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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2.4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活动的主体,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处于核心地位保障安全生产,生产经营单位是关键从近年来发生的安全事故看,大都与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有直接关系因此,《安全生产法》本着“预防为主”的原则,有针对性地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做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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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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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是生产经营单位专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设机构,其工作人员都是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作用是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内部各种安全检查活动,负责日常安全检查,及时整改各种事故隐患,监督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等等它是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组织保证是否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配备多少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还是配备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要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的危险性、规模大小等因素来确定危险性比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多少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合适,则应根据生产经营单位危险性的大小、从业人员的多少、生产经营规模的大小等因素确定从事矿山开采的生产经营单位,危险性很大,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从事危险物品经营的生产经营单位,有的规模可能较小,仅几个至儿十个从业人员,则可以不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但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除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外,其他危险性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是否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是否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则要根据其从业人员的规模来确定,如果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同时,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对本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的各种问题要及时予以处理,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但不能因此而解脱其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责的义务,而仍应承担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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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任职要求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所有从事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总称,它既包括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也包括生产经营单位主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既指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也指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为一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知识和管理能力,对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需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有具体的、深入的了解和掌握,并能够熟练地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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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教育和培训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与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安全生产知识、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以及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生产经营单位要采取多种途径,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要制定符合实际、合乎规律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规划和工作计划在教育培训的形式上,要多元化,形成灵活的教育培训机制,完善教育培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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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与考核特种作业人员是从事特殊作业的从业人员的简称,是指其作业的场所、操作的设备、操作内容具有较大的危险性,容易发生伤亡事故,或者容易对操作者本人、他人以及周围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人员关于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国务院有关部门做出过相应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瓦斯检查工、起重机械工、压力容器操作工、爆破工、通风工、信号工、拥罐工、电工、金属焊接(切割)工、矿井泵工、瓦斯抽放工、主扇风机操作工、主提升机操作工、绞车操作工、输送机操作工、尾矿工、安全检查工和矿内机动车司机等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新兴产业和作业方式的出现,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也会随着变化,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重新进行界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安全作业培训,并经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操作资格证书,才能上岗作业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才能从事相关的特种作业未经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人员,不能从事特种作业;否则,要追究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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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基础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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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方可进行生产,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条件,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各个系统、各生产经营环境、所有的设备和设施以及与生产相适应的管理组织、制度和技术措施等,能够满足保障生产经营安全的需要,在正常情况下不会导致人员的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一些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对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的总体要求这是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的最低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达到这些要求,才能从事相应的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安排适当资金,用于改善安全设施,更新安全技术装备、器材、仪器、仪表以及其他安全生产投入,以保证生产经营单位达到法律、法规、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的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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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在劳动过程中能够对劳动者的人身起保护作用,使劳动者免遭或减轻各种人身伤害或职业危害的各种用品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是保障从业人员人身安全与健康的重要措施,也是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基础,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劳动防护用品,是一项法定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安排用于配备劳动保护用品的经费劳动防护用品的种类很多,有防静电服、工作服、安全鞋、安全带、自救器、防护罩、安全帽等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免费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生产经营单位为从业人员提供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GB11651-89《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试行)》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提供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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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安全警示标志有较大危险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是指因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的作业性质、使用的设备、材料或者储存的物品有危险因素,容易造成从业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伤亡,或者有关设施、设备的操作使用中容易对人身造成伤害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或者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相应的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及时提醒从业人员或其他进入这一区域人员注意危险,使其能意识到所处环境的危险,提高注意力,加强自身安全保护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性质、有关设施设备的安全性能等因素,确定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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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工伤保险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工伤社会保险是指劳动者因公受伤、患病、致残或死亡,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经济补偿和物质帮助的社会保险制度根据原劳动部制定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费,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按照本办法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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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将安全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为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提供资金保障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即“三同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矿山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其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人生产和使用搞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从源头上杜绝事故隐患,是保障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重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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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管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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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安全设备的管理安全设备是用于保证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防止事故发生,保障职工人身安全与健康的设备总称由于安全设备关系到人身安全和健康,因此,国家对这类设备做出严格的规定,从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直到报废,都制定了严格的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也制定了行业标准为了保护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必须正确使用安全设备在我国,由于各种设备的不合格,以及使用过程的不当,发生的事故也不少为此,《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这从两个方面来进行规定一方面对于生产安全设备的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厂家)来说,要保证安全设备的设计和制造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生产出合格的安全设备另一方面对于使用安全设备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单位)来说,要做到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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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特种设备、危险物品容器及运输工具的管理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主要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升降机、载客的索道等危险物品的容器,是指盛装危险物品的器具,如盛装危险化学品的槽罐等危险物品的运输工具主要包括盛装槽车、管道等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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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淘汰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和设备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是指不符合生产安全要求,极有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致使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遭受重大损失的工艺、设备为了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对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一律不准使用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生产经营单位,将依法予以处罚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在认真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确定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和设备的目录,定期向全社会明令公布国家对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明令公布后,生产经营单位应遵照实行,不得继续使用此类工艺和设备,也不得转让他人使用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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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重大危险源的管理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或者临时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一般来讲,单元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者场所,或者同属一个工厂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备或者场所我国已经颁布了重大危险源辨识国家标准(GB18218—2000),对各种危险物品的临界量作了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登记建档登记的内容包括重大危险源的名称、地点、性质、可能造成的危害等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通过一定的技术手段,利用仪器对重大危险源的一些具体指标、参数进行测量;对重大危险源的各种情况进行综合的分析、判断,掌握其危险程度;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观察和控制,防止其引发危险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制定的应急预案,要进行必要的演练,保证在事故发生或在出现紧急情况时能够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事故的扩大并降低事故的损失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告地方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以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能够及时掌握有关情况一旦发生事故,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调动有关方面的力量进行救援,减少事故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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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所谓安全距离,是指在这个距离之外,即使发生事故,也不致损害宿舍内员工的人身安全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O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是指走道、楼梯、走廊等;“标志明显”是指应在容易看到的地方设置紧急安全标志,并保证标志的清晰、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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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危险作业的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吊装、爆破是比较常见的作业方式,特别是在矿山、建筑施工以及在大型机械制造等单位更是经营采用这两种作业方式专门人员,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熟悉爆破、吊装作业的有关技术和操作规程,并具有一定管理能力的人员专门人员应严格履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职责,包括监督操作人员遵守操作规程,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处理现场紧急事件,纠正违规操作等;确保安全措施的落实是指要确保应采取的防止爆破、吊装等危险事故发生的措施落到实处爆破、吊装作业的操作规程包括《爆破规程》、《金属非金属地下安全法规》、《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大爆破安全规程》等专门的操作规程这些规程,对爆破、吊装作业应当遵守的具体程序和要求作了具体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区域进行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很多,往往一个施工工地,有多个不同的生产经营单位同时施工当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情况时,生产经营单位与生产经营单位之间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书面协议,由双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管理职责要明确、具体,操作性要强,并落实到人当某一事项双方都有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时,必须明确由谁负主要责任,另一方给予配合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必须载明安全措施同时,必须指定专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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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租赁承包中的安全管理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书面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由生产经营单位和承包方或承租方双方签字认可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必须具体、明确,并落实到人如果承包方、承租方又将项目、场所、设备进行转包或者转租给其他单位的,承包方与再承包、承租方与再承租方也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承租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以此类推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统一协调、管理生产经营单位是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最终责任者,有责任和义务对承包、出租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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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安全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具体的安全生产情况确定检查计划,有目的的进行检查检查要深入现场,及时发现生产作业中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环境的不安全条件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立即处理立即处理有困难的,要采取临时的安全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对于重大安全问题,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报告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召集有关部门或者人员研究安全问题,制定整改方案和安全措施,立即整改所有检查和处理的情况,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做好记录,以备今后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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