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国有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暂行)国有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国有公司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确保特种设备运行的安全可靠性,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基础上,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有公司所有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特种设备包括压力容器、锅炉、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爆炸性环境用设备等第三条国有公司各级管理人员、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遵守本制度规定,切实负责、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第二章责任和职责第四条国有公司领导班子和各级管理人员对特种设备的安全负有直接责任,对所管理单位在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应当立即加以解决第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在法定代表人的带领下,确定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技术管理规章制度、设备保养维修计划及应急预案;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安全隐患排查记录和安全管理记录等第六条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按照使用单位的技术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操作合格证书和技术水平第七条国有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定期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提高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水平和使用人员的素质第三章安全管理措施第八条特种设备必须经过定期检验、维护和保养,使用单位要严格执行关于特种设备的检测、检验、保养、维修、运行等方面的正式制度和技术规范第九条特种设备的技术管理规章制度必须健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设备的技术参数、安全使用范围、操作规程、紧急救援措施、事故处理办法等;
(二)措施和规程,统一和规范操作、检测、检验、保养、维修等工作的安全细则;
(三)危险情况的判断、处理及救援的方法和要求等第十条特种设备的维修管理规定应当健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维修人员的资格要求、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要求;
(二)维修工具、专用设备、计量仪器、检验设备和技术记录等管理制度;
(三)设备故障汇报、检修、评估和跟踪管理的规定等第十一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完整的安全生产档案,保留特种设备最新的操作、检测、检验、维修、维护、事故和安全隐患排查等各方面的记录,随时向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公开第十二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定期检查检验安全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做好安全风险防控工作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三条国家安全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的生产、制造、使用、检验、检修和监管等全部环节进行全程监督检查,以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可靠性第十四条国家安全监管部门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定期进行安全现场检查和安全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确保特种设备使用的安全可靠性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十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特种设备有关的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特种设备的损坏、爆炸、泄漏等事故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七条国家安全监管部门依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承担撤销许可证、暂停使用特种设备等行政措施第六章附则第十八条根据特种设备的监管需要和使用单位的实际情况,国有公司可以对本制度进行适当修改和完善,但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棚口标准第十九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废止以前存在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同时基于本制度的专项管理条例及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并实施。
个人认证
优秀文档
获得点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