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国有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奖惩办法(暂行)国有公司安全质量环保奖惩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为了提高国有公司在安全、质量和环保方面的综合管理水平,强化责任意识,减少安全事故、缺陷品和环境污染等问题的发生,促进国有公司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奖励第一条国有公司在安全、质量、环保方面表现优秀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以下奖励(-)表现突出单位卫星奖金、荣誉称号、奖状、奖杯等物质奖励和党政领导参加表扬会等个人奖励
(二)表现突出个人奖金额度不超过元、褒扬信或荣誉证书等物质奖励和10000党政领导第一时间亲自授勋等个人奖励
(三)其他属于国有公司工作需要项目突出表现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有公司奖励办法执行第二条国有公司在安全、质量、环保方面表现优秀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及时向全体员工展示表彰决定各级领导班子、党委、纪委、工会、团委和党支部要积极组织表彰宣传活动,号召全体员工学习表彰典型,争取先进,共创荣誉第三章情节较轻的违反安全、质量和环保规定处罚办法第三条国有公司中,对情节较轻的违反安全、质量和环保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分别可以按照违规情况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下列处分(-)批评教育或书面警告
(二)责令进行改正,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原则上不得给予经济处罚,但如果经济损失较小的,可以给予适当罚款第四条对于情节较轻的违反环保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先行进行环境疏导、要求采取治理措施的原则,如情节严重的,可以给予开除等处分第四章情节较重的违反安全、质量和环保规定处罚办法第五条对情节较重的违反安全、质量和环保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分别可以按照违规情况的严重程度分别给予下列处分(-)工作停职、警告、罚款、暂扣资质等行政处罚;
(二)责令停产停业至技术装备达到安全要求;
(三)撤销职务、开除工作等纪律处分;
(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条对于情节较重的违反环保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分别给予下列处分(-)责停产停业、撤销许可、收回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
(二)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条对于因安全、质量、环保问题造成的建设工程缺陷、质量事故以及环境污染事件,责任方应当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弥补被损失的利益,按照相关的国家、省、市政府规定执行第八条涉及安全、质量、环保问题的处罚,要严格按照国家或行业的相关规定和标准执行,防止处罚不当或的大小不一第九条掌握并揭露有违反安全、质量、环保规定情节的个人和单位,应当得到奖励,并有利于国家、民族和人民的利益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其中规定如有不符合上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以上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为准。
个人认证
优秀文档
获得点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