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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企业内部审计工作,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日勺职能作用,根据《审计法》、《审计署有关内部审计工作日勺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合用于企业、各子企业及具有重大影响日勺参股企业(如下简称企业)第三条内部审计,是一种独立、客观确实认和征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日勺措施,审查和评价组织日勺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日勺合适性和有效性,以增进组织完善治理、增长价值和实现目日勺企业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第四条企业董事会或其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企业日勺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审机构和人员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保障审计成果日勺充足运用第五条企业应当将内审机构履行职责所必需日勺经费列入财务预算,以保证内部审计工作日勺正常开展第六条内审机构和人员执行审计业务,应当辨别被审第四十五条项目审计组向内审机构提交审计汇报前,应当与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进行及时、充足的沟通,并征求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人员的意见经济责任审计汇报还应当征求被审计人员日勺意见;必要时,征求企业有关管理部门日勺意见第四十六条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应当自接到项目审计组日勺审计汇报之日起日内提出书面意见;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日勺,1010视同无异议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人员或者有关负责人员对征求意见日勺审计汇报有异议日勺,项目审计组应当深入核算,并根据核算状况对审计汇报作出必要日勺修改第四十七条内审机构应当建立审计汇报日勺分级复核制度项目审计组提交审计汇报后,由内审机构日勺业务主管(或指定专、兼职复核员)和内审机构负责人进行复核复核工作日勺分工,由内审机构自行决定第四十八条审计汇报复核、修改后,履行必要日勺审批程序,形成正式审计汇报根据需要,内审部门可以出具审计意见书和做出审计决定第四十九条审计汇报日勺发送范围重要限于企业内部,一般可根据企业日勺一般规定和审计活动自身日勺性质来确定发送对象需要对外提供内部审计汇报时,应当通过企业董事会或其审计委员会日勺同意第五十条内审人员应当根据有关保密性日勺规定,充足考虑审计汇报传递方式日勺恰当性,一般采用派专人送达或其他传递方式第五十一条内审机构在审计中发现涉嫌舞弊等重大问题,可以采用专题汇报等方式向企业董事会或其审计委员会汇报第六章内部审计成果运用与后续审计第五十二条企业董事会或其审计委员会应当充足重视审计汇报所披露日勺审计发现以及审计结论、审计提议,建立健全有关审计成果运用日勺工作机制,保障各项内部审计成果得到及时、有效日勺运用,发挥内部审计对企业整体管理日勺增进作用第五十三条企业内部应当建立有关制度,明确有关职能部门对内部审计成果运用日勺详细工作职责保障审计发现日勺内部控制和经营管理日勺经典经验得到推广应用,审计提出日勺表扬与奖励提议得到及时采纳,审计发现问题得到有效整改被审计单位(部门或个人)应在审计部门规定期间内将贯彻措施和成果书面汇报审计部门第五十四条经企业董事会或其审计委员会同意,可在合适范围内,通过合适方式,公布内部审计成果第五十五条内审机构负责人应当根据需要适时安排后续审计工作,以增进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发现日勺问题及时采用合理、有效日勺纠正措施,保证审计日勺效果第五十六条内审机构应当根据后续审计日勺执行过程和成果,向企业董事会或其审计委员会及被审计单位提交后续审计汇报第五十七条内审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开展内部审第七章内部审计工作交接计记录工作,并保证审计记录资料日勺精确性和及时性第五十八条内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岗)应当将本人所经管的内部审计工作所有移交给接替人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不得调动或者离职(岗)交接手续一般应当在接到任免(或调离)文献后个工作日内完毕接替10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日勺未了事项第五十九条内审人员办理移交应当包括下列资料:
(一)持有日勺有关文献材料及清单;
(二)单位印章及有关印鉴;
(三)审计档案移交材料;
(四)尚未完结日勺审计项目日勺工作底稿,审计证据;
(五)有关电子审计数据(含备份)材料,运用审计信息系统辅助开展审计工作日勺,还应当移交审计软件及密码、审计软件数据盘等有关资料和实物;
(六)其他材料第六十条移交人员应当对自己经办且已经移交日勺内部审计工作和内部审计资料日勺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八章内部审计档案管理第六十一条内审机构应当建立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加强内部审计档案日勺搜集、整顿、保管、运用、移交和销毁等环节日勺管理工作第六十二条内审机构在进行内部审计活动中形成日勺各类具有保留价值资料日勺原件或复制件,均应当搜集齐全,立卷归档其存在形式包括纸质、磁质、光盘等第六十三条内审机构负责人负责内部审计档案工作日勺监督和管理,指定专(兼)职档案管理员,对内部审计文献材料日勺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负责审计档案日勺搜集、整顿、保管、运用、借阅和移交工作第六十四条内部审计档案立卷工作实行项目审计组负责制,谁审计谁立卷,在项目审计方案中应当确定立卷负责人并及时搜集内部审计过程中日勺文献材料,妥善保管,审结卷成第六十五条内部审计电子数据审计档案应当刻录光盘和硬盘备份存档;录音带、录像带、照片等声像档案,应当逐件登记单位、时间、内容、数量、制作者等有关信息第六十六条整顿后日勺内部审计立卷材料经审计项目负责人复查,再交由内审机构档案管理人员进行全面认真检查,凡有不符合归档规定日勺应当由立卷人进行补救或返工第六十七条内部审计档案立成后,应当以审计项目案卷为单位进行交接,经内审机构档案管理员验收,按照规定标注保管年限和密级,登记后专柜保管第六十八条企业外部借(查)阅内部审计档案或者规定出具内部审计档案证明日勺,应当经内审机构负责人和企业董事会或其审计委员会日勺同意企业内部借(查)阅审计档案或者规定出具审计档案证明日勺,应当经内审机构负责人同意,必要时需经企业董事会或其审计委员会日勺同意办理借(查)阅内部审计档案,应当履行有关手续;借(查)阅档案者应当对档案日勺保密、安全和完整负责第六十九条内审机构应当向企业档案室(馆)移交内部审计档案,办理移交工作时应当填写内部审计档案移交清单内部审计档案到期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销毁第九章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和责任第七十条内审机构应当建立涵盖部门质量控制与项目质量控制两方面日勺审计质量控制制度第七十一条内审机构负责人对制定并实行系统、有效日勺质量控制制度负总体责任第七十二条内部审计质量控制一般包括内部审计督导、内部自我质量控制与外部评价第七十三条内审机构实行项目审计组组员、主审、项目负责人、审计机构负责人等对审计业务日勺分级质量控制,并承担对应日勺责任内审机构负责人对审计项目实行成果承担最终责任第七十四条外部专家应当对选用日勺假设、措施及其工作成果负责;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对其出具日勺审计汇报日勺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内审机构应当对运用外部专家服务或者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日勺审计成果所形成日勺内部审计结论负责第七十五条内审机构负责人对内审机构管理日勺合适性和有效性负完全责任第七十六条内审机构应当对内部或外部评估汇报所提出日勺重大问题及时确定改善方案或措施,并切实执行,以改善内部审计质量第七十七条内审机构可以定期组织优秀审计项目评比,对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日勺予以表扬和奖励第十章奖励与惩罚第七十八条对执行本制度成绩明显日勺单位和个人,企业审计部可向企业董事会或其审计委员会提议,予以表扬或奖励第七十九条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日勺被审计单位(部门)和个人,由企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经济惩罚,或提请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一)拒绝提供会计凭证、账簿、报表、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日勺;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日勺;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日勺;
(四)拒不执行审计汇报、审计意见或审计决定日勺;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日勺第八十条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日勺,由企业按《管理人员工作失职责任追究措施》进行处理
(一)运用职权谋取私利日勺;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日勺;
(三)玩忽职守,给被审计单位导致损失日勺;第十一章附则
(四)泄露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日勺第八十一条各子企业及具有重大影响日勺参股企业可根据本制度,结合企业实际,制定详细实行措施第八十二条本制度由企业审计部负责解释第八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行计单位日勺责任和内审机构日勺责任第七条内审机构应当向企业董事会或其审计委员会提交职能性审计汇报及工作汇报向企业高级管理层提交行政性审计汇报第八条内审机构和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审计署有关内部审计工作日勺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以及本制度等有关规定,遵照职业原则,规范审计行为第九条内审机构和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根据项目审计计划,编制审计实行方案,获取审计证据,出具审计汇报内审机构应当委派具有对应资格和能力的审计人员承接审计业务,制定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通过质量控制,保证审计质量第二章内审机构和人员第十条企业设置审计部,作为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行企业日勺内部审计工作第十一条内审人员应当持有岗位资格证书,具有对应日勺职业规定第十二条内审机构负责人应当由企业董事会或其审计委员会通过合适程序任免,其工作向企业董事会或其审计委员会负责第十三条内审人员应当做到正直坦诚、廉洁自律、诚实服务、勤勉尽责、保守秘密第十四条内审人员应当具有必要日勺学识、业务能力和工作经验,并不停地通过后续教育等途径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第十五条内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应有日勺独立性、客观性和职业谨慎,合理运用职业判断,对被审计单位也许存在日勺重大问题保持警惕,并审慎评价所获取审计证据日勺有关性、可靠性和充足性,得出恰当日勺审计结论第十六条内审人员应当具有较强的交往技能,积极、及时、有效地进行沟通,妥善处理好与企业内外有关机构和人员日勺关系第十七条内审机构按照企业董事会或其审计委员会日勺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企业经营活动、财务收支日勺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效益性进行审计;
(二)对企业内部控制设计的健全性、合理性与运行日勺有效性,风险管理及企业治理状况进行测试、审查和评价;
(三)对企业负责人、有关人员日勺经济责任履行状况进行审计;
(四)对企业投、融资项目进行审计;
(五)对企业经济管理和效益状况进行审计;
(六)协助管理层及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履行监察职能,合理关注并防止、检查和汇报企业日勺违纪违规及舞弊行为;
(七)对企业及其各职能部门、子企业及具有重大影响日勺参股企业提供有关业务日勺征询服务;()评价外部审计质量;A
(九)法律、法规规定和企业董事会或其审计委员会规定办理日勺其他审计事项第十八条内审机构在履行职责时具有下列权限
(一)规定被审计单位准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状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献、资料;
(二)参与企业与审计、财务、内控、治理等有关日勺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日勺会议;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日勺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企业审定公布后施行;
(四)检查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日勺资料、文献,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日勺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日勺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获得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日勺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挥霍行为,采用临时制止措施并及时汇报;()对也许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A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日勺资料,经企业董事会或其审计委员会同意,有权予以临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改善管理、提高效益日勺提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导致损失挥霍日勺单位和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究责任日勺提议第十九条内审机构负责人应当根据企业日勺目日勺和内部审计制度,适时组织做好本部门年度审计计划、人力资源计划、财务预算、内部审计制度日勺制定及变更等工作,并报请企业董事会或其审计委员会同意第二十条内审机构应当根据内部审计目日勺和管理需要,加强内审人员日勺聘任、培训、工作任务安排、知识构造及专业能力分析、业绩考核与鼓励机制及其他有关事项等人力资源管理工作,保证人力资源运用日勺充足性和有效性第二•-一条内审机构应当定期向企业董事会或其审计委员会H提交工作汇报,一般每年至少一次工作汇报应当概括、清晰地阐明审计工作日勺开展状况第二十二条内审机构负责人应当做好与外部审计机构在审计工作中日勺沟通与合作,提高审计效率、减少审计成本第二十三条内审机构应当积极推进内部审计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发、应用审计操作和管理系统,使其成为企业信息化工作日勺构成部分,并保障审计信息化工作持续改善第二十四条内审机构对企业有关部门及所属单位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明显、奉献突出日勺集体和个人,可以向企业董事会或其审计委员会提出表扬和奖励日勺提议第二十五条为获取充足、有关和可靠日勺审计证据,保证审计工作质量,内审机构可以运用外部专家服务,聘任在某一领域中具有专门技能、知识和经验日勺个人或单位,参与内部审计业务或者提供技术支持、专业征询、专业鉴定等专业服务,并在审计活动中运用其工作成果外部专家可由内审机构从单位外部聘任,也可在企业内部指派第二十六条内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经企业董事会或其审计委员会同意,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有关事项进行审计第二十七条内审机构和人员应在考虑有关原因日勺基础上,评价和运用外部专家服务或者社会中介机构日勺审计成果第三章内部审计计划与准备第二十八条内审机构负责人负责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年度审计计划应当在下年度开始前编制完毕,并报企业董事会或其审计委员会同意第二十九条内审机构应当根据同意后日勺年度审计计划组织实行内部审计活动内审机构负责人应当定期检查年度审计计划日勺执行状况,评估执行效果第三十条内审机构负责人应当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确定日勺审计项目日勺性质、复杂性及时间限制,合理安排审计资源,选派内审人员构成项目审计组,并确定审计项目负责人第三十一条审计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项目审计方案,并经内审机构负责人审定同意第三十二条内审人员应当结合合用日勺原则,理解、调查被审计单位及其有关状况,分析被审计单位也许存在日勺问题;运用职业判断,根据也许存在问题日勺性质、数额及其发生日勺详细环境,判断其重要性第三十三条项目审计组应当通过被审计单位日勺内部控制和信息系统,评估其存在重要问题日勺也许性,以确定审计事项和审计应对措施第三十四条内审人员应当对审计风险进行评估,制定并实行对应日勺审计程序,以便将审计风险减少到可接受日勺水平第三十五条内审机构应当在实行审计前个工作日,3向被审计单位或者个人送达审计告知书,特殊审计业务经企第四章内部审计实行业董事会或其审计委员会同意可在实行审计时送达第三十六条项目审计组进驻被审计单位实行审计时,应当就本次审计的目日勺、程序及规定,向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做必要日勺解释阐明,并听取状况简介,以增进对被审计事项目勺理解,保证审计工作顺利有效地进行第三十七条内审人员应当获得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真实性和完整性日勺书面承诺,以个人为审计对象日勺经济责任审计还应规定被审计人员签订承诺书第三十八条内审人员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保持职业谨慎,关注被审计单位也许存在日勺舞弊等违规、违法行为,以协助企业董事会或其审计委员会防止、检查和汇报舞弊行为,减少企业风险第三十九条内审人员应当通过实行审计程序获取审计证据,以此作为证明审计事项,作出审计结论日勺根据第四十条内审人员应当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真实、完整地记录实行审计日勺过程、得出日勺结论和与审计项目有关日勺重要管理事项第四十一条审计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审核第五章内部审计汇报第四十二条正式立项日勺审计项目通过实行必要日勺审计程序后,应当出具审计汇报,审计实行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出具中期审计汇报第四十三条内审机构实行日勺非正式立项日勺审计项目或配合有关部门协同办理日勺事项,根据企业实际状况和内部管理日勺需要,可以出具简易审计汇报第四十四条项目审计组实行审计后应当向内审机构提交审计汇报内审机构审定项目审计组日勺审计汇报后正式出具审计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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