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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消费税涉税信息采集表所属时期年月至年月纳税人纳税人识别号名称口白酒口啤酒□黄酒口葡萄酒口其它酒口配制酒口酒类品目酒精纳税生广方式口自产口外购口委托加工口受托加工人信纳税人识别销售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息号12••••••••♦3销售价格(元/斤)已交设计产销售收应纳税消费产品类别、品牌名称能(吨/产量(吨)销量(吨)入(万平均额(万税额行次年)元)出厂元)(万销售价格元)公司平均销售价格
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白酒合计——产品其中品牌
①1信息品牌
②2品牌
③34
(二)葡萄酒合计——5其中品牌
①6品牌
②7品牌
③8•••••••♦♦9
(三)啤酒合计——10其中品牌
①11品牌
②12品牌
③131415
(四)黄酒合计——其中品牌
①16品牌
②17品牌
③18・••••••••19
(五)配制酒合计——20其中品牌
①21品牌
②22品牌
③2324
(六)其他酒合计——25其中品牌
①2627【表单说明】.本表由独立缴纳消费税的酒类生产企业填写
1.“酒类品目”可多选
2.“生产方式”可多选,“自产”是指生产企业自酿酒;“外购”是指生产企业购进散酒3进行勾兑、包装.“销售公司”是指销售生产企业生产的成品酒,并与生产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和个4人关联关系是指生产企业与关联销售单位之间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受托加工产品在“品牌”栏内填写“受托加工”
5.平均出厂价格是指生产企业销售酒的加权平均价格,受托加工产品填写加权平均的组成6计税价格;销售公司平均销售价格是指销售公司对外销售的加权平均价格,如有多级销售公司,填写最终一级销售公司对外销售的加权平均价格,受托加工的企业不填写此栏.无品牌的酒在品牌栏内填写“散酒”7勾稽关系、“白酒合计、葡萄酒合计、啤酒合计、黄酒合计、配制酒合计、其他酒合计”数为各品1牌的合计数、第、、、、、行各产品第
④、
⑤、
⑧、
⑨栏的“销量”、“销售收入”、21616212631“应纳税额”、“已交消费税额”分别与本表相对应的所属期内企业的纳税申报表的“销售数量、销售额、应纳税额、本期缴纳前期应纳税额”进行比对,其合计数应保持一致其中,《酒及酒精消费税纳税申报表》中计量单位粮食白酒和薯类白酒为斤(如果实际销售商品按照体积标注计量单位,应按毫升为斤换算),啤酒、黄酒、其他酒为吨
5001、“合计”为“白酒合计、葡萄酒合计、啤酒合计、黄酒合计、配制酒合计、其他酒合计”3之和、在“生产方式”栏次勾选“受托加工”项目的生产企业,第一栏相关品牌中应具有“受4托加工”产品的数据、本表“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如下5(―)白酒纳税额=销售数量又元克(或毫升)+销售额
0.5/500500X20%(-)葡萄酒应纳税额=销售额义10%
(三)黄酒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元/吨X240
(四)配制酒应纳税额=销售额又10%
(四)其他酒应纳税额=销售额X10%
(五)酒精应纳税额=销售额义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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