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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公司会计基础工作标准化管理办法国有公司会计基础工作标准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公司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工作质量,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所有国有公司第三条国有公司的会计基础工作,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会计准则和制度的规定,由公司领导班子及其主要负责人对会计工作负总责,依法实行会计职业管理第二章会计会计工作第四条国有公司会计工作应当坚持规范、科学、严谨、高效的原则第五条国有公司应当制定完善财务管理制度,规范会计账簿、报表、凭证的编制和归档会计核算基础应当合理、账务及时各项财务数据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清晰,以保证财务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第六条国有公司应当不定期地开展财务内部审计和自查工作,及时排查和纠正各项财务管理方面的问题,保障公司财务管理和经营运作的安全性和准确性并应当制定相关的改进建议,为公司决策层提供参考第七条国有公司应当根据经营特点,建立业务会计科目体系,科学编制、调整标准科目,严格执行财务预算管理,依照规定核发、传递预算,保证资金使用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性第三章会计核算第八条国有公司会计核算应当依据国家财经政策的要求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合理地选择会计政策和会计方法,及时编制、反映和公布各项财务报表第九条国有公司应当合理选用账簿记账时限、记账形式和记账科目,并根据公司情况采用手工和电子化的记账管理方式,保证账务规范、准确、及时第十条国有公司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资产清查制度,及时、全面、准确地核实资产信息,保证资产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对于资产变更、处置等情况要及时调整对应的会计科目,确保资产账面价值的正确性第十一条国有公司应当根据企业、部门、项目等层次的要求,合理编制利润表、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等财务报表,及时确定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第四章会计监督第十二条国有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章程,建立完善的内部财务控制机制,及时纠正各种财务风险,有效保障公司的财务安全与稳定第十三条国有公司应当遵循以真抓实,以法治管”的原则,建立健全财务内部审计工作机制,开展日常审计、特别审计、定期检查等工作,发现财务管理中的问题及时纠正第十四条财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和素质,独立、公正地开展审计工作内部审计报告应当真实、准确,为企业管理和决策提供科学的参考第十五条财务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在审计工作中遵守保密、诚信的原则,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的安全第十六条国有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遵守财务报表披露的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各项财务报表财务报表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准确反映公司经营状况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会计监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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