费收费标准另行制订;第三条律师向客户收费应填发帐单,帐单应注明服务事由及服务时间第四条律师为客户提供服务期间产生和其它有关费用由律师与客户另行结算律师凭单据向客户结算上述费用第四章律师业务档案管理规则第一条律师接受客户委托后应开立案卷,登记案号第二条律师在为客户提供服务期间,对与客户间的一切业务往来均应作书面记录,如电话记录、会议记录、备忘录等,这些记录均应归档第三条本所任何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及其他法律文件必须经过办公室主任审批后打印并登记存档第五章附则第一条客户投诉本所律师,须向本所合伙人会议或管委会呈交投诉状,由全体合伙人或管委会讨论投诉是否成立及确定处理办法第二条本制度自本所合伙人会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律师咨询管理制度「篇二」第一条为实现本所日常管理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所行政管理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主持负责日常管理及行政事务全面工作第三条在实行主任负责制的前提下,本所行政管理推行岗位分工负责制主任负责全面行政管理事务,副主任分管日常内部管理及行政事务,内勤人员、财务人员、律师协助主任、副主任管理具体行政事务各项行政管理均分解落实到人并建立岗位责任制第四条本所行政管理包括接待、值班、收案、财务、公文、印章、档案、考勤、人事、会议、后勤、安全等行政管理事项第五条本所每月不定期召开所务会议,研究解决行政管理方面的事宜所务会议参加者为全体在职人员、在职律师、注册律师及相关负责人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召集、主持,会议决定经与会者多数同意通过第六条本所每周
二、四上午为学习日周二上午为业务学习日,学习新颁行的法律、法规、文件,讨论疑难案件;周四上午为政治学习日,学习时事政治及有关中央、自治区、盟委行署、旗委政府重要文件第七条本所实行轮流值班制度,每日安排律师一至二人负责日常接待、收案、法制宣传、参与信访调解、解答法律咨询、等事务值班人员应对办事项进行处理并登记第八条收案、收费均由本所统一办理,禁止个人私自收案、收费,具体办法见本所“收、结案管理制度”和“收费管理制度”第九条本所重视并加强财务管理,详细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第十条对印章、介绍信严格管理,办法如下
(一)使用印章或介绍信均应有正当理由;
(二)须经所主任批准;
(三)履行登记手续;
(四)明确专人保管,禁止随身携带印章、空白介绍信或盖有印章的便函外出;
(五)因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应予赔偿第十一条本所重视公文的日常管理凡以本所名义制作的报告、请示、函件均应符合相应格式并经副主任审核后交所主任签发公文应用本所稿纸拟就,以钢笔或毛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本所指定专人负责公文的收、发工作,往来公文均应编号、登记,传递要有登记签收手续第十二条本所重视档案管理,指定专人负责,具体规定见“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第十三条本所重视人事管理工作,具体规定见本所“人事管理制度”、“招聘、辞退及辞职管理办法”以及“奖惩制度”第十四条考勤制度实施“一所两制”,分别为在职人员、在职律师、聘用人员实施正常上下班登记考勤制度与注册律师实施外出去向登记报备制度在职人员、在职律师、聘用人员如有请事(病)假或外出(临时外出)的,应履行正常的请(销)假手续及报备登记手续;注册律师外出的履行外出去向报备登记手续;全体人员要加强组织纪律性,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勤,履行手续需经主任或副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外出如有违纪违规情况,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其责任并予以处rm训O第十五条本所根据主管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做好保密、消防、防盗等安全、保卫工作并列入本所议事日程,具体实施办法另行规定第十六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阿左旗律师事务所第十七条本制度自本所批准成立之日起施行律师咨询管理制度「篇三」
一、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为聘请方的法律问题提供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草拟、审查法律事务文书;代理参加诉讼、调解或仲裁活动;代为处理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维护聘请单位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包括法律咨询、法律策划、法律文件、协商谈判、法务管理、法律培训等具体为
1、解答法律问题,帮助聘请方策划、分析、判断法律事务,就聘请方决策、经营、管理中的重大事项提供法律意见、方案和建议;
2、协助起草、修改、审查合同、公告债务催讨及其他有关法律事务文书;
3、指导或代理聘请方参与经济、贸易、科技等项目考察、论证、商务谈判、签约接受委托,参与经济合同及商务谈判;
4、协助清理债权债务并提供风险评估及解决方案;
5、提供最新法律法规信息,并针对国家新颁布、修订的法律法规,就聘请方经营活动中可能涉及的问题出具《法律建议(意见)书》;
6、对聘请方无形资产提供法律保护方案;
7、应聘请方要求,全程参与经营项目的立项、调研、资信调查、可行性法律分析、起草合同等法律文件、商务谈判、调处纠纷等工作;
8、协助聘请方处理各类纠纷,与相关部门交涉、发表声明,代理诉讼、仲裁及申请强制执行等;
9、公司内部事务处理;
10、公司商务及法律事项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工商、不动产登记等信息);
11、公司兼并与收购、股权转让、资产出售、重组、改制等事务;
12、协助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协助聘请方举办法律讲座和培训,向员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13、在聘请方授权范围内,参与有关的涉外法律事务的谈判、签约活动,在授权范围内,参加招标、开标、见证和代理各种商务活动;
14、接受聘请方委托,办理其它法律事务
三、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
1、法律顾问提交工作计划书,经聘请方确认后按计划书提供服务;
2、应聘请方的要求,随时提供工作范围内的一切法律服务;
3、采取固定方式即每周一次到甲方办公场所进行工作甲方遇有急需解决的事宜,可随时与乙方联系
四、法律顾问服务制度法律顾问经常性工作将以提供法律咨询、审查法律文件、参与经营决策、参加商务活动、建立合同制度、法律培训等为主要内容;法律顾问按聘请方要求提供工作总结,经聘请方确认、考核,并随时调整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法律顾问在服务年度末与聘请方座谈沟通,提交法律顾问服务工作报告及全部法律顾问工作成果
五、法律顾问服务程序
1、律师接待客户的法律咨询;
2、律师初步答复客户的问题;
3、客户提供相关资料;
4、律师审阅资料,与客户商议解决方案;
5、律师着手处理案件,采取法律步骤;
6、律师及时与客户沟通情况;
7、律师按客户指示办理案件;
8、律师及时汇报处理结果;
9、后续服务(咨询及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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