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9页未读,继续阅读
本资源只提供10页预览,全部文档请下载后查看!喜欢就下载吧,查找使用更方便
文本内容:
行车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行车安全管理、维护运输生产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依据国家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订本办法第二条行车安全管理工作要坚持“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和“规范行为、严格管理、教育在先、奖惩结合”的方针第三条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行车安全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行车安全管理目标和制度,落实行车安全管理责任;预防和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提高企业信誉和经济效益第四条本办法合用于公司全体员工、车辆经营承包者、驾驶员和其他从业人员第五条公司法人代表是行车安全总责任人,公司各车辆管理单位行政正职为本单位行车安全责任人,公司各级安全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公司行车安全管理工作第二章行车安全管理职责第六条公司总经理室(车辆单位责任人)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营造一个安全行车的良好环境
(二)建立健全一套科学的监督、制约、激励、反馈等诸多功能的行车安全运行机制和一支业务素质高、作风好、责任心强的行车安全管理队伍,并保持队伍相对稳定
(三)全面负责对行车安全管理的指导、监督、协调、考评工作.第七条公司安全机务科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方针、政策、管理措施;贯彻执行公司行车安全管理制度,实现公司行车安全管理目标
(二)负责公司行车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处置交通事故.
(三)负责制订并组织落实公司行车安全管理制度
(四)指导所属单位开展行车安全宣传教育,开展安全竞赛活动核允许的驾驶员驾驶公司营运车辆,严禁超速、超载和酒后驾驶严格执行三级以下公路夜间(夜间22时至早晨6时)禁行规定.
(四)客运单位要加强对农村客运班车的监管,每月对司乘人员安全教育不少于一次,安全教育方法可以灵便多样安全检查不少于二次第五十三条司乘人员要把好危(wei)险物品检查关,杜绝旅客携带危(wei)险物品上车.车辆应配备消防设施,每辆车配备灭火器剂量不少于4公斤.第五十四条公司营运客车按规定安装GPS和行驶记录设备的车辆,驾驶员要遵守下列规定
(一)要精心保管维护设备,保持设备性能良好.
(二)营运期间不得无故关闭设备
(三)车辆行驶途中遇有超速、超时报警提示音时,应及时减速、停车休息(或者换驾驶员)及时接听车载电话,接受指挥中心指令.
(四)遇车内有抢劫、盗窃、诈骗、赌博等违法犯罪行为或者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及时按报警器,以便指挥中心及时取得信息,作出相应处置第五十五条GPS视频监控中心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对所属车辆按不同时段、不同路线采用不同限速标准,发现超速车辆及时发送提示短信,同时,做好短信安全宣传警示工作,按规定记录好台帐第五十六条客运单位要建立驾驶员安全公里管理台帐营运车驾驶员按实际里程计算,非营运车驾驶员按每年3万公里计算;外单位转入驾驶员凭其提供的证明材料计算,无安全公里证明的,按安全年资计算,每年3万公里肇事后的安全公里扣除标准按《浙江省汽车运输企业行车安全管理标准》执行第十一章奖励与处罚第五十七条车辆管理单位行车安全四项指数和安全管理工作符合考核要求,达到80分以上的,赋予单位负责人、行车安全管理人员奖励;单位负责人的奖励由公司负责,安全管理人员的奖励由各单位负责;资金额度按每年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确定第五十八条对全年不发生交通事故、无违法记录、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服从管理的驾驶员要赋予奖励,奖励发放与额度由所属单位决定公车驾驶员(专职)全年不发生交通事故,根据其工作业绩,按月发放安全奖,安全奖纳入每月工资考核第五十九条驾驶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可以处以50200元罚款.因超〜速超载等严重违法行为的,除执法部门处理外,可以根据获得的信息进行处罚,超速50%以下的,第一次罚款100元,一年内每增加1次,罚款额度增加一倍;超载罚款额度(元)=(实际人数一核定坐位数)X50超速超过50%以上,超载超过20%以上加倍处罚.发生交通事故,根据事故性质、责任大小,处以50^2000元的罚款,轻微事故在50200元范围内处罚;普通事故在200500元范围内处罚;〜〜驾驶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解除聘用合同;车辆经营承包者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处20^100元的罚款;安全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失职行为的,处1001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赋予行政处分,特殊严重者赋予辞退第六十条500以下罚款由所属单位负责人决定,500元以上罚款和行政处分由公司总经理决定第六十一条发生有责特大事故的单位,扣除《经营业绩责任书》中安全管理指标分值第十二章附则第六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原公司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五)负责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查工作,催促车辆单位做好车辆例保、维护、检测和车辆门检工作
(六)配合人力资源科落实营运安全相关人员的入职培训和考核
(七)采集行车、服务安全统计数据信息,组织采用合用的统计技术进行数据分析,为解决安全隐患,落实安全制度提供依据负责统计、上报安全生产报表、信息
(八)负责公司重大行车安全危(wei)险源的识别和控制及应急响应的统一指挥调度.
(九)负责不合格和潜在不合格因素的评审、汇总,制订纠正和预防措施,验证其实施效果(+)协助行车事故的处理或者委托处理,负责参预交通事故的行政、民事、刑事等诉讼工作.
(十一)对危及行车安全的规定、命令和生产安排有否决权,紧急情况下应采取应急措施,启动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第八条车辆管理单位安全科室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方针、政策和管理措施,贯彻执行公司行车安全管理制度和实现管理目标
(二)负责本单位行车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处置交通事故
(三)组织落实公司行车安全管理制度
(四)组织开展行车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开展安全竞赛活动
(五)负责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查工作,指导催促相关人员做好车辆例保、维护、检测和车辆门检工作
(六)负责本单位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
(七)负责营运安全相关人员、驾驶员的入职培训和考核.
(八)参预本单位交通事故的评审与处置,负责不合格和潜在不合格因素、危(wei)险源的识别、汇总,制订纠正和预防措施,验证其实施效果
(九)采集行车安全管理工作各项记录数据信息,为解决安全隐患,落实安全制度提供依据
(十)对危及行车安全的规定、命令和生产安排有否决权,紧急情况下应采取应急措施第三章安全管理人员、驾驶员管理第九条行车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有较好的组织、控制、协调、文字和语言表达能力
(二)自觉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作风正派,执法严明公正,责任心强
(三)熟悉和掌握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企业规章制度,具备一定的汽车安全营运的专业知识第十条驾驶员准入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驾龄3年以上且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法律法规禁止的其它准入条件
(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五)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六)身体条件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有稳定的心理素质,能胜任营运驾驶工作第十一条驾驶员资质申请审核规定
(一)符合第十条驾驶员准入条件
(二)驾驶员、经营承包者共同提出申请,并签订驾驶员聘用协议书
(三)车辆管理单位初审合格
(四)岗前培训和驾驶技能考核合格
(五)公司审核允许后办理相关手续
(六)签订驾驶员聘用合同、驾驶员安全管理合同、行车安全责任书第十二条驾驶员的普通规定
(一)凡驾驶本公司营运车辆的驾驶员,须按规定程序办理资质审核手续,由公司统一管理社会车辆进入本公司所属站点经营的驾驶员,经有关部门许可,亦可纳入本公司统一管理
(二)受聘驾驶员须持相应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方可驾驶本公司营运车辆;未办理资质审核手续、取得上岗证的,不得驾驶本公司营运车辆;车辆经营承包者不得雇用未经公司审核允许的驾驶员驾驶本公司营运车辆
(三)驾驶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管理人员的管理;严守职业道德,规范服务;严格按照《营运驾驶员安全操作规范》作业,做到爱护车辆,适时维修和保养车辆,按时参加检测,自觉接受门检,确保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良好,车容车貌整洁完好严禁违法驾驶、酒后驾驶、超速超载等严重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严禁疲劳驾驶,单程400公里(高速600公里)以上必须配备双班驾驶员;连续驾驶三小时,必须歇息20分钟以上
(五)驾驶员应当了解危(wei)险物品常识,对旅客携带危(wei)险物品乘车的,要拒绝其携带上车;发现车上有危(wei)险物品时,要妥善处理了解车用灭火器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发现初始火灾要及时扑救车辆回场停放后,要检查车内是否留有火种,离开车辆时,要切断电源,拉紧手制动
(六)宏扬正气,为保护企业、旅客的合法权益,敢于同违法犯罪份子作斗争,绝不放任不法行为的发生遇有重伤和危(wei)险病人,应全力赋予救助和匡助第十三条公营车辆驾驶员(含公务车)的特殊规定(以下简称为公车驾驶员)
(一)公车驾驶员招聘录用由公司安全机务科会同人力资源科共同办理;驾驶员准入聘用由安全机务科审核办理,劳动人事用工由人力资源科审核办理
(二)公营车辆驾驶员应参加公司安全风险互助金,安全风险互助金为5000元/人安全风险互助金的利息用于驾驶员活动和奖励,离职时结清机关费用归还本金
(三)公营车辆驾驶员实行安全生产、营运业绩、油料、轮胎、维修等考核.考核办法由公司公营车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四)因违法违章造成的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五)因违章操作或者疏于检查维护发生的车辆损坏等机械事故,造成损失的,公车驾驶员应承担总损失的20%,个人承担最高不超过2000元
(六)发生交通事故,除执法机关依法处理外,公车驾驶员还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承担比例根据责任大小按事故承担实际直接损失全责承担10%,±责承担
7.5%,同责承担5%,次责承担
2.5%;个人承担最高限额全责为5000元,主责为4000元,同责为3000元,次责为2000元
(七)公车驾驶员发生机械、交通事故经济损失,个人承担部份由本人一次性缴纳,经济特殊艰难的,经分管副总经理批准可在工资中逐月扣除第四章行车安全管理制度第十四条行车安全目标管理及岗位责任制度
(一)必须将公司年度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分解落实到各级各部门及每一个车辆经营承包者和驾驶员
(二)建立各级各部门及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第十五条安全例会制度
(一)公司安全例会每月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或者遇重特大行车安全事故应随时召开紧急会议,研究、分析、制定措施.
(二)安全例会内容主要包括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行车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文件指示;
2.总结交流行车安全工作经验教训I,分析典型事故案例,针对公司实际情况,提出具体要求与防范措施;
3.布置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第十六条安全活动制度
(一)车辆管理单位应根据自身特点、条件,采取不同形式组织驾驶员安全活动.
(二)驾驶员安全活动每月不少于一次,时间不少于1小时.
(三)驾驶员安全活动主要内容为
1.国家有关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上级有关部门文件,公司规章制度;
2.行车事故通报、分析、安全对策、经验交流;
3.职业道德、服务规范;
4.车辆维护保养、操作要领;
5.营运安全相关知识.第十七条驾驶员告诫制度对驾驶员时常发生的违法违章行为、交通事故多发、日常生活无规律的驾驶员要实施告诫,告诫分为谈话、罚款;每季召开受告诫驾驶员家属座谈会或者家访(电话家访),通报有关情况,请家属协助做好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一年内发生同类违法违章行为经三次告诫且不改正的驾驶员,解除聘用合同第十八条安全事故分析对策制度针对本公司或者其它道路交通事故,及时召开对策会,分析原因、总结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和工作要求第十九条安全检查制度公司每月对下属单位进行一次安全检查,所属单位每月要对所辖部门、岗位进行安全检查;遇有重大节日、活动和特殊季节要增加检查次数,发现隐患,及时整改.第二十条安全考核制度公司对所属单位进行安全生产考核,各所属单位要对相关部门、责任人进行安全生产考核,考核分为月度考核、半年度考核、年度考核第二十一条奖惩激励制度对安全生产做出显著成绩的,应赋予表彰、奖励;对因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和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给人民生命财产和企业效益带来损失的有关责任人,应予以惩罚第二十二条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安全事故严格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追究事故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二十三条建立档案台帐制度各有关单位、部门要建立行车安全管理档案台帐,各项安全管理工作都要记入台帐,档案台帐记录要全面、真实、规范安全管理档案台帐主要有安全管理文件制度汇编、驾驶员档案、车辆机务技术档案、事故档案、安全例会记录、驾驶员安全活动记录、行车安全对策会记录、宣传教育培训记录、家访(电话家访)谈心、座谈会记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整改记录、奖惩记录、驾驶员安全公里记录、车辆门检记录、车辆车况普查(抽查)记录、车辆维护记录、早送晚迎记录、危(wei)险物品检查记录、行车事故报案/消案记录、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记录以及其它需要建立的记录.第五章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第二十四条行车安全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掌握行车安全管理知识,熟悉营运相关业务知识;积极参加公司和上级有关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按时参加公司安全例会第二十五条驾驶员安全教育每月进行不少于一次.参加安全教育的驾驶员本人签到,对因故不能参加者要进行补课,对无故不参加者要补课后进行处罚驾驶员可以就近参加公司所属单位组织的安全教育活动,由组织单位开具证明到聘用单位备案,视同参加教育活动第二十六条门检人员安全教育每月进行一次,主要内容为
(一)国家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上级有关部门文件,公司规章制度;
(二)车辆安全门检等相关业务知识;
(三)职业道德,操作规范第二十七条其他营运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根据需要适时开展第二十八条利用广播、黑板报、横幅、标语、警示牌等多种宣传工具,根据不同气候特点,不同交通状况,有重点、有针对性地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开展谈心、家属座谈会、跟车考察等活动进行面对面的安全教育.第二十九条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教育和培训由公司组织;驾驶员、门检人员、营运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由其所属单位组织.第六章车辆管理第三十条车辆管理单位要建立车辆技术档案,记载车辆基本情况,维修、检测情况,大件更换情况等内容,实行一车一档第三十一条车辆管理单位要编制车辆维护计划,催促车辆经营者、驾驶员及时进厂维护,并对修理厂作业情况进行跟踪、检查、评价.车辆经营者、驾驶员应根据计划,及时将车辆送到修理厂维护,按时参加检测第三十二条汽车修理厂要根据各级维护计划,按国家《汽车维护、检测、诊断技术规范》(GB/T18344-2001)标准作业合理安排作业时间(尽可能不耽误车辆营运时间),保证质量,收费合理,服务规范第三十三条驾驶员要做好出车前、途中、回场后的车辆例行检查保养工作,发现故障及时修复;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第七章车辆安全门检第三十四条车辆管理单位负责车辆安全门检工作,履行检查职责,要因地制宜,按规定落实门检设施,配备门检人员,制订安全门检制度,落实安全门检责任第三十五条公司所属营运车辆,进入公司所属车站经营的客运车辆以及与此相关的经营者、驾驶员,均应主动到车站安全门检点接受检查.不得有拒检、欺骗、逃避、强行冲卡出站等行为对不服从车辆安全检查的,车站有权拒绝发班,并将其行为向行业管理部门报告,由行业管理部门对其进行处罚第三十六条出站门检人员必须上车检查,确认无超载,行李装载符合要求后,在其结算单(小路单)上加盖合格章后放行不合格的车辆不得放行,待不合格项目消除后才干放行,无合格章的结算单不予结算第三十七条车站调度、行车人员应当认真核对“车况门检合格证〃、“车况门检配客(报修)单妥善保存,及时交给车站安全管理部门存档第三十八条安全门检人员要严格按规定的检查项目、操作程序和要求作业严禁弄虚作假,对不按规定作业,弄虚作假的行为,要赋予教育处罚,造成后果的,要追究责任第三十九条车辆管理单位要组织人员对安全门检工作进行抽查,抽查每月不少于二次,每月对车辆安全技术状况进行普查一次抽查、普查要有记录第四十条有条件进入门检自动检测线的单位,要编制上线检测计划,并按计划检测第四十一条车况门检不合格车辆,必须修复或者消除安全隐患后,经复检合格,才准上客营运第八章站场安全管理第四十二条客运站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业务操作规程,向旅客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保持车站卫生、清洁,车辆停放有序、畅通;不得随意改变站场用途和服务功能第四十三条客运站要严格按行驶证核定的人数配客,不许超载、不许客货混装.第四十四条行车员发车前要核对驾驶员驾驶证、从业资格证是否相符;发车前对车上旅客进行一分钟安全宣传;行车员发车时,应使用旗笛指挥,确认安全后,指挥倒车、发车第四十五条客运站要配备专(兼)职查危人员,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旅客携带危(wei)险物品上车.其他站务人员要配合做好查危工作第四十六条门卫、值班人员要加强对停放车辆的巡查,发现有漏油、火种、易燃物品等不安全因素时,要及时采取措施,必要时向值班领导报告或者向“110”报警.第九章事故处理与报告第四十七条本公司车辆发生各类交通事故,经营承包者或者驾驶员必须即将停车,保护现场(车辆必须挪移时应标明位置),抢救伤员、设立警示标志在报警的同时,应即将向所属单位或者公司安全部门报案事故处理工作由各车辆单位安全部门负责,重大以上事故以及涉及行政、民事、刑事事故,公司安全机务科协助处理和办理手续第四十八条经营承包车辆发生事故的一切费用由经营承包者或者驾驶员承担.经营承包者或者驾驶员支付有艰难的,可以申请公司风险互助金垫付,待事故结案后,一并结清归还,不足部份要以营收作抵扣第四十九条公司安全等有关部门接到报案后,应根据事故情况,必要时应迅速赶赴现场处理事故事故结案后,将完整理赔手续交生产经营科办理索赔手续.保险公司理赔款应首先还清风险互助金借款第五十条事故发生后,安全管理部门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发生事故的驾驶员及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普通以下事故由所属单位行政领导人决定,重(特)大事故由公司总经理决定对有关责任人的责任追究,按人事管理权限,由聘用者(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经理决定第五十一条事故的统计与报告由公司安全机务科负责,具体报告程序与内容根据《浙江省交通行业安全事故及险情报告管理办法》执行第十章其它规定第五十二条农村客运班车除遵守本办法规定外,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农村客运班车的经营者、司乘人员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保持车容车貌整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安全设备齐全、有效,按时进行维修保养,按规定及时完成车辆的检测,未按期检测合格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二)驾驶员应将车辆停放在安全可靠地方过夜,离开时要检查车上有无遗漏火种、易燃物,切断电源,拉紧手制动,确保车辆安全停放.
(三)驾驶员应按规定办理资质申请审核手续,持证上岗,严禁未经公司审。
个人认证
优秀文档
获得点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