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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施工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建立完善建筑市场主体施工安全信誉档案管理制度,标准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活动,增加市场主体的守法与诚信意识,维护市场秩序,建立起有效的诚信鼓励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淄博市建筑施工安全不良行为记录管理暂行方法》(简称本方法)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建筑市场主体包括
(一)在本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起重机械拆装等相关单位
(二)在本市执业的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建筑师(工程经理)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三)在本市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相关单位负责人及从业人员第三条本方法所称不良行为包括
(一)发生建筑施工安全责任事故;
(二)违反国家、省、市有关建筑安全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性文件的行为;
(三)影响建筑施工安全的行为;
(四)阻碍或干扰安全监督管理的行为;
(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良行为不良行为的类别和表现形式按《不良行为认定标准》(附件一)确定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施工安全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公示与处理等综合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淄政发号文界定的监管范围,负责管辖区域内不良行为的认定、处理、[20XX]9上报工作第五条市及区县(高新区)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受市及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托付,详细负责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工作第六条建筑施工安全不良行为的记录、公示与处理遵循公开、公正、公正的原则第二章不良行为的记录第七条认定、记录机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建筑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应采纳以下文书予以认定和记录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
(二)不良行为认定书;
(三)建设行政惩罚确定书第八条认定、记录机构应当遵守以下认定、记录规章:
(一)一份不良行为认定、记录文书只对一个建筑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予以记录;
(二)企业因不良行为被记录的,对企业和负有责任的相关负责人,应分别记录;
(三)个人因不良行为被记录,其所在单位有管理过失的,应对单位追加记录第九条不良行为认定文书可采纳以下方式之一送达当事人
(一)直接送达由当事人或其他工作人员签收,个人不良行为认定文书可由其所在单位一并签收;
(二)邮寄送达以挂号回执注明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公告送达以在淄博建筑信息网刊载之日起的第日为送达日7期;
(四)留置送达对拒不签收的,可题注见证人到场并签名执法人员在不良行为认定文书上注明情况后将文书留置现场即视为送达
(五)实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第十条当事人对不良行为认定有异议的,可在收到不良行为认定文书之日起日内,向认定部门提出书面狡辩,认定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书3面狡辩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予以核实并答复当事人当事人无异议者,将7不良行为录入其信誉档案系统,并在淄博建筑管理信息网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个月公示期满,将不良行为记入当事人信誉档案6第十一条不良行为的记录应运用不良行为记录文书,依据《不良行为认定标准》分别对企业或相关人员按发生不良行为的次数进行记录《不良行为认定标准》未作规定的不良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记录第十二条区县建筑市场稽查机构应于每月日将建筑市场违法稽查情22况报区县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市建筑市场稽查机构应于每月日、日520将建筑市场违法稽查情况报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区县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于每月日前,将本月建筑市场主体的25不良行为记录情况加盖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章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并同时报电子邮件邮件地址第十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个月为一个统计周期,对同类当事3人的不良行为累计次数进行排序,排序结果在淄博建筑信息网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个月并对上一年度相关当事人的不良行为进行统计、公示,3公示期不少于一年第三章不良行为的处理第十四条每被记录次不良行为的建筑市场主体,相应的建设行政主1管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惩罚对施工企业可暂缓其资质晋级或资质增项,监理企业暂缓其资质晋级,在招投标时对施工、监理企业的社会信誉分予以相应扣减,外地施工、监理企业在下一年度申请进淄施工(监理)备案手续时,不予备案第十五条在一个统计周期内,对累计记录次及以上不良行为的施工2单位、装备拆装单位,视为企业降低安全生产条件,上报并建议省建管局对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复查,暂扣安全生产答应证天;情节严峻的,60依法予以撤消安全生产答应证第十六条在一个统计周期内,对累计记录次及以上不良行为的建筑2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予以暂扣其资格证书个月,情节严6峻的建议发证机关予以撤消资格证书第十七条在一个统计周期内,对累计记录次及以上的建设单位、监2理单位、设计单位,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实行以下行政措施
(一)对相关单位予以通报批判,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二)对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及其注册执业人员,暂停受理其执业资质(资格)申请业务,暂停在淄博市场承接业务或执业个月至3个月12第十八条因不良行为被公示的建筑市场主体,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须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培训不参与培训或I,培训考试不合格的,其警示公示期相应延长第十九条不良行为被记录后,不影响对该行为的订正、惩罚及其他责任的追究第二十条市及区县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本方法认真履行对不良行为的认定、记录及处理职责,对有意推诿、拖拉,或者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根据行政过错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方法由淄博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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