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第十条付款申请书应当尽可能详尽、准确、合规,避免打折、涂改、加字、划线等不当行为第三章支票的使用第十一条大学使用支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支票的使用必须具有合法、合规、合理的用途;
(二)使用支票应当严格按照填写支票的规定,不得超额或跨账户使用支票;
(三)支票的领取必须经过规定的授权,领取人必须是相关业务人员,验收后方可领用第十二条大学使用支票应当先编制付款凭证,并经过审批后方可使用第十三条付款凭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基本信息收款单位、账号、开户行、类型等;
(二)支付项目事项、金额等;
(三)支票的号码、金额、签名、日期等第十四条付款凭证应当尽可能详尽、准确、合规,避免涂改、加字、划线等不当行为第四章支票的兑付第十五条大学对外兑付支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兑付支票必须经过规定的授权,且必须经过审核和确认;
(二)兑付支票时应当核对支票号码、金额、账户和户名等信息;
(三)兑付支票后,支票即作废,不得再使用;
(四)支票的兑付应当在预留行为支票付款的银行开设的支票账户里余额充足的前提下进行第十六条大学对内兑付支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支票的兑付必须经过规定的授权,且必须经过审核和确认;
(二)支票的兑付应当核对支票号码、金额、账户和户名等信息;
(三)支票兑付后,应当将支票进行回收、销毁等处理措施第十七条大学对外兑付支票应当通过指定银行、邮局等金融机构进行第五章违法和处罚第十八条大学内部在支票结算管理上,如果出现造假、伪造支票等违法行为,将以合同法、刑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进行相应处罚第六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学校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组织实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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