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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
1.孤儿需提供材料:儿童福利证民政部门提供,资助中心与学校共享(下同)
2.烈士子女需提供材料须提供优扶证复印件
3.重点困境儿童由民政部门提供
4.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需提供的材料提供学生本人残疾证,家长残疾证复印件
5.经民政部门认定,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城市或农村低保家庭子女需提供的材料本县低保学生不提供材料,本县低保家庭学生或家长提供户口本复印件和低保证复印件,由学校或教管办到资助中心来审核真实性县外市外没在资助中心下发名单中,没在全国系统名单里的,需要提供加盖公章的低保证明模板在名单截屏附申请表后低保学生是指学生享受低保;低保家庭学生是指学生不享受低保,学生父母双方或一方享受低保
6.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需提供的材料本县和市内县外不提供材料,市外建档立卡不在全国资助信息管理系统中的需要提供证明,详见模板
7、城乡特困供养学生同民政部门提供数据
8.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重大突发意外、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等)造成家庭特殊困难的家庭学生需提供材料受灾照片、病历、重大疾病出院结算的单据复印件材料常见病如高血压、糖尿病等不属于重大疾病重大疾病的名称可到网上进行查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困难学生”
9.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需提供的材料家庭成员残疾证残疾
1、2级最严重,一般不能自理残疾又分为肢体、精神、视力等残疾类别
10.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本人学习、生活需要,导致家庭困难的;
11.父母年事已高或长期患病卧床,且家庭基本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经济来源,导致家庭困难的;
12.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
13.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收入低,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14.父母双方均在家务农,种地为生,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15.子女多,与祖父母一起生活,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16.子女多,家庭子女有上大学,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
17.学生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或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的;
18.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一般困难的;第八条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应取消其受助资格
①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提供虚假信息的;
②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的;
③由于生活奢侈浪费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的;
④有其他不符合认定条件的
2、所有学生需要提供户口簿复印件(首页、索引页、监护人页、学生本人页复印到一张A4纸上)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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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18条件的提供证明材料为经济困难家庭所能提供的各类困难证明材料,不再盖村委会和民政部门章,材料一式一份,学校留存第四章认定程序第九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第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学年开学初,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启动全校认定工作,一般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学生本人或者家庭遭遇特殊意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可以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第十一条认定工作的具体程序为
(一)学生个人提交申请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由本人在每学年开始时提出书面申请,连同相关有效的贫困证明交班主任申请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本人主要家庭成员及其所从事的职业、工作单位、家庭详细住址、家庭有效联系方式;
2.近两年家庭经济收支状况;
3.本人在校学习成绩、有无违纪现象、操行成绩等;
4.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二)班级评议由班主任、2名任课教师班干部和2名家委会代表组成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参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根据申请学生证明材料及申请人日常表现、日常开支情况进行综合民主评议,初步认定每位学生的贫困等级,同时形成每位学生的书面调查报告书面调查报告写清以下内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姓名、性别、年龄、班级、家庭住址、家庭成员情况,在校学习情况、消费情况等其他要说明的内容初步认定的贫困学生名单和书面调查报告同时报学校认定工作小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过程中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建档立卡家庭、农村低保家庭、农村特困救助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三)学校审核班级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学生资助认定小组经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填写《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表》交由学校学生资助认定小组备案建档第十二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并及时更新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级部应在进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和后续资助工作中及时调整学生资助认定小组建立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并与级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同步更新第五章工作监督第十三条学生资助认定小组认定工作组每学年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入户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第十四条学生资助认定小组经确认后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的生活及学习状况进行实时关注,并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能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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