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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公司名称为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公司,简称公司第二条公司注册地设于中国大陆第三条本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第四条公司收入全部用于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第二章公司业务第五条公司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的策划、实施、运营和维护等第六条公司向社会提供的城市轨道交通建设项目包括地铁、轻轨等第三章公司资本第七条公司资本总额为人民币10亿元整,由股东出资第八条公司的出资方式为货币出资和实物出资实物出资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第九条公司股东应按照其所出资额度的比例享有公司的收益和权益第四章公司管理第十条公司设有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第十一条公司董事会由股东代表组成,董事人数不少于五人,采用半数以上出席原则进行决策第十二条公司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人数不少于三人,采用半数以上出席原则进行决策第十三条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负责公司日常管理和业务运营第五章公司财务第十四条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采取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制度,定期公示公司财务状况第十五条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合理的财务预算和资金管理制度第十六条公司所有权益的分配应由股东决定,其中必须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的要求第六章公司章程的修改和解散第十七条本公司章程的修改和解散需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上通过,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后生效第十八条公司解散后,剩余资产应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清算第七章其他第十九条本章程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第二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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