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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煤矿安全规程》,确保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保障矿井安全生产,特制订**煤矿安全监控系统使用管理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设置、安装和管理第三条矿总工程师应根据年度采掘计划,组织调度室、安监科、机电科编制安全监控系统的修改方案,报公司批准,然后列入年度工程计划,组织实施第二章监控系统的设置第一条综采面甲烷传感器设在工作面回风流中,距工作面的距离W10m报警o点1%CH;断电点L5%CN;断电范围工作面及回风巷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4器设备;复电点<1%CH4O第二条综采面采用串联通风时,进入串联工作面的风流中必须装设甲烷传感器,装设位置为距工作面煤壁V10m的进风顺槽风流中;甲烷报警、断电均为
0.5%CH4;断电范围被串工作面及回风巷道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复电点为V
0.5%CH4第三条掘进工作面的监控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综掘机掘进工作面除配备机载式断电仪外,还应在每个掘进工作面设置一个瓦斯传感器,距离工作面迎头的距离W5M,报警点为瓦斯断电点为
1.5%CH;4复电点为V1%CE.;断电范围为掘进工作面及其20m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复电点为
2.掘进工作面采用串联通风时,应在被串入工作面进风流中增设甲烷传感器,设置位置在串联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10-15m处进风流中,其瓦斯报警点
0.5%CH,4断电点
0.5%C%,断电范围被串入的掘进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复电点<
0.5%CH4O第四条回风流中设置机电碉室时,甲烷传感器设置在机电碉室进风口3-5m位置瓦斯报警点
0.5%CH;断电点
0.5%CH;断电范围机电胴室44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复电点V
0.5%CH4第五条每一个采区、一翼回风巷及总回风巷都应安瓦斯和风速传感器第六条矿井主要通风机风胴内应安设风速和压力传感器第七条一氧化碳传感器在综采面的安设位置同于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挂于距顶板不大于300mm,距帮不小于200mm第八条井下分站应吊挂安设在便于人员观察、调试、检验及支护良好,无滴水、杂物的进风巷道或胴室中第九条甲烷传感器应垂直悬挂,其传感器元件距顶板(顶梁)不得大于300mll1,距巷道侧壁不小于200mll1,风速、压差、温度传感器应挂在巷道中上部,传感器显示屏应与巷道走向方向垂直第十条进下个设备之间使用专用不延燃电缆连接电缆的敷设、连接方式,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第十一条设备开停、风门开关等传感器的具体安设位置根据通风安全监测设计确定第三章监控系统信息的处理第一条调度值班人员每隔一小时观察一次终端机屏显示各测点的变化情况,接到报警或断电信号时,必须立即通知矿信息中心并报告值班矿领导发现传感器失效或没电应立即通知监测工处理第二条每日打印矿井瓦斯监测报表,报矿总工程师和矿长审阅第三条井下维护人员发现各类探头报警或不安全隐患时,在查明情况后,应立即向矿调度室领导汇报并进行处理第四条矿长、总工程师应经常通过终端了解井下安全情况,调用计算机储存的资料,更好的指挥安全生产第五条安检科、调度室、通维队负责人应该组织有关专业人员经常分析研究监控系统的数据,结合井下采掘动态,掌握矿井瓦斯、自然发火第四章监控系统的使用、维修及验收等变化规律,并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第一条生产技术科或采掘队在编制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时,必须将安装传感器的种类、数量和位置等做出明确规定,并绘制布置图其它地点需要安设检测设备时,由通维队下达安全检测传感器安装通知单第二条调度室和机电科据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安全措施要求,进行监控系统的安装、调试和维修工作,机电队负责提供断电条件和接通井下电源及控制线第三条监控系统使用前必须按产品使用说明要求,在地面经24小时通电运行调试合格后方可安装第四条监控系统在井下连续运行时间6个月时,需将井下部分运至井上进行全面检修第五条与监控系统相连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及监控线,均由使用单位的机电人员负责维护管理,在拆除时必须与调度室联系,并共同处理检修与监控系统相连接的电气设备需要停止装置运行时,必须经矿调度室同意,并制定安全措施后,方可运行检修第六条监控系统应每隔15天调试一次,使用调试各项指标符合规定第七条监控系统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处理,在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填写故障登记表,在井下无法处理时,应在24小时内更换,在处理故障时应有安全措施第八条调度室每班对监控系统装置及电缆进行一次巡检,每周用便携式瓦斯监测报警仪和一氧化碳监测报警仪对甲烷传感器和一氧化碳传感器进行一次校核通风科每天用光学瓦检仪和一氧化碳监测报警仪对甲烷传感器和一氧化碳传感器进行一次校核第九条对需要经常移动的传感器和电缆,由使用单位维护人员按要求进行移设,严禁损坏,严禁擅自停用否则追究使用者责任第十条甲烷传感器为本质安全型,其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负荷侧第十一条使用矿井监控系统、瓦斯断电仪等设备,当瓦斯浓度超过规定而切断电气设备电源后,严禁自动复电,只有当瓦斯浓度降低到规定一下时,方可人工复电第十二条为保障安全生产,必须配备不小于20%的装置备用量,并配备零配件材料和维修校正用的工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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