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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国有企业资产所属单位财务负责人工作职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资产所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提高资产管理效益,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国有企业资产所属单位(以下简称资产单位),是指国有企业所属的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管理单位及委托经营的其他单位第三条资产单位财务负责人,是指依法成立的国有企业资产单位的财务管理人员,负责资产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包括资产单位的预算、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等工作第四条资产单位财务负责人应当以提高资产单位财务运作效益和管理效率为目标,遵守法律法规,规范财务管理行为,保护国有资产,维护国有企业利益第五条财务管理工作应当与资产管理工作密切配合,共同推进资产单位的管理和经营第六条资产单位的财务管理应当依法独立开展,不得受其他组织的干预和控制第七条资产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内部控制,建立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流程第八条资产单位应当重视财务人才培养和业务水平提高,保证财务工作的专业化和稳定性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九条资产单位财务负责人应当具有独立思考能力和责任意识,准确把握国有资产和企业利益,担任以下职责(-)执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和流程,核算并监督资产单位各项经济业务的全过程;
(二)编制资产单位的预算、资金计划、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综合损益表等财务报表;
(三)制定符合资产单位财务管理需要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核算办法;
(四)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保证资产单位的财务管理安全;
(五)拟定各项资金、账务操作的衔接调度计划,确保各项业务顺畅开展;
(六)对资产单位财务管理实施日常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七)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会计机构报告资产单位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情况;
(八)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企业下发的其他职责任务第十条资产单位财务负责人应当全面了解资产单位的经营情况、管理情况、财务情况和相关政策,及时提出改进建议和意见第十一条资产单位财务负责人应当具有卓越的职业操守和道德标准,忠实履行职责,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第三章管理要求第十二条资产单位财务负责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财务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努力提高财务管理效率和经济效益第十三条资产单位财务负责人应当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编制和执行资产单位年度预算,并监督各项支出、收入和投资的执行情况第十四条资产单位财务负责人应当结合资产管理需求,合理使用各项资金,确保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效益第十五条资产单位财务负责人应当不断完善资产单位财务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管理工作的安全性、规范性和质量第十六条资产单位财务负责人应当积极开展财务信息化建设,提高财务信息化水平和保障体系,逐步实现数据共享和信息服务第十七条资产单位财务负责人应当注重队伍建设和业务水平提高,推动资产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专业化和现代化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资产单位财务负责人未能按照管理要求开展财务管理工作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十九条资产单位财务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当依法受到处罚(-)超出职权篡改资产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和流程的;(—)损害国有资产和企业利益的;
(三)伪造财务报表或者虚构财务信息的;
(四)挪用或者私分资产单位的资产的;
(五)存在侵吞财物、索取、收受贿赂等违法行为的第二十条资产单位财务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违反财务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虚假记账或者隐瞒经济事项的;
(二)违反财政法规,挪用或者冒领财政拨款的;
(三)利用职务之便,大肆从事虚拟经济活动,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操守的行为第二十一条资产单位财务负责人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规定,给资产单位和国家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各级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资产单位财务负责人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财务管理制度、失职渎职的人员应当及时纠正、问责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归国家有关部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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