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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工商局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重大决策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性、民主性,根据《省人民政府重XX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X X则》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贯彻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意见》的规定,X X结合工商系统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XX第二条重大决策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客观、全面、高效、便民的原则,充分听取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依法不能公开听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第三条全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制机构负责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推进和听证的组织实施,并会同监察部门对听证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四条作出下列重大决策前应当举行听证
(一)起草有关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规范性文件草案,制定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名义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二)制定或者调整本辖区市场监管重大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三)制定与调整涉及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重大行政措施;_、制定与调整涉及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监管重大行政措施;_、制定与调整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行政执法的重大行政措施;_、其他涉及人民群众反映集中的热点、难点问题的决策事项;_、其他需要进一步了解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的重大事项
(四)作出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前,作出该许可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或者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申请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
(五)拟作出以下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经当事人申请的_、责令停业整顿、责令停止营业、责令停止广告业务;_、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经营许可证;_、对公民处以一千元,对个体工商户处以一万元,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_、对公民、个体工商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达到本项第一款所列数额的处罚
(六)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提出申请的,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的;第五条拟作出重大决策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听证机关,负责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决策事项的听证工作第六条实施本细则第四条第
(一)、
(二)、
(三)项规定所指的听证,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制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XX实施办法》、《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XX织实施第七条实施本细则第四条第
(四)项规定所指的听证,由负责该行政许可审查的机构按照《省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许可听证实施办法》组X X X X织实施第八条实施本细则第四条第
(五)项规定所指的听证,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和《省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听XX XX证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第九条实施本细则第四条第
(六)项规定所指的听证,由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行政复议机构按照《义省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复议听证实施办XXX法》的规定组织实施第十条重大决策听证会结束后,听证组织机关应及时研究听证意见,形成听证报告,对听证会上的各种意见、建议作出全面、客观、真实的反映对没有采纳的重要意见,应及时反馈,并说明情况第十一条对半数以上听证代表持反对意见的重大决策事项,决策不得通过,决策机关应当调整决策方案,并按照《省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办XX法》《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实施细则》的相XX关规定,重新举行听证第十二条重大决策听证会结束后一个工作日内,听证组织机关应当将听证报告分别报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查,负责审查的机关应在一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经审查同意的听证报告作为实施重大决策的重要依据第十三条按照本细则第四条规定应举行听证而未听证的;按照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组织实施听证,但听证报告未报经审查通过而作为重大决策依据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第十四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将重大决策听证制度的实施情况纳入目标管理、绩效考评和年度考核的范围第十五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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