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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责任追究制度为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营,实现企业盈利增长责任,完善监管,正确高效地实施管理与服务,强化经营投资责任意识和增强责任约束,有效规避各种风险和损失,根据相关制度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指导思想按照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以提高企业运行质量和经济效益为目标,以强化监督为重点,严格问责、完善机制,构建权责清晰、约束有效的经营投资责任体系,全面推进依法治企,健全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效率、企业活力、防止资产流失,实现资本增值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违规必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执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有关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
(二)分级组织、分类处理按照企业分级管理和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对违纪违法行为,严格依纪依法处理
(三)客观公正、责罚适当在充分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的基础上,既要考虑量的标准也要考虑质的不同,实事求是地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
(四)惩教结合、纠建并举在严肃追究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同时,加强案例总结和警示教育,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及时堵塞经营管理漏洞,提高公司经营管理水平
三、责任追究范围公司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下列情形造成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集团公司管控方面部室、子公司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或造成严重不良后果;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集团公司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对公司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对集团公司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
(二)购销管理方面未按照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交易行为虚假或违规开展“空转”贸易;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未按规定进行采购或未执行采购结果;;违规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等
(三)工程承包建设方面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投标,中标价格严重低于成本,造成公司资产损失;违反规定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合同约定未经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工程物资未按规定采购招标;违反规定转包、分包;工程组织管理混乱,致使工程质量不达标,工程成本严重超支
(四)固定资产投资方面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项目概算未经严格审查,严重偏离实际;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造成资产损失;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或操纵招标;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等
(五)投资并购方面投资并购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定,或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违规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等
(六)资金管理方面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批准资金支出;设立“小金库”;虚列支出套取资金;违规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违规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因财务内控缺失,发生侵占、挪用、截留、盗取、欺诈等
(七)违反其他规定,应当按照《民法典》追究责任的情形
四、责任追究措施
(一)责任追究制度,是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对责任人因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出现失误、失职或者其他个人过失,对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时对责任人的追究与处理的制度二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就是、有错必究、有责必问、谁主管谁负责,务必要做到事实清楚、客观准确、公平公正三根据责任程度不同,可分为一般责任与重大责任四一般责任追究的情形包含但不限于以下规定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制度对责任人追究其一般责任1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2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效能低下,出现事件不积极应对、妥善处理,工作不到位,出现差错,影响公司业务开展的;3本部室存在与其他部室工作严重的协调不力,部室工作没有及时办结并移交给其他部室的;4无正当理由不正确履行职责,经批评教育后拒不改正的;5责任人在办理各具体事务前没有做到事前调查、事后跟踪导致出现纠纷后缺乏相应有效资料的;6提供虚假信息,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导致审核人决策失误,造成影响的;7违反保密规定和向别人透漏公司秘密,对他人通风报信、传播信息,造成不良后果的;
(8)工作不认真,出现失误造成延误工作时间、时机等不良影响的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责任人进行重大责任追究
(1)如出现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非无理取闹的事件等,在公司内部造成不良影响,影响公司正常工作秩序4小时以上的;
(2)出现问题不及时上报,造成公司被相关部门处罚的,后果由责任人承担,并扣发年终差别化奖金;
(五)对涉嫌追究责任的责任人,可以由发现责任事件的相关人员向公司监察室提出后,由监察室成立调查小组,调查小组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调查报告及处理建议报公司党委会研究;在董事会决定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公司纪委、监察室为本制度的监督机关
(六)责任追究的方式根据程度大小依次可分为责令整改、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降职、待岗学习、免职、劝退、辞退(解聘),同时视损失大小一律给予经济处罚
(七)责任追究措施的一般规定
1.对属于一般责任的,可以根据以下规定给予责任追究未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给予责令整改的处罚或者不予追究;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在8000元以下或者本部室内部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诫勉谈话、责令责任人检查或通报批评,并给予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的处罚;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在8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或者在公司内部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调离工作岗位、降职、待岗学习的处罚,同时要求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在2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或者造成公司所属集团内部以上不良影响的,除给予免职、劝退、待岗学习6个月处罚,并要求赔偿公司全部的经济损失
2.对属于重大责任追究情形的,应根据以下规定给予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在50000元以上100000元以下的,不论情节如何,除给予劝退外,还应赔偿公司全部经济损失处罚;给公司造成损失在100000元以上的,除给予开除、解聘外,并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3.如果涉嫌刑事犯罪的,移交给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八)具有特别情形的,依据下列规定处理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1)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责任行为的;
(2)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举报人、调查人的;
(3)干扰、阻挠、不配合对其进行责任追究调查的;
(4)事故发生后不积极采取补救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5)直接损失较大且无法补救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1因不可抗力或无法预见的原因造成的;2集体研究、认定导致工作过失后果发生的,集体共同承担责任,持正确意见者不承担责任;3责任人主动发现并及时纠正错误、未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可免于处罚;4公司认为存在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5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形九责任处理后,责任者个人、责任者所在部门及直接领导或分管领导要汲取教训,根据处理结论及事件引发的关键因素,及时剖析根源,找出原因,制定整改措施,以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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