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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
(一)地方标准的部分规定已制约了科技创新成果的推广应用的;
(二)地方标准的部分规定经修订后可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
(三)地方标准的部分规定有明显缺陷或与相关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抵触的;
(四)地方标准滞后老化及其他需要对现行标准做局部补充规定的第二十四条地方标准复审后,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对标准做出继续有效、废止或予以修订的复审决定,并予以公布对确认继续有效的地方标准,当再版时或汇编时,应在其封面或扉页上增加年月确认继续有效〃标记对确认修订的“XXXX XX地方标准应列入年度计划,及时进行全面修订或局部修订;全面修订按照标准编制的有关规定执行,局部修订执行简易程序第五章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第二十五条工程建设标准发布后,相关单位每年应针对各m专业领域的重点标准制定宣贯计划并组织落实标准培训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市标委会统筹、指导,各主编单位或有关行业协会等单位具体组织开展标准培训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标准培训计划由市标委会编制并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
(二)标准培训应纳入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计划,并计入相应学时
(三)标准培训应确保质量和水平,负责标准讲解的人员应是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或经培训合格的师资人员
(四)标准培训活动,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第二十六条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参加相关标准的培训活动,其所在单位应为相关人员参加标准培训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第二十七条工程建设标准解释由标准批准部门负责,未经标准批准部门同意,严禁擅自对标准中技术内容进行解释对涉及强制性条文的,标准批准部门可指定有关单位出具意见,并做出标准解释;对涉及标准具体技术内容的,由标准主编单位或技术依托单位出具解释意见当申请人对解释意见有异议时,可提请标准批准部门做出标准解释第二十八条工程建设标准是工程建设活动的基本依据和准则凡在本市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服务.材料供应等有关单位和人员,均应依据工程建设标准从事建设活动,并优先采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设单位应提出项目拟达到的标准,并在招标时要求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中列出采用的工程建设标准名称及编号;对不符合工程建设标准施工的工程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二)勘察、设计单位在勘察报告、设计文件中须列出采用的工程建设标准名称及编号,并按标准进行勘察设计;
(三)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审核设计文件所采用工程建设标准的全面性、合理性、有效性;
(四)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合同注明的工程建设标准组织施I;
(五)监理单位必须按合同中所列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监理;
(六)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部门应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是否违反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七)材料供应、咨询服务等单位应按照现行标准的要求供给材料、咨询服务等第二十九条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必须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采用的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及约定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依法承担工程建设质量安全责任用的工程建设推荐性标准,或约定采用的体标准、相关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采降低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第三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从事建设活动中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采用的工程建设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约定的体标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处罚第三十一条工程建设实施过程中,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与现行的工程建设标准不一致,或工程建设标准没有规定又没有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可依的,应由建设单位在报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同意后,组织相关专家进行专项技术论证,并将论证结果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第三十二条工程建设标准实施情况的监督检蛰结果,应及时上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当发现地方标准中的某些规定需要进行修改时,应当及时向地方标准批准部门提出意见或建议第三十三条标准员承担标准的宣贯和实施组织、监督检查、信息收集反馈及实施效果评估等工作企业应设立企业标准化委员会,并将标准实施情况及时上报市标委会第三十四条地方标准主编单位应在地方标准批准实施后年内,针3对地方标准的先进性、科学性.协调性、可操作性以及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报告报市标委会作为标准复审参考第三十五条持续推进标准信息化建设,畅通标准实施信息反馈渠道,实现信息公开、资源共享、实施信息反馈等功能,加强标准化信息服务,提高管理工作透明度第三十六条鼓励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具备相应专业技术和标准化能力的协会、学会等社会团体或企业制定高于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供市场使用者约定采用或供社会自愿选用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实行自我声明公开和监督制度,并主动接受相关部门的指导在我市执行的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不得与国家.地方现行标准相抵触或矛盾第六章经费管理第三十七条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经费使用由相关单位按本单位财务制度自主管理,原则上应当采用非现金方式结算第三十八条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经费主要采取自筹经费、财政补贴.科研经费、企业资助、标准培训收入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解决地方标准编制所需经费原则上自筹为主鼓励地方标准编制单位多渠道筹措地方标准编制经费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按照下达的立项计划拨付项目财政资助资金,资助经费一次审定,一次拨付主编.参编单位应当按照任务书的约定,确保自筹经费及时足额到位第三十九条地方标准资助额度按骨干性、综合性、是否新编等综合考虑,资助费用一般为万,其他地方标准及地方标准修订,资助20费用为万,特殊情况除外5~10凡我市登记在册单位,将已发布地方标准主编完成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主编单位在标准发布一年内提出申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将以〃后补助〃方式予以奖励转化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第一主编分别按万.万奖励,第二主编减半奖励108第四十条地方标准编制资助经费应用于地方标准编制工作需要的费用,以及专家咨询、评审费用,不得挪作他用对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经费支出应当退回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一条标准设计及工法的编制管理以及监督实施除应符合本办法外,尚应符合我市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渝建发】号)废止c200484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重庆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加强我市工程建设标准的管理、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提高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水平,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我市建设领域工程建设标准的立项、制定.发布.实施监督及复审等标准化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是指在工程建设领域,通过制定标准.实施标准和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实现最佳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技术活动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是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立项并组织制定.发布实施且在我市行政区域应用的技术标准(含标准设计、工法)O本办法所称团体标准是指由社会团体批准发布、服务于工程建设的标准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要求和工作要求所制定的,服务于工程建设的标准本办所称标准设计是指工程建设构配件与制品、建(构)筑物、工程设施和装置等的通用设计文件及应用设计文件本办法所称工法是指以工程为对象,以工艺为核心,运用系统工程原理,把先进技术和科学管理结合起来,经过一定工程实践形成的综合配套的施工方法第五条地方标准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统一计划、统一审批.统一发布、统一备案、统一管理第六条标准属于科技成果对技术水平高,取得显著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地方标准,应予以奖励地方标准成果可纳入单位和个人业绩考核、职称评审.企业资质判定的主要业绩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七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其职责是:(-)组织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二)制定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组织开展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等任务;负责地方标准的制定、报备和发布及解释;
(五)负责标准的宣贯培训、组织实施和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负责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指导、管理与服务;
(六)负责工程建设标准化的其他工作(七市工程建设标准化办公室设在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科技教育处工)程建设标准化具体工作可委托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化专业委员会等机构(以下简称〃市标委会〃)协助管理第八条各区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化管理工作,并明确相应的工作机构和人员第三章地方标准的制定第九条地方标准的制定实行计划管理,由高校、科研院所及从事工程建设的企事业单位等独立或联合提出,申请单位应填写项目申请表和项目任务书,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列入计划组织实施第十条对没有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不具体,且需要在我市作出统一规定的工程建设技术和管理要求,可制定相应的地方标准第十一条制定地方标准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相关技术经济政策;
(二)不得低于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不得与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抵触,并应避免重复;
(三)以实践经验和科学技术发展的综合成果为依据,做到协商一致,共同确认;)技术内容应突出资源禀赋和民俗习惯,体现我市气候、地理.文化.经济技术水平等特点,促进特色经济发展、生态资源保护、文化和自然遗产传承;
(五)结合本地自然条件,合理利用本地资源,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
(六)涉及专利技术的标准按照《工程建设标准涉及专利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地方标准中,对涉及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的条文,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定后,作为强制性条文对没有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不具体的,可制定适合我市需要的强制性地方标准或补充条款;对已有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制定高于或严于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地方标准或补充条款地方标准强制性条文不得与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强制性条文重复或矛盾第十三条地方标准的制定程序、编写格式和书写方法应按《工程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第十四条地方标准的主编单位应牵头并会同参编单位负责本标准的计划项目申请、编制、报批及收集整理反馈意见和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等工作,并负责落实标准编制所需的人员、资金、设备等,按计划组织实施;如不能按时完成的,应及时向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报告地方标准的参编单位应配合主编单位做好编制工作第十五条地方标准的制定应按以下阶段进行
(一)立项主编单位提出申请,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专家论证后,经批准列入年度标准编制实施计划
(二)准备主编单位筹建编制组、落实编制组成员,制定工作大纲,召开编制组第一次工作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三)编写及征求意见编制组根据工作大纲开展调查研究、测试验证,对重大问题召开专题会议,编写征求意见稿,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日必要时,30可以采取走访或召开专题会议;涉及其他部门时,征求有关部门及单位意见
(四)送审编制组在充分吸纳意见和论证的基础上,形成送审稿,并对不予采纳的意见说明理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收到送审材料经初审后,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审查采取函审与会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特殊情况可采取函审编制组应于审查会议日前,将送审稿等相5关资料提交审查组专家审查专家应不少于人,专家审查组设组长71人,副组长人,实行审直组长负责制会议审查时,应协商一致,1〜2且无重大分歧,方可通过
(五)报批地方标准通过审查后,编制组修改完成报批稿,主编单位将报批稿等相关资料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批准发布报批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可以缓办或者退回主编单位:实施标准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报批稿规定的主要内容存在12重大争议的、或修改不符合要求的;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的3第十六条地方标准制定过程中,市标委会进行技术初审技术初审主要内容包括技术路线的科学性.先进性,技术内容的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以及其他技术性内容第十七条地方标准涉及专利信息的,应当公开标准涉及相应专利的信息第十八条地方标准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统一编号编号由地方标准代号.发布顺序号和发布年号组成修订标准可采用原地方标准发布顺序号编号应符合下列格式(-)强制性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例)DBJ50-XXX-XXXX标准代号编号年号例)DBJ50/T-XXX-XXXX
(二)推荐性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编号标准代号编号年号第十九条地方标准应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未经备案的地方标准,不得在建设活动中使用备案号应印在正式出版的标准封面上第二十条地方标准的出版及发行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组织,未经批准发布的,不得以任何形式出版发行,不得擅自翻印地方标准发布至实施的过渡期,一般不少于个月3地方标准发布个月内,在网上公开发布3第二十一条鼓励我市有关单位主编或参编国家、行业标准支持具有特色的地方标准转化为国家、行业标准,应用效果好的团体标准转化为地方标准第四章地方标准的复审与修订第二十二条地方标准实施后,市标委会根据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的要求,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复审地方标准的复审一般在标准实施后3〜5年内进行,可采取会审或函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进行复审
(一)与国家的法律法规、产业政策、产业结构调整不相适应,或已制约了科技发展需要的;
(二)所引用的或相关技术标准有重大修改,或与相关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相抵触的;
(三)地方标准实施中有重要反馈意见的;
(四)重大突发性事件、自然灾害、工程质量或安全事故发生后或其他工程建设急需的第二十三条地方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不再适用、与国家现行标准重复或矛盾.不满足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时,应当建议废止地方标准的技术内容仍然适用的标准,应当建议继续有效地方标准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建议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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