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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条对锅炉安装质量日勺监督检查项目分为三类:A类监检人员必须到现场进行确认B类监检人员一般应到现场进行见证进行审查确认C类监检人员到现场抽查或对安装单位提供的工作见证等进行审查第二十九条《监检项目表》所列项目是对锅炉安装质量监督检查的通用规定按照锅炉产品的构造、安装的详细状况等,若其内容不能满足某些安装监督检查规定时,监检单位应当根据具本状况进行调整;如其内容不合用,则监检单位应当从有效控制受检产品的安全质量规定出发,制定专用的监检项目表,并经省级以上(含省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审查同意,在实行前告知安装单位第三十条监检单位应当根据所监检的产品状况编制有关专题监检登记表第三十一条安装单位应当遵守如下规定
1、不得安装未获得对应级别锅炉制造许可证或未经专门同意欧I单位制造
2、不得安装出厂资料不合格欧I锅炉产品
3、在安装许可证规定的许可范围内承接锅炉安装业务,并保证锅炉安装质量
4、未经锅炉监察机构同意,不得安装锅炉
5、不得将承接的锅炉安装业务转包给无证安装单位或者个人
6、不得涂改、转借或者转让安装许可证
7、不得安装判废的锅炉
8、负责锅炉现场安装工作的技术人员应当是《锅炉安装单位资格申请书》中的I人员
9、接受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向监检单位提供必要的现场监检工作条件和有关资料第三十二条安装单位名称变化、组织机构、重要工程技术负责人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到发证机关办理复核换证手续第三十三条安装单位发生质量体系运转和安装质量违反有关规定的I一般问题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向安装单位发出《锅炉安装质量监督检查工作联络单》(附件七,简称《联络单》);发生严重违反有关规定的J问题时,监检单位应当向安装单位签发《锅炉安装质量监督检查意见告知书》(附件八,简称《意见书》),并报所在地锅炉监察机构第三十四条监检人员必须履行职责,严守纪律,保证监督检查工作质量对安装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等应当妥善保管并予以保密第三十五条经监督检查安装合格的锅炉,监检单位应当及时汇总并审查见证材料,按台出具《锅炉安装质量监督检查证书》(附件九,如下简称《监检证书》)第三十六条省、市级锅炉监察机构应当对锅炉安装单位和监检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必要时汇报上级锅炉监察机构第三十七条监检单位应当加强对监检人员的管理,定期对其监检工作进行检查,防止和及时纠正监检失职行为第三十八条监督检查人员有下列问题之一的为监检失职,应当予以批评,通报批评直至吊销检查员证
1、安装单位质量体系运转存在严重问题,在监检过程中未发现或发现未提出意见
2、安装单位存在超过《锅炉安装许可证》同意日勺安装范围、单位名称或者机构建制与《锅炉安装许可证》不符等问题,监检中未发现或发现未汇报
3、经监检认定合格的项目,存在影响锅炉安全运行的严重问题
4、未按规定进行监检而签字确认或签发《监检证书》
5、既无合法理由又未事先告知安装单位,因监检原因而影响安装单位锅炉安装正常进行第三十九条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监检单位的下列问题,应令其限期整顿、暂停部分监检工作或撤销其监检资格
1、常常发生监检失职,不及时进行处理,不采用切实措施纠正失职行为
2、监检力量局限性,长期得不到应有的充实,难以按本规则的规定执行监检
3、监检工作质量存在严重问题
4、向无《锅炉安装许可证》单位,或者超过许可证同意范围非法安装第四十条锅炉安装所在地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对安装单的锅炉提供监检证明文献位日勺下列问题,应当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应当报省级锅炉监察机构处理
1、向监检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状况和资料
2、设置障碍阻挠监检工作
3、采用不合法手段规定监检人员出具伪证
4、多次提出监检意见但改善不力或拒不改善第四十一条对违反本规则的安装单位,锅炉监察机构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顿直至取消其安装资格被取消安装资格的单位,两年内不受理其安装资格的重新申请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二条安装单位应当缴纳《锅炉安装许可证》审查费和锅炉安装质量监督检查费其收费原则按照省级有关行政部门制定的I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本规则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四十四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附件一:锅炉安装许可证申请条件
一、一般规定
1、申请单位应当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2、具有一定的锅炉安装经验,一般应(试)安装锅炉一年以上
3、申请升级的单位应当持有低一级别的锅炉安装许可证,并经同意试装过对应级别的锅炉
4、锅炉安装质量良好,未发生过锅炉安装质量事故
5、综合性安装单位应当设置专业锅炉安装队
二、办公用房及技术设施
1、应当有相适应日勺资料档案室、仪器设备室、仓库及办公室
2、对于申请i、n级锅炉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还应当具有独立的j力学性能、化学分析试验室和热工仪表测试设备及其试验室
三、技术力量具有安装所需的各类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种人员,各级锅炉安装单位各类人员至少应满足下表规定许II无损探伤可工程技人员筑仪司起焊工管电证术人员数量炉表炉重级数量工工工工人合格项目的试件位置分MT或工工RT UT别数类号PTI3512305-9,13-14,18-2662220157860II258155-9,13-14,18-26422985404III10585-8,13-14,18-20,24-26228643321IV8465-8,13-14,18-20,24-262006532215-7,1013-14,15-17,V5241*0044211118-20,24-2621-23注1表中工程技术人中一栏中括号内的数字为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人数;聘任人员需签有5年以上的协议本表规定的人员不包括聘任的兼职人员2带*号者容许外借;3I、n级的焊工人数,规定具有氨弧焊合格项目占50%以上,且n类材料试件合格人数不少于50%o4IV级的安装单位至少应当有I名就弧焊工,in级及其以上的安装单位至少应当有2名氨弧焊工;5工程技术人员是指锅炉、热能、暖通、焊接、热工仪表、机械、无损检测专业毕业的专业人员II级及其以上的安装单位至少应当有锅炉、热能或者暖通专业毕业的技术人员2名以上,热工仪表和焊接专业各1名以上
四、工装设备及检测手段工装设备及检测手段的配置至少应当符合下表的规定,以满足焊接、胀接、起重、弯管、切割、热处理、筑炉、试压及检测等锅炉安装工作的需要许工装设备及检测手段可硬射线试证电焊起重烘度探伤压弯管机其他经机设备箱泵计机别6台,20吨空压机5台,光谱分20台,和和析仪4台,热处理设其中75吨0133mm备2套,磁探伤仪和I僦弧5台666汽车1台超声波探焊机8吊各2伤仪各4台,金相及台台,塔理化设备一套吊1台4台,20吨和空压机3台,光谱8台,其和分析仪2台,热处0108mm中气弧75吨汽理设备2套,磁探伤II5台4台4台4台1台焊机6车仪和超声波探台吊各1伤仪各2台,金相及台,塔理化设备一套吊1台6台,5台,空压机2台,光谱0108mm其中20吨分析义1台,热处III3台3台3台3台1台筑弧和和理设备1套,磁探焊机4伤仪和超声波探25吨台伤仪各1台,金相及汽车理化设备一套吊各1台,塔吊1台4台,空压机1台*,光其中W5吨098mm谱分析仪1台*,IV氤弧2台3台2台2台3台1台力学性能和五元焊机1素分析仪器一套台3台,1,2,其中076mm1台V2台3吨各2台1台氨焊1台**1台机1台注表中带*号者容许外协
五、质量体系及技术文献
1、应当建立与锅炉安装工作相适应的质量体系,并运转正常,见证资料齐全质量体系和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企业宗旨,质量方针和目日勺,质量管理组织机构图,质量控制程序图,控制环节,质量控制一览表,各级质量负责人员欧I职、责、权,质量检查制度,原材料、承压设备零件验收管理制度,技术资料审查、技术文献管理制度,焊接管理制度,质量反馈制度,接受监督检查制度,人员管理培训制度,设备管理制度等
2、应当有与锅炉安装有关的规程、规定和原则
3、质量责任工程师(V级锅炉安装单位可由助理工程师)应当有工程师及其以上技术职称的单位领导担任,各负责人员应当由熟悉本岗位业务的具有助理工程师(V级锅炉安装单位可由技术员)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日勺人员担任
4、焊接工艺评估应当能满足锅炉安装工作的需要,且具有与锅炉安装工作相适应的符合现行规程、原则规定的焊接工艺;胀接工艺;无损检测工艺;校正、组合工艺;吊装工艺;水压试验工艺,筑炉工艺;烘、煮炉工艺;热态试运行工艺等的行为,且技术力量、工装设备、质量管理到达了高一级锅炉安装单位条件的I,可以申请比原许可证高一级别口勺锅炉安装资格第八条锅炉安装资格申请审批程序
1、满足本规则规定的单位可以向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锅炉安装许可证申请书》(附件二),经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签订意见后,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
2、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如下简称“锅炉监察机构”)对申请单位的条件进行审核,并在3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与否受理其申请
3、对已受理的申请单位,由省级锅炉监察机构安排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
4、对经审查合格的单位,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发给锅炉安装许可证第九条新增长和申请升级的单位,应当经省级锅炉监察机构同意先试装1-2台对应级别欧I锅炉,然后由省级锅炉监察机构安排审查,对合格的单位,第十条锅炉安装单位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向发证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发给锅炉安装许可证机关提出书面换证申请,并填写《锅炉安装许可证申请书》(附件二),经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签订意见后,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安装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安装单位未提出换证申请的I,按自动放弃锅炉安装资格处理第十一条同步符合下列条件的单位准予换发锅炉安装许可证
1、基本条件满足本规则第六条规定的;
2、未发生违反本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日勺;
3、未发生持续一年无安装业务的I;
4、有效期内安装本级别的锅炉数量不少于2台,且安装锅炉总台数不少于如下规定的I I级证1台;II级证2台;III级证8台;IV级证:10台;V级证15台
5、无重大锅炉安装质量问题对不满足上述规定日勺单位将视情节予以限期整改后发证、换发低级别证或者不予换证第三章安装过程管理第十二条安装单位签订锅炉安装协议后,应当填写《锅炉安装动工申请表》(附件三),携带至少包括如下资料到锅炉使用单位(如下简称“使用单位”)所在地的锅炉监察机构办理锅炉安装审批手续,经同意后方可动工:
1、锅炉安装许可证副本;
2、锅炉安装动工申请表及施工方案(立式快装锅炉可不报方案);
3、锅炉出厂技术资料(对于移装锅炉,还应当提供表明锅炉安全状况的检查汇报;对于进口锅炉,应当提供安全性能监督检查汇报);
4、锅炉房平面布置图及锅炉房设计资料;
5、安装单位参与施工人员的资格证书第十三条锅炉安装前,安装单位还应当携带已经同意的I《锅炉安装动工申请表》到使用单位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压力容器检查单位(如下简称“监检单位”)签定《锅炉安装质量监督检查约定书》(见附件四),由监检单位对锅炉的I安装质量进行监督检查锅炉安装质量的监督检查按本规则第四章的规定进行对于发电锅炉,省级以上锅炉安全监察机构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安排其他有资格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第十四条锅炉施工前,安装单位应当会同使用单位对锅炉原始技术资料、锅炉重要受压元部件制造质量等检查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施工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应当选派专人配合安装单位做好锅炉安装工作发现影响锅炉使用安全的重大质量问题时,应当及时向安装单位提出,并汇报监检单位和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锅炉监察机构有关问题得到处理后方要继续施工第十六条锅炉安装过程中,安装单位应当及时做好有关锅炉安装质量的记录工作并妥善保留见证资料第十七条锅炉安装质量验收分为分段验收和总体验收总体安装验收工作由锅炉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组织锅炉总体验收应当在分段验收和监检单位监督检查合格日勺基础上进行锅炉总体验收时,一般还应当有所在地锅炉监察机构派员参与,发电锅炉的验收还应当有省级锅炉监察机构派员参与第十八条锅炉总体验收时,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至少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1、锅炉安装动工申请表;
2、锅炉出厂技术资料;
3、施工技术方案;
4、锅炉安装记录和检查记录;
5、锅炉安装设计变更告知书;
6、承压原材料(含焊材)原始质量证明书和必要的复验汇报;
7、锅炉安装质量监督检查资料(由监检单位提供);
8、锅炉试运行(包括启动调试各阶段)记录;
9、锅炉水处理调试汇报第十九条锅炉总体验收合格后,安装单位应当将一份锅炉安装质量证明书及有关资料交使用单位存入锅炉技术档案,并办理锅炉移交手续第一节监检单位、监检人员第二十条从事锅炉安装质量监督检查的单位,应当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资格承认和授权,并在其资格承认同意的范围内进行监督检查监检单位应当对所承担的监检工作质量负责第二十一条从事锅炉安装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的检查人员,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颁发的对应的检查人员资格证第二十二条监检单位根据安装单位锅炉安装的详细状况,配置对应数量的监检人员,必要时构成监检组监检人员名单应当由监检单位正式告知安装单位监检单位应当为监检人员配置必要的检查和检测工具,并对检监人员应进行培训和定期考核第二节监检方式、根据、内容和措施在安装过程中进行监督检查是在安装单位质量自检合格基础上,对锅炉安装质量进行的监督验证,监督检查不能替代安装单位的自检第二十四条监督检查的根据是《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有机热载体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现行股I有关规定、原则、技术条件以及设计资料第二十五条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对锅炉安装过程中波及锅炉安全运行的项目进行检查和对安装单位的锅炉安装质量体系运转状况进行检查第二十六条在监检过程中,安装单位与监检单位发生争议时,应提请使用单位所在地的I地市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处理必要时,可向上级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提出申诉第二十七条锅炉安装质量监督检查项目见《锅炉安装质量监督检查项目表》(附件五,如下简称《监检项目表》)安装单位的I锅炉安装质量体系运转状况检查见《锅炉安装质量体系运转状况检查项目表》(附件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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