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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卖方知识产权担保义务简答题国际货物买卖的知识产权担保国际货物买卖的知识产权担保,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关系中,卖方有义务保证,对于其向买方交付的货物,任何第三方不能基于知识产权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由于知识产权具有无形性、地域性、独占性等特点,其权利人的专有权被他人侵犯的机会和可能性比物权等权利大的多一旦第三人对卖方交付的货物基于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提出权利或要求,买方对货物的使用或转售就会受到干扰,因为第三人可能向法院申请禁令,禁止买方使用或转售货物,而且还会要求买方赔偿因侵权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所以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规定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对保护买方的利益非常必要
一、国际货物买卖的知识产权担保的立法沿革在国际上,在20世纪初,就有一些人士和一些组织看到国际贸易统一法的作用,感到制定这样一部统一法的必要性,他们从事这方面的研究,提出主张,并进而作制定的尝试1966年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成立,其宗旨和任务为协调和制定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和规则早在1964年,在罗马统一私法国际研究所的多年努力下,国际外交会(议在海牙举行,会议通过了《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The
2、简述GATT1994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的含义数量限制是国家禁止商品进出口或对进出口的商品数额进行限制的各种法律和行政措施,比如配额、许可制度等(3分)依据GATT第11条和第13条规定,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的含义,概括如下Q)普遍禁止数量限制,任何成员不得对其它成员产品进口和本国产品出口实行禁止或限制,不论是采取配额、许可证还是其它措施;(3分)
(2)允许各成员采取一定的保护本国工业或其它产业的措施,这种保护应运用关税和国内税手段,并尽可能维持在较低的合理的水平,而不应采取数量限制;(3分)
(3)在GATT允许的特定情况下,各成员可以对某些产品进出口实行一定数量限制,但是这种限制应在非歧视的基础上实施,使相关产品的贸易分配与若无此限制时其它成员预期可得到的配额接(近2分)
3、简述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之卖方担保义务包括卖方对所交货物的质量保证和所有权保证
(1)质量担保质量担保又称瑕疵担保,指卖方对其所售货物的质量、特性或适用性承担的责任
(2)所有权担保又称追夺担保,是指卖方所提交的货物必须是第三者不能提出任何权利要求的货物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应保证其所售货物的所有权不因存在买方所不知的瑕疵而被追夺
4、简述GATT1994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的含义参考答案数量限制是国家禁止商品进出口或对进出口的商品数额进行限制的各种法律和行政措施,比如配额、许可制度等(3分)依据GATT第11条和第13条规定,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的含义,概括如下
(1)普遍禁止数量限制,任何成员不得对其它成员产品进口和本国产品出口实行禁止或限制,不论是采取配额、许可证还是其它措施;(3分)
(2)允许各成员采取一定的保护本国工业或其它产业的措施,这种保护应运用关税和国内税手段,并尽可能维持在较低的合理的水平,而不应采(取数量限制;3分)
(3)在GATT允许的特定情况下,各成员可以对某些产品进出口实行一定数量限制,但是这种限制应在非歧视的基础上实施,使相关产品的贸易分配与若无此限制时其它成员预期可得到的配额接近(2分)
5、简述GATT1994之国民待遇原则及其适用答案GATT第3条规定对国民待遇原则,其含义是一成员的产品输入到另一成员境内时,进口方不应直接或间接地对该产品征收高于本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国内税和国内费用,以及在执行国内规章方面施行差别待遇一是国民待遇原则的给惠对象是在进口国销售的原产于另一成员的类似产品;给惠标准是在征税方面〃不高于〃对本国相同或类似产品征收的国内税费,在执法方面不歧视外国相似产品;给惠方面仅适用于进口国对进口产品采取的不合理的国内税和国内规章方面的措施二是国民待遇原则不适用于边境措施三是国民待遇原则不适用于投资措施和产品出口四是GATT国民待遇原则不适用于出口产品
6、简述GATT1994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本质要求及其适用范围答GATT最惠国待遇原则的本质是要求一成员将给予另一国家(包括GATT成员和非成员在进出口货物方面的好处相应地给予所有其他成员类似的进出口货物,不得在贸易伙伴之间造成对进出口货物的歧视待遇具体适用范围是
(1)在征收进出口关税方面
(2)在征收与进出口有关的各种费用方面
(3)征收上述税费的方法
(4)与进出口有关(的规章手续5)进口货物的国内税费,影响进口货物销售的法律、规章和要求
(6)例外条款中允许实施数量限制的行政管理措施(如配额分配方式)
7、简述《巴黎公约》优先权原则及其适用范围答《巴黎公约》中的优先权原则是指已经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提出了专利、实用新型注册、外观设计注册或商标注册的申请人或其权利继受人,在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在规定期限内应该享有优先权优先权原则避免了多次申请和重复申请,为申请人的工业产权在其他公约成员国受保护提供了方便
(2)《巴黎公约叫1的优先权并不是对公约所指的一切工业产权全部适用,它只适用于专利、实用新型注册、外观设计注册和商标注册
(3)对于商号、商誉、产地名称等则不适用优先权制度
8、简述《巴黎公约》专利权与商标权独立性原则答案一是规定专利权、商标权独立性原则主要是考虑到各国具有不同的法律制度和申请程序二是专利权独立原则意指成员国国民向各成员国申请的专利与其在其他成员国或非成员因为同一发明而取得的专利相互独立、各不相涉特别是在优先权期限内申请的各项专利,在专利的无效原因、被撤消权利的原因以及有效期限方面是没有任何关系的三是商标权独立原则是指对成员国国民在任何成员国中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能以未在本国申请、注册或续展为理由而加以拒绝或使其注册失效在一个成员国内正式注册的商标,应视为与在其它成员包括申请人所属国注册的商标无关
9、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之卖方担保义务参考答案包括卖方对所交货物的质量保证和所有权保证Q)质量担保(3分)质量担保又称瑕疵担保,指卖方对其所售货物的质量、特性或适用性承担的责任(2分)
(2)所有权担保(3分)所有权担保又称追夺担保,是指卖方所提交的货物必须是第三者不能提出任何权利要求的货物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应保证其所售货物的所有权不因存在买方所不知的瑕疵而被追夺(3分)
10、简述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1GA)承保之险别答案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1GA)承保以下五种风险一是货币汇兑险东道国政府采取的任何措施,限制将其货币转换成可自由使用货币或担保权人可接受的另一货币,并汇出东道国境外,包括东道国政府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对该担保权人提出的此类汇兑申请做出行动二是征收和类似的措施险东道国政府采取的任何立法或者行政上的作为或不作为,实际上剥夺了担保权人对其投资的所有权或控制权,或剥夺其投资中产生的大量效益三是违约险东道国政府对担保权人的违约或毁约,并且使担保权人(a)无法求助于司法或仲裁部门对毁约或违约的索赔做出裁决,或(b)该司法或仲裁部门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做出裁决,或四是虽有裁决或判决但无法执行四是战争和内乱险东道国领土内的任何军事行动或内乱五是其它非商业风险应投资者与东道国联合申请,董事会经特别多数票通过,可将本公约的担保范围扩大到上述款中的风险以外的其它特定的非商业风险
11、简述国际经济法主体答案一是个人个人作为一般的民事关系主体,可以从事各种国际经济贸易活动,但受物力、财力所限,自然人在国际经济贸易领域发挥的作用有限二是法人法人是依法成立,拥有必要的组织机构和独立的财产,能以自己的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义务、起诉和应诉的组织法人是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最积极、最活跃,也是数量最多的部分三是国际组织大多数国际组织包括各种类型的国际经济组织都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固定的资产和资金来源,在一定的范围和领域承担一定的权利义务,有独立承担法律诉讼的能力,有些国际组织甚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四是国家国家是一个特殊的民事主体,作为主权的最高代表和象征,国家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国际、国内的经济活动,签订各种合同、条约和协议,并以国库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然而国家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主体,表现为它享有不可被剥夺的主权豁免权除了直接从事各种经济活动之外,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主体,还具有其它主体所不具有的特殊职能,即对经济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职能,这些行政法律规范构成对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内容
12、简述国际经济仲裁的特点答案国际经济仲裁具有如下特点一是国际经济仲裁具有自愿性与协商方式和调解方式类似,仲裁以当事人的共同自愿为前提,即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必须建立在争议当事人均接受仲裁的前提下,如一方不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机构无权受理该项争议二是国际经济仲裁具有专业性和公正性仲裁案件由仲裁机构专门审理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常设仲裁机构,也可以选择临时仲裁机构常设仲裁机构备置仲裁员名单供当事人选择由于名单中的仲裁员基本上是有关方面的专家,因此,能够保证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同时,仲裁机构有权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独立自主地对争议进行裁决,无须征得争议各方当事人的同意三是国际经济仲裁的裁决具有终局性和可强制执行性仲裁是一种最终解决争议的方法仲裁裁决做出后,各方当事人必须执行如一方不腰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如果是涉外仲裁裁决而非内国仲裁裁决,胜诉方可以根据《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以及其他双边或者多边条约的规定,要求缔约方有管辖权的法院予以承认和执行该裁决四是国际经济仲裁具有简单灵活性国际经济仲裁具有比诉讼方式简单的程序规则,有利于较快解决争议五是国际经济仲裁具有保密性国际经济仲裁通常以不公开方式进行,有利于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有助于各方当事人的进一步合作由于国际经济仲裁的上述特点,特别是在国际经济仲裁的承认与执行方面C.达成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并有很多国家和地区参加,使得国际经济仲裁优于其它争议解决方式,为更多国家的当事人所选用
13、简述国际许可协议及其特征(国际许可协议就是指以技术使用权作跨越国境转移为目的签订的协议2分〉国际许可协议有如下特征:
(1)国际许可协议的主体是许可方和被许可方,他们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实体,但法人是最常见的主体(2分〉
(2)国际许可协议的客体是技术的使用权,而不是技术的所有权(2分〉
(3)国际许可协议的客体作跨越国境的移动(2分〉签订国际许可协议后,许可方需将其技术使用权跨越国境地转让给被许可方,即技术使用权从一个国家转移到另一个国家
(4)国际许可协议内容复杂(2分〉很多国际许可协议属于混合性协议,或以一种标的为主兼有其它标的转让,或与机器设备的买卖、工程承包、合资经营、补偿贸易、合作生产、咨询服务等方式结合在一起
(5)国际许可协议是有偿合同(1分)政府与政府之间,或者企业与企业之间出于某种特定目的,将其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的使用权无偿让渡所签订的协议,不属于国际许可协议的范围
14、简述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概念及其特征参考答案海外投资保险制度是资本输出国政府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海外投资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法律制度(3分)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特征
(1)海外投资保险是由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承保的,它不是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以保护投资为目的(2分)
(2)海外投资保险的对象,只限于符合特定条件的海外私人直接投资(2分)
(3)海外投资保险的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如国有化或征收险、外汇险、战争险等(2分)
(4)海外投资保险的任务,不单是像民间保险那样进行事后补偿,而更重要的是事前防患于未然(2分)
15、简述世界贸易组织机构答案按照WTO协议的规定,世界贸易组织设有部长级会议、总理事会、专门理事会、委员会、总干事、秘书处等机构一是部长级会议是世界贸易组织最高决策机构二是总理事会为WTO常设执行机构三是分理事会总理事会下设三个分理事会协助其工作,负责监督协议的实施四是专门委员会WTO设有三类专门委员会,分别由相应的机构授权履行职务五是总干事和秘书处世贸组织下设秘书处,由部长会议任命的总干事领导秘书处是世贸组织日常工作机构
16、简述提单的概念及其作用答案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C.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以交付货物的单据提单的作用有三点一是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二是提单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货物的凭证三是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物权凭证
17、简述许可协议的种类答案一是独占许可协议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受让方对受让的技术拥有独占的使用权,许可方不能将该技术使用权另行转让给第三方,同时许可方也不能在该时间和地域范围内自行使用该项出让的技术二是排他许可协议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受让方对受让的技术拥有使用权,许可方不能将该项技术使用权另行转让给第三方,但许可方自己仍保留在该时间和地域范围内的使用权三是普通许可协议指在协议规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受让方不仅可以使用某项技术,许可方也可使用或许可第三方使用某项技术四是交叉许可协议指技术许可方和受让方在协议中规定,将其各自的技术使用权相互交换,供对方使用此种许可可以独占,也可以排他,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五是分许可协议指协议中的受让方可以将其受让的技术使用权再行转让给第三方由于该类型的许可协议贼予受让方的权利较大,因此,转让费要高一些
18、简述牙买加货币制度主要内容答案1976年1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国际货币制度改革临时委员会”在牙买加首都金斯顿召开会议,并达成”牙买加协议”由此建立的国际货币制度一般称为牙买加货币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一是浮动汇率合法化二是黄金非货币化三是扩大特别提款权的作用四是扩大基金组织的份额五是扩大对发展中国家的资金融通
19、简述要约的概念及有效要约必须具备的条件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Uniform Lawon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简称ULIS,即《海牙第一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The UniformLaw ontheFormation ofContract forInternationalSaleofGoods,简称ULF,即《海牙第二公约》,由于存在明显的局限性和不足没得到国际社会的认可1968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下的国际货物买卖工作组在对以上两公约修改的基础上制定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United NationsConvention onContracts forthe InternationalSaleof Goods,简称CISG,以下简称公约草案该公约草案于1980年3月,在由62个国家代表参加的维也纳外交会议上正式通过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对于货物买卖中第三人的知识产权权利,《公约》以前没有任何公约曾做出规定,而对于货物买卖中第三人权利,以前的公约中也只有《公约》的前身ULIS第52条做出过规定ULIS第52条规定卖方有担保买方对货物的使用不受任何第三人权利和要求妨碍的义务但是一般认为这里的第三人权利和要求〃主要是针对所有权瑕疵,它是否也包括了第三人的知识产权权利和要求,ULIS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学界对此众说纷纭在《公约》制订初期,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问题没有引起公约起草者的重视根据资料记载,《公约》1977年草案更是明确规定公约不调整基于知识产权提起的第三人权利要求问题尽管如此,不断增长的国际贸易量使人们对国际自由贸易中知
(2)内容必须十分明确、肯定,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需要写明货物并明示或默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
(3)要约要送达受要约人
20、简述要约及有效要约必须具备的条件答案一是要约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一项有效的要约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二是内容必须十分明确、肯定,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需要写明货物并明示或默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三是要约要送达受要约人
21、简述针对来自不同外国的仲裁裁决,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其承认与执行的针对来自不同外国的仲裁裁决,我国法律做出了如下不同规定Q)对于来自《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成员方的仲裁裁决,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自然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法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将依照我国加人的《纽约公约》的规定办理人民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经审查符合《纽约公约》规定的承认与执行的条件并且没有拒绝执行的条件的,应当裁定承认其效力,并依《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通知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履行,逾期不履行的,予以强制执行反之,驳回其申请,拒绝承认和执行
(2)对于来自与我国订有双边仲裁协议的国家的仲裁裁决,依照双边仲裁协议办理3对于来自与我国没有双边或多边仲裁协议的国家的仲裁裁决,依照互惠原则办理
22、仲裁是解决国际经济争议的一种重要方法,请简述仲裁的特点答仲裁具有如下特点1仲裁具有自愿性与协商方式和调解方式类似,仲裁以当事人的共同自愿为前提,即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必须建立在争议当事人均接受仲裁的前提下,如一方不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仲裁机构无权受理该项争议2仲裁具有专业性和公正性仲裁案件由仲裁机构专门审理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常设仲裁机构,也可以选择临时仲裁机构常设仲裁机构备置仲裁员名单供当事人选择由于名单中的仲裁员基本上是有关方面的专家,因此,能够保证仲裁裁决的公正性同时,仲裁机构有权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独立自主地对争议进行裁决,无须征得争议各方当事人的同意3仲裁的裁决具有终局性和可强制执行性仲裁是一种最终解决争议的方法仲裁裁决做出后,各方当事人必须执行如一方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有权申请法院予以强制执行如果是涉外仲裁裁决而非内国仲裁裁决,胜诉方可以根据《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纽约公约》)以及其他双边或者多边条约的规定,要求缔约方有管辖权的法院予以承认和执行该裁决
(4)仲裁具有简单灵活性仲裁具有比诉讼方式简单的程序规则,有利于较快解决争议同时,仲裁实行一裁生效,也节省了争议解决的成本和时间
(5)仲裁具有保密性为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有助于各方当事人的进一步合作,仲裁通常以不公开方式进行由于仲裁的上述特点,特别是在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已达成了《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即《纽约公约川,并有很多国家和地区参加,使得仲裁为更多国家的当事人所选用论述题
1、按照WTO争端解决机制,成员之间贸易争端的解决方法有哪些?答案:一是协商协商解决争端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成员为使问题得到解决或达成谅解进行国际交涉的一种方式争端发生后,要求协商的申请人应通知争端解决机构(DSB)及有关的理事会和委员会接到协商申请的成员自收到申请之日起40天内应做出答复,并在30天内进行协商,60天内解决争端凡与此争端有重要利益关系的成员在传阅协商申请日起10天内通知协商各方和DSB后.允许参加协商二是斡旋、调解和调停在解决争端的60天期限内,进行斡旋、调解和调停,是争端双方自愿执行的程序,可由任何一方提出,随时开始,随时结束三是专家小组如果收到申请方在规定的日期内未做出答复,或未进行协商或双方未能解决争端,或者争端双方一致认为斡旋、调解和调停不能解决争端,则可向DSB提交设立专家小组的申请专家小组通常由3至5名在国际贸易领域有丰富知识和经验的资深的政府与非政府人员组成,按照专家小组的工作程度和严格的时限,对将要处理的申诉案件的事实、法律(协定)的适用及一致性做出客观的评估,并向DSB提出调查结果报告及有关圆满解决争端的建议,从报告提交DsB起s天内,由DsB会议通过此报告如争端一方提出上诉,则报告不予通过四是上诉机构的审议当争端一方对专家小组的报告持有异议并将,诉决定通知DSB:.或DSB一致反对采纳专家小组的报告时,则由DSB设立的常设上诉机构处理对该案件的」诉常设上诉机构由广泛代表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7名公认的具有法律、国际贸易和有关协定专门知识的权威人士组成,任期4年该机构不隶属于任何政府上诉只能由争端方提起,且上诉事由仅限于专家小组报告中论及的法律问题及该小组所作的法律解释,诉机构的报告可以确认、修改或反对专家小组的调查结果和结论,如上诉机构报告被D51采纳,则争端各方应无条件接受五是补偿和交叉报复当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的建议或报告未被DSB采纳或执行时,在自愿的基础上,争端各方可就补偿办法达成一致协议如在合理期限后20天内不能达成令人满意的一致,则援引争端解决程序的一方可要求DSB授权其中止履行对有关协议(协定)的减让和其它义务,除非DSB一致拒绝该项要求六是仲裁作为可供选择的解决成员之间贸易争端的另一种办法,是由争端双方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仲裁条约,直接将案件提交仲裁,并将结果通知DSB和有关协定的理事会和委员会
2、根据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被请求国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条件是什么?答案根据1958年《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裁裁决的条件是什么?被请求国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根据公约的规定,可拒绝承认和执行一缔约国必须承认和执行另一缔约国的仲裁裁决,除非在下列情况下方一是仲裁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对其适用的法律,当时是处于某种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之下,或者根据双方当事人选定适用的法律或在没有这种选定时,根据作出裁决国家的法律,仲裁协议无效2)作为裁决执行对象的当事人,没有被给予指定仲裁员或进行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者由于其他情况而不能对案件提出意见三是裁决涉及仲裁协议未提到的,或不包括在仲裁协议规定范围之内的争议;含有对仲裁协议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但是,对于仲裁协议范围以外的事项的决定,如果可以和对于仲裁协议范围以内事项的决定分开,则该部分的决定仍然可予以承认和执行四是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同当事人间的协议不符,或当事人之间没有这种协议时,同讲行仲栽围家的;金律不符五是裁决对当事人还未产生法律效力,当局撤销或停止执行六是争议的事项依照被请求国的法律,或者裁决的国家或据其法律作出裁决的国家的管辖不可以用仲裁方式解决七是承认或执行该项裁决将和被请求国的公共秩序相抵触只要具备上述条件之一,被请求国有权拒绝承认和执行
3、简述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风险转移的规定答案《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风险转移时间作对以下规定涉及运输的交货,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卖方役有义务在指定地点交货,此时,风险于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八是卖方必须在某一特定地点交货,此时,风险以在该地点货交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在途货物的交货原则上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三是不涉及运输的交货不涉及运输的交货也有两种情况一是在卖方营业地交货,此时,风险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转移给买方;或在货物交买方处置但遭无理拒收时起转移给买方;二是在卖方营业地以外地点交货,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他处置时,风险开始转移给买方
4、简述ATT1994之最惠国待遇原则及其适用范围答案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国际经济交往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一国在经济关系中给予另一国国民的优惠待遇不应低于该国现在和未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C2分)具体适用范围是一是在征收进出口关税方面;二是在征收与进出口有关的各种费用方面;三是征收上述税费的方法;四是与进出口有关的规章手续;五是进口货物的国内税费,影响进口货物销售的法律、规章和要求;六是例外条款中允许实施数量限制的行政管理措施(如配额分配方式)
5、简述FOB和CIF术语的异同点答案FOB和CIF是《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两种贸易术语,分别属于不同的两个组别,FOB属于主要运费未付,CIF属于主要运费已付,但二者都属于装运式术语,风险都以越过船舷为界FOB是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买方负责租船安仓,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在约定的时间将货物装船CIF是指定目的港口成本、运费和保险费,卖方负责租船定仓,支付将货物运到目的港的运费,购买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最低险别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6、简述GATT1994国民待遇原则的含义、适用范围答案GATT1994国民待遇原则的含义,适用范畴其含义是一缔约方的产品输人到另一缔约方时,进口方不应直接间接笋对该产u;Rp征收高于本国相同或类似产品的国内税和国内费用国民待遇原则仅适用于进口国对进口产品采取的不合理的国内税和国内规章方面的措施国民待遇原则不适用于边境措施国民待遇原则也不适用于投资措施和产品出口
7、简述GATT1994之国民待遇原则及其适用答案国民待遇原则是指一国在经济活动和民事权利方面给予其境内的外国国民不低于其给予本国国民享受的待遇一是GATT国民待遇原则仅适用于进口国对进口产品采取的不合理的国内税和国内规章方面的措施二是国民待遇原则不适用于边境措施三是国民待遇原则不适用于投资措施和产品出口四是GATT国民待遇原则不适用于出口产品
8、简述GATT1994之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的含义答案数量限制是国家对允许进出口的商品数额采取的限制措施,它通过配额制度和许可证制度来实施依据GATT第11条13条规定,一般禁止数量限制原则的含义,概括如下一是普遍禁止数量限制,任何成员不得对其它成员产品进口和本国产品出口实行禁止或限制,不论是采取配额、许可证还是其它措施;二是允许各成员采取一定的保护本国工业或其它产业的措施,这种保护应运用关税和国内税手段,并尽可能维持在较低的合理的水平,而不应采取数量限制;三是在GATT允许的特定情况下,各成员可以对某些产品进出口实行一定数量限制,但是这种限制应在非歧视的基础上实施,使相关产品的贸易分配与若无此限制时其它成员预期可得到的配额接近
9、简述(RIPS协议关于版权保护的主要规定答案一是各成员必须遵守1971年《伯尔尼公约》实质规定.《伯尔尼公约》所定义的文学作品都属于(RIPS协议保护范围但协议排除对《伯尔尼公约》第6条关于作者精神权利的保护二是文学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后50年表演者、录音制作者的权利为50年,自表演友生及录制完成之日起算(罗马公约规定保护期为20年)广播权为20年,自播出之日历年底算起三是协议明确把计算机软件和数据编辑作品作为《伯尔尼公约》的文学作品来保护,弥补对《伯尔尼公约》的不足,也有助于打击这类盗版侵权活动四是协议允许计算机软件、电影作品、唱片作品的作者享有租借权,即允许或禁止他人向公众出租其原作作品和复制品的权利,这是多边国际公约中首次承认租借权
10、简述《巴黎公约》国民待遇原则之含义答案《巴黎公约》规定的国民待遇原则包括以下方面含义一是任何成员国国民在保护工业产权方面,在其它成员国内应享有各该国法律现在或今后给予各该国国民的各种利益只要遵守各该国国民应遵守的条件和手续,就应和该国国民享有同样的保护,并在其权利遭受任何侵害时,可得到同样的法律救济二是被请求保护的国家不得要求成员国国民必须在该被请求国有永久住所或营业所才能享有国民待遇原则三是非公约成员国国民,凡在公约成员国领土内有永久住所或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的,也享有与公约成员国国民同样的待遇四是各成员国在关于司法和行政程序、管辖权以及选定送达地址或指定代理人的法律规定等方面,凡工业产权法有所要求的,可以明确地予以保留,即不给外国人国民待遇例如要求外国人依本国民事诉讼程序处理诉讼事宜,或要求外国人只能由本国律师代理等等这些保留规定符合实际需要,具有可行性五是国民待遇原则仅仅保证了缔约国国民在其它缔约国享受与该国国民同样的待遇,但对于该国给予的保护的水平则不能约束识产权的保护越来越关注,认识到必须对国际贸易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统一的规则在起草1980年《公约》最后阶段,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成立了特别工作小组,起草关于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条款,该条款最后被接受为《公约》正式文本的第42条
二、卖方知识产权担保的责任认定一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界定要认定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责任就必须弄清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概念只有当第三人提出权利或权利要求的根据属于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这个概念范围,买方才有权根据42条主张自己的权利国际上很多有影响力的国际条约都对这两个概念做出过界定国内有学者提出,应该根据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规定的WTO成员知识产权保护的最低标准来理解知识产权的范围,本人对此甚为赞同因为随着贸易的发展,世界各国对知识产权的认识不断深入,商业秘密、原产地标志等已被普遍认为属于知识产权的概念范畴公约秘书处评论提到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中的第2条第8款这项规定对界定公约中所说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非常重要但是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2条的定义,知识产权只包括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专利权、商标权和与防止不正当竞争有关的权利,范围过于狭窄,不利于对知识产权的全面保护,与《公约》对知识产权全面保护的目的相违背而且,WTO的现有成员国已达130多个,这说明《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接受,该协议中对知识产权的认定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因而以《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来认定知识产权〃更有说服力当然,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只有专利权、商标权和著作权是最重要的
(二)第三人的权利主张(claims)大部分国内法在规定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时,通常要求第三人提出的权利或权利要求是有一定根据的,但是《公约》对此没有限定第42条规定如果第三方基于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对货物提出任何权利或权利要求(any rightor claimof athird party),卖方都要因此对买方负责也就是说,不管第三方的权利要求是否正当、有根据,只要第三方基于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对货物主张权利和权利要求,卖方就违反了他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原因在于一旦第三方对货物提出要求,直到该争议解决前,买方一直要面对诉讼和对第三方承担责任的可能就算卖方能够断言第三方的权利要求是没有根据的,或者对一个诚实信用的卖方来说,根据适用的准据法,他提供的货物并不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利,卖方依然要对买方承担违约责任,因为不管是在哪种情况第三方都有可能提起诉讼,而这对买方来说是既费时又费钱的,而且不管哪种情况,都会对买方使用或转卖货物造成迟延这些都是卖方引起的,应该由卖方消除根据秘书处评论,这条并不是说每次第三方对货物提出微不足道的权利要求时,卖方就要承担违约责任而是说应该由卖方承担向买方证明该权利要求是微不足道的证明责任,直到买方满意根据《公约》第71条,买方可以中止履行义务,如果他有合理根据认为卖方将不履行大部分重要义务如果买方认为该权利要求并不是微不足道的,卖方就必须采取适当的措施使货物免受这种权利要求的困扰虽然卖方最后通过诉讼可能成功地将货物从这种权利要求中解脱出来,但是对买方来说,诉讼很少能在一段合理的时间里结束如果诉讼不能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结束,卖方必须要么替换货物,要么使第三方放弃权利要求,要么对买方因此要求所遭受的任何潜在损失提供充分的补偿否则,买方可以依据第45条的规定主张权利最后,第三人的权利要求只要以某种方式表明其存在即可,不要求该权利要求以特定方式提出,或者第三人向买方提起诉讼有人或许会认为,在没有第三人诉诸它们的权利的情况下,卖方没必要承担权利担保责任,因为买方仍可以不受限制的自由处分货物如果一段时间后,第三方决定诉诸他的权利,买方仍可以要求卖方赔偿尽管浅议国际货物买卖的知识产权担保如此,第三人的权利就如悬在买方头上的一把达摩利斯之剑,在未来的某天可能会落下,使得买方不敢充分处分货物,这对买方而言是商业上不能接受的此外,考虑到卖方将来失去清偿能力的可能性,买方有可能无法行使追索权所以,第三人的权利的存在足以构成对买方处置货物的妨碍,卖方必须承担责任
(三)目的国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转售或使用的国家公约条款中对〃国家〃使用的是State”这一单数形式,并且公约条款规定知识产权根据的法律是某一转售国或使用国的法律,或任何其他情况下,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从公约的用语和表述可以看出,公约旨在把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义务限定在一个国家的范围内,而不是要求卖方在转售国、使用国和买方营业地所在国三个范围内承担知识产权担保义务如果在合同订立时双方当事人预期货物将在A国转售,但是最后货物被买方在B国转售,应该以哪个国家的法律作为认定知识产权的根据?秘书处评论对此做出了明确的答复如果双方当事人预期货物将在一个特定的国家使用或转卖,即使最后货物是在一个不同的国家使用或转卖,这个特定国家的法律仍然适用需要注意的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通常会包含禁止货物再出口的条款,通过这个条款卖方可以保护自己受到来自未预期国家的要求的困扰
三、卖方的知识产权担保的责任免除
(一)买方知道或可归责的不知道《公约》第42条
(2)(a)规定如果买方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存在第三方知识产权时,卖方不再承担责任该项规定结合第42条第1款就会得出一个矛盾的解释如果发生争议,卖方可以首先辩解说他在订约时不知道第三人所主张的权利存在;买方可能会说专利已经公布、商标已经注册,卖方不可能不知道第三人权利存在;卖方这时可以主张,既然凭专利公布、商标登记推定卖方明知,那也应基于同样理由推定买方明知,买方比卖方更有条件知道第三人知识产权的存在根据第42条第2款d项,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人权利存在,卖方就可以免责因此,有必要界定一下双方的调查义务显然,卖方的义务要大于买方但是,如果买方有能力或更容易对约定国的知识产权情况作出估计,•他就不应该从卖方的担保中获益因此,对于买方小心谨慎就能发现的以及知名度很高的知识产权,买方不能忽视它们的存在此外,如果买方缔结合同时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存在第三人的权利,他有义务告知对方当事人,这是因为合同当事人之间有合理行为的义务买方知道或可归责的不知道的相关的时间是缔约时,买方后来才知道不会导致此条款的卖方责任的排除,但是可以引起发出《公约》第43条
(1)下的通知的期限的开始
(二)根据买方的指示《公约》第42条
(2)(b)明确所指的是遵照买方提供的技术图样、设计、款式或其他规格买方给予的一般信息以及表达的愿望给卖方留有空间去实施卖方自己的决定,特别是允许卖方去选择一个替代性的、非侵权的生产方式,不能排除卖方的责任但是无论如何卖方的责任仍以其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人的知识产权或相关的权利请求为条件另一方面,此条款的运用并不要求以买方知道遵照他的指示会导致侵权为前提但是,如果卖方认识到第三人权利可能会遭到侵犯,他就有义务提示买方注意如果他未能如此,他就不能依《公约》第42条
(2)(b)而获得责任免除但是如果通知之后买方仍然坚持卖方要遵从他的指示行事,卖方的责任终止简答题
1、按照世界贸易组织(WTO)争端解决机制,专家组报告或上诉机构报告一经通过则对争端各方有约束力,请简述争端各方执行报告的三种方式答案按照WTO争端解决机制,专家组报告或上诉机构报告一经通过,其建议和裁决对当事各方有约束力,争端方应元条件接受WTO争端解决程序规定了以下三种执行报告的方式一是实际履行在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报告通过后30天内举行的争端解决机构会议上,有关成员应将执行争端解决机构建议和裁决的意向通知该机构该建议和裁决应迅速执行,如不能迅速执行,有关成员应确定一个合理的执行期限合理执行期限可以经有关成员提议,由争端解决机构批准;或者在没有批准时采用争议各方在建议裁决做出后45天内经协商同意确定的期限;如不能协商确定,应该在建议裁决做出后90天内由仲裁裁决确定执行期限二是补偿如果被诉方的措施违反了WTO规则,而且没有在前述合理的期限内执行争端解决机构的建议和裁决,使争议的措施符合相关协议,则被诉方应申诉方请求,必须在合理期限届满前与申诉方进行谈判,以期形成双方可以接受的补偿补偿是指被诉方在贸易机会、市场准入等方面给予申诉方相当于其所受损失的减让补偿是临时措施,只在被诉方未能实际履行争端解决机构建议裁决时适用,且应与WTO有关协议保持一致三是授权报复如果争议方未能在合理期限届满后20天内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申诉方可以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授权对被诉方进行报复,即中止履行应承担的给予被诉方贸易减让义务或其他义务报复可分为同部门报复、跨部门报复和跨协议报复3种争端解决机构应在合理期限届满后30天内给予相应授权,除非争端解决机构经协商一致拒绝授权被诉方可以就报复水平的适当性提请WTO争端解决机构进行仲裁报复措施是临时性的,只要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报复措施应终止一是被认定违反相关WTO协议的有关措施C.被取消;二是被诉方对申诉方所受的利益损失提供了解决方法;三是争端当事方达成了相互满意的解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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