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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第一章第一条为了建立项目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号)等16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中交一公局集团有限公司淮阳G106至项城段改建工程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项目”)及所属各协作队伍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项目部及协作队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第四条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对本项目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第五条项目部安全组织机构按照职责对所辖区域内协作队伍排查治理事故隐患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第六条任何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安全管理部和有关部门报告第二章项目部的职责第七条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严禁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八条项目部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第九条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第十条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项目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第十一条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应当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第十二条项目部要与协作队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项目部对协作队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第十三条安全环保监督部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各协作单位不得拒绝和阻第十四条对于重大事故隐患,项目部除依照前款规定挠报送外,应当及时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三)隐患的治理方案第十五条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由项目部工区及协作队伍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项目部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二)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三)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四)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五)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六)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第十六条项目部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第十七条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应当及时向下属单位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项目部和人员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项目部安全环保监督部门应当指导、监督协作队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第十九条项目部安全环保监督部门应当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监督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对协作队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应当加强对重点部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应当下达整改指令书,并建立信息管理台账第四章处罚第二十条按照项目奖惩制度进行奖惩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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