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为了规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加强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监管与管理,保证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
一、审计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和地方政府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人员任职事项进行审计
二、审计机构审计机构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根据需要选派
三、审计对象、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
1、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开展各类业务所形成的经济责任;
2、其他相关责任3
四、审计内容、审查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规章制度,重点审查管理人员任期经济责任约定的内容,1以及与任职期间经济行为相关的法律文件、合同、协议等;、审查管理人员的财务状况,重点审查管理人员任期内的财务收入、财务支出和财2务状况;、审查管理人员任期内的业绩表现,重点审查业绩表现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以及业3绩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作用和意义;、审查管理人员任期内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审查任期内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4和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五、审计程序、准备阶段审计机构接到审计任务后,应该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出告知函,取得1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配合、实施阶段审计机构按照事先约定的时间安排实施现场审计
2、总结阶段审计机构应该在现场审计结束后进行总结,形成审计报告,并将报告3送交中央和地方政府
六、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该包括审计范围、审计机构、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审计程序、审计1结论等内容、审计报告应该表述审计结论,并提出审计意见、建议和要求2
七、责任追究、任何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如果存在泄密、隐瞒、瞒报、拖延等违反审1核程序的行为都应该负责;、对于任何导致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经济损失的行为,都应该依法追究责任2
八、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1、有关部门和单位应该按照本办法要求,认真履行审核程序,严格执行经济责任审2计工作、对于本办法中未涉及的问题,可以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以往的经验进行处3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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