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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07从业人员健康直接关系到消费者合法权益和食品安全水平,为加强对从业人员健康状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二、从业人员体检合格证明应随身携带,以备检查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合格证不得涂改,过期无效
三、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应当将其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四、从业人员出现咳嗽、腹泻、发热等有碍于食品安全的病症时,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病因、排除病症或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良好的卫生习惯,预防流行性疾病和传染病发生
六、从业人员进入生产场所前必须清洗、消毒双手,穿戴整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工作鞋,工作服应当盖住外衣,头发不得露于帽外,不得吸烟及从事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活动
七、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建立健康记录本,做好“五病调离”记录附从业人员健康档案从业人员健康档案
一、食品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情况简要汇总食品从业人员健康体检情况汇总表应体检人数实体检人数体检合格人数不合格人数
二、体检不合格人员“五病调离”登记表姓名原岗位体检结果确诊时间调往岗位调离日期
三、从业人员健康体检登记表入职健康证明部门姓名备注日期体检合格情况有效期至离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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