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国有电子档案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规范国有电子档案管理行为,加强对国有电子档案的保管和利用,促进电子档案管理的现代化,保障国家信息资源及历史文化遗产的安全和长期保存,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电子档案的管理行为,促进其保管和利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机构的电子档案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电子档案,是指国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行政、生产、科研等活动中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建立或收集、产生的电子文件、数据库、电子邮件、网页等信息资源和技术文档第四条国有电子档案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确保电子档案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可信
(二)实行分类管理,按照档案文件的性质、用途和价值分类组织
(三)保障电子档案的安全,合理利用电子档案
(四)遵循长期保存原则,确保电子档案长期保存并易于查询利用第二章端口部分第五条国有电子档案的采集、建设、整理、利用、保存、保密等活动,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规定,严格保护国有电子档案的保密性和完整性第六条国有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和完善国有电子档案管理制度,明确电子档案的管理责任和权利第七条建立全面、规范、高效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包括档案归档、档案检索、档案借阅、档案销毁等环节的程序和规范第八条建立电子档案的安全防护机制,包括信息备份、恢复、加密、审计等措施第九条国有电子档案应当按照分类管理原则,组织档案,包括机构档案、业务档案、项目档案、普查档案等第十条国有电子档案应当按照档案文件的价值等级,划分为试用、一般、重要和基本等级第十一条国有电子档案应当采取措施保证电子档案的长期保存长期保存的保障措施包括备份、存档、转存、迁移、数字化复制或其他措施第三章利用部分第十二条国有电子档案应当按照管理程序和规范进行利用,防止非法或不当利用第十三条国有电子档案利用应当遵循档案保护原则和法律法规规定,严格限制或禁止有关的行为第十四条国有电子档案利用应当经过授权、检索、审阅、借阅等环节的程序与规范第十五条国有电子档案利用应当有秩序、规范,防止过度利用导致档案的破坏和丢失第四章责任部分第十六条国家文物局作为国家档案管理机构,对国有电子档案的管理、保护和利用进行监督和管理第十七条国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和完善国有电子档案保管和利用责任制度,明确电子档案保管和利用的责任和义务第十八条国有电子档案管理工作应当由专人负责,任何人不得破坏、篡改、损毁电子档案第十九条国有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监督、检查国有电子档案的保管和利用工作,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第二十条国有电子档案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违反规定,造成国有电子档案的遗失、破坏等问题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给予处罚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文物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比修订前的《国有电子档案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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