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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信用卡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之《商业银行信用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商业银行信用卡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商业银行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指商业银行发行且可供持卡人在其他商业银行或指定商户消费、取现、转账和其他功能,并签署由商业银行与持卡人约定的信用卡使用合同而提供的一种支付工具第三条各商业银行应当按照《办法》的要求,制定统一的信用卡发行和管理标准,确保信用卡的安全有效使用第四条为防止信用卡欺诈、滥用、被盗刷等一切不当行为,各商业银行应当落实安全防护措施,合理安排信用卡发行、费用结算和立案核准等各项管理流程,加强对持卡人行为违法违规、恶意拖欠贷款、恶意欠款和信用卡持有人死亡死亡弃用等情况的监督和管理第二章开立流程第五条信用卡开立借款人应当持有大陆居民身份证或者永久居住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年满周岁,能够通过个人征信检查确保信贷能力的借款人,才可以申请办理开户18信用卡业务第六条申请开立信用卡时,借款人应当提交有效证件、提交相关申请表格、同意具体的信用卡计划或者信用卡使用条款、必要的征信报告等文件,并签署担保协议、信用合同等第七条信用卡申请应当根据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社会关系、客户参照、征信报告、对交易的综合判断等要素,全面综合了解借款人的信用资质,收集用户的资料r准确识别客户,防止持卡人及其它违法行为的发生第八条信用卡发行审核应当特别重视潜在违约客户的信用卡申请,针对特定群体,比如境外华人、未成年人、财务紧张客户等,可要求客户提供额外的资质证明等附加材料,加强客户实名认证,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定性定账审核第三章管理第九条各商业银行应当把握信用卡信息的安全性、把控信用卡消费行为的合规性、加强对信用卡交易管理,通过业务工作流程、网络技术等控制措施,防止信用卡欺诈和恶意花销第十条各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办法》有关规定,认真审查持卡人申请变更信用卡业务内容或者要求变更信用卡使用权限的,应当按照相应的流程确认持卡人的身份和法人实体的资质,确保其合规行为,加强对持卡人的管理和违约制裁第十二条各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和其他相关机构报告信用卡发行、管理、终止、挂失和扣款等信息,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和其他相关机构报送相关人员定期统计报表,加强与相关机构的信息共享第十三条各商业银行应当实行围绕信用卡的内部控制流程,要求商业银行从业人员必须熟知内部规定,完善内部营销指导制度,加强信用卡客户管理,防止欺诈、滥用、被盗刷等违法行为发生第四章监督第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监督各商业银行信用卡发行、管理情况,及时发现和处理商业银行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行为,发出行政命令或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第十五条如果发生违法的行为,商业银行应当在天内向中国人民银行申报,详细说5明发生违法行为的情形及相关法律依据,并且应随时协助中国人民银行开展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如果发现商业银行有违反《办法》的行为,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写出检查意见,要求商业银行改正违反行为,接受专项整改措施,必要时根据《办法》规定采取行政处罚措施第十七条各商业银行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或者协商一致,制定有关信用卡发行、管理的行业标准,以及防止信用卡滥用、欺诈以及拒绝兑换等其他法律法规责任保障措施,以及市场规范第十八条本办法自施行之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将及时发布执行办法等具体实施规定第十九条本办法具有合同效力,商业银行发行信用卡时应当与持卡人签署信用卡使用合同,双方均必须遵守本办法规定第二十条本办法具有广泛约束力,未尽事宜可以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本办法及《办法》的要求另行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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