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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用水绩效目标指标及评价方法指标评价指标评价及计算方法评价细则分值评价年限内评选为全国工业企业水效领跑者得40分,对照评价年限内的省(市)用水定额,达到先进值单位产品取水量二年生得35分,达到通用值得30分,每高于通用值产用水总量(新水量)+用水效单位产品取5%扣10分,直至扣完;年产品产量(产品数量)40率指标水量若未能达到设定节水目标值,扣10分;若行业未制定先进值时,每低于通用值5%加3分,直至满分I区,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低于全国同行业20分位值,得20分;用水效万元工业增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n区,低于全国同行业40分位值,得20分;益指标加值用水量=年用水量(新水量)・III区,低于全国同行业60分位值,得20分;IV区,20年工业增加值低于全国同行业80分位值,得20分;每高5%扣5分,直至扣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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