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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政府信息公开法暂时还没有被我国纳入立法机关的立法规划,但是,学界早已将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列入重点议题的范畴不难想象,在将来政府信息公开立法过程中,不同的利益群体如立法机关、学界等将有一场激烈的较量目前,我国的宪政法学者乃至政治学者,不仅要着眼于国外政府信息公开法典的研究,更要做好面向政府部门的宣传工作此外,在关于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性方面,也应该注重公众认识、理解的提高,这将有效降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过程中遇到的阻力,促进相关工作的推进,进而促进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早日建立完善参考文献朱友刚《服务型政府视角下的政府信息公开研究》在某种意义上,英国保密文化传统斗争的经历,是与英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立的经历是重合的正是在这个基础上,英国政府信息公开并未领先形成系统化立法,截至20世纪末才得以初步形成从英国政府立法的过程中,不难看出其对英国保密文化传统与法律制度的继承首部《官方保密法》于1889年制定,第二部《官方保密法》于1911年修改后颁布,这对于英国政府建立信息公开制度产生了极大的影响但是,受限于国内外各种因素的影响,以及社会的发展,英国逐步开始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英国《利用地方政府信息法》、《数据保护法》于1984年颁布,以及《接触健康报告法》、《接触个人档案法》等相继出台,《获得政府信息实用守则》、《公民宪章》、《开放政府》等系统化法律法规于1990年以后纷纷出台,都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方面进行了体现,正是这些体现,奠定了英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基础,并对英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做出了有力的助力此外,英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制度化也受惠于不断发展的法治建设进程及高涨的民权、民主运动2000年11月,英国正式通过《信息公开法》,尽管2005年,这部早已通过的法律才得以全面生效,但对于英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进一步前进来说,这部法律立法过程的实现,起到了标志性作用作为一个“资深”资本主义国家,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英国社会的主流意识都被保密文化传统占据着体现在信息公开的问题上,这直接造成了英国政府长时间保留观望态度,导致政府信息公开立法难以顺利实现虽然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得以在相当长的历史过程后建立,但英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本身就带着与保密文化传统斗争和妥协的意味,造成其具有十分明显的片面性色彩根据英国信息公开立法编年史,不难看出长期存在于英国传统保守利益集团间的较量,这一政治过程始终贯穿于信息公开立法的整个过程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过程中,英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立过程中,所取得的经验教训,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二浅析英国信息公开制度的表现方式及特色
1、表现方式1信息公开的管理制度信息专员、国务大臣、上院议长是负责管理英国信息公开的主要负责人“第一,信息专员担负着监督和管理信息公开执行情况的职责作为一个独立机构,信息专员署任职的专员人选经由议会两院选拔,由国王任命,议会下院决定并统一基金支付其工资及各项支出在国务大臣首肯的情况下,信息专员能够选用副专员一名及助理数名,并为其提供相应报酬通过相应的形式及途径推动信息公开法在公共机构的实施,内容涵盖评估公共机构与政府部门对信息自由法的履行情况,向公共机构给出建议,对信息申请人的申诉进行受理等,从而敦促公共机构履行《信息自由法》,这是信息专员的职责此外,每年,信息专员要将履职情况的报告提交至议会两院第二,在公共机构履行信息公开监督和管理方面,国务大臣有义务进行国务大臣担任着对公共机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指导手册进行颁布和修改的职责,在此之前,应该咨询于信息专员,同时务必向议会两院提交颁布或修改过的指导手册第三,上院议长担负着监督和管理保存、管理和销毁档案的职责在有关公共机构保存、管理和销毁档案的过程中,上院议长担负着发布指导手册的使命J2通过排除例外信息借助这一职能,英国《信息自由法》得以对信息公开的范围进行确定在信息公开时,代价不能是公共机构和信息申请人之外的第三方利益的受损,以及在信息公开时,代价不能是公共利益的受损,是英国《信息自由法》在确定例外信息过程中,综合考虑的两方面内容此外,绝对例外信息及一般性的例外信息是《信息自由法》对例外信息的两大分类政府有义务答复一般性例外信息能不能拥用,但没有义务答复绝对例外信息能否拥用,但是,不能透露其具体内容在例外信息的归类方面,英国《信息自由法》将其分成二十五种,分别是
一、损害国防的信息;
二、损害经济利益的信息;
三、法院档案;
四、与个人信息有关的信息;
五、与政府政策的制定有关的信息;
六、法律职业特权信息;
七、与国家安全有关的信息;
八、与商业秘密有关的信息;
九、与会议特权有关的信息;
十、损害国际关系的信息;
十一、与法律实施有关的信息;
十二、与公众健康、安全有关的信息;
十三、与审计职能有关的信息;
十四、能够借助其它途径获得的,已经公开或即将公开的信息;
十五、关于公共机构实施侦察和诉讼的信息;
十六、对大不列颠联合王国内部关系造成破坏的信息;
十七、关于国王、王室成员以及其家族通讯的信息;
十八、以保密为前提为获取基础的信息;
十九、例外信息还包括其它所有法律禁止披露的信息3信息公开的程序对于公共部门信息公开的方式,《信息自由法》规定了依申请公开及主动公开二类,公开程序分别如下依申请公开第一,申请人将包括申请人要求公开的有关信息、联系方式地址、姓名等内容在内的书面申请提交至相关公共部门其次,在接到有关申请后,公共部门按照申请的内容,对申请的信息属于公开信息或例外信息予以判断假设公共部门判断为公开信息,就要按照规定时间,及时答复该申请假设公共部门判断为例外信息,就要对申请人提交的相关申请予以拒绝,并在规定的时间里将申请的信息为例外情况的世纪情况通知到申请人,并告知原因主动公开信息第一,国务大臣将公共机构信息公开指南颁布下去其次,公共部门结合信息公开指南,按照《信息自由法》,将信息公开的目录编写出来第三,信息专员署对信息公开目录予以审核,通过后据其进行逐项按时公开通常来说,每四年对信息公开目录进行一次修订,但是,各部门也能在信息专员审核通过的前提下,随时按照具体的情况进行修改、实施
2、英国信息公开的特点完善的法制,是英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构筑的基石,同时,效率十分高的监督管理体制也随之形成每个公民积极参与信息公开,是英国政府十分看重的一个方面,同时也制订了一套完善的执行制度对信息公开进行有效地管理和监督1体制健全一套高效的管理、监督和救济制度的建立,是英国信息公开制度一个很明显的特点信息公开立法对政府、议会、公民都设计了十分规范的制度”使之形成协调有度、职责清晰、运转高效、分工明确,构建信息公开合力就像前面所论述的那样,信息专员、国务大臣、上院议长等,都有非常明确的分工,相辅相成又相互制约,在推动政府信息公开制度高效运行方面发挥着共同助力2注重立法在信息公开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方面,为了给政府信息公开和个人数据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法律后盾,英国议会出台了《信息自由法》、《数据保护法》等和其它西方国家相比,英国的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并不算早,同时其发展也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时间段,所以,西方各国关于信息公开立法的有益经验及失败教训,为《信息自由法》的制定提供了有效的借鉴而且在立法时,英国也充分考虑了现实国情和发展要求,在此基础上建立起了适合英国社会发展、符合国家基本国情的信息公开制度3社会参与程度高对各种社会力量进行积极利用,来促进政府信息的公开,是英国信息公开制度的另一个显著特点根据历史及现实情况,针对信息公开工作,只凭借政府部门的自觉行为是无法做好、做实的所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目标的达成,离不开社会各类团体及个人的共同努力英国的相关做法主要是以宣传教育作为先导,以积极落实作为措施,政府主动公开和申请人申请公开相结合,积极动员和广泛利用社会各阶层力量来做好信息公开的相关工作在具体操作方面,英国政府信息公开主要以政府主动公开有关公共性和程序性的相关信息为政府信息公开主体,依申请公开具有很强个性化特点的相关信息为重要组成部分,这也是一个特点根据英国信息公开申请的现实,新闻媒体是申请信息公开的主要主体,这意味着社会在英国信息公开领域具有相当高的参与度
二、浅析我国信息公开制度的具体情况及不足
(一)我国信息公开制度的现状尽管对政务公开实践经验的借鉴是我国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必经之路,随着1991年开始的政务公开实践不断深入,人们将目光投向更高要求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地方性规章在国内部分城市如上海、广州、汕头等相继出台的情况下,2007年4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在国务院的正式公布下,推行至全国统一应用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范围、主体、监督、程序、保障等方面,在这一条例中均有规定该条例于2008年5日1日正式施行,意味着我国已经初步形成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具有标志性的意义在推动政府信息公开立法的过程中,由于当时《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仍旧处于一个相对较低的立法层级上,我国通过推行行政法规的途径来达成相比于之前国内出台的相关行政公开的规范性文件,《条例》的相关规定显示了十分可观的进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进行了扩大,一方面,在主体方面,《条例》对信息公开的主体范围进行了扩展公共企事业单位密切关系群众利益的、行政机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由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都能够按照生活、生产、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相关政府部门主动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其次,《条例》创新了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和相关辅助制度,从而在制度上使得公民获取信息变得更加便利在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上,《条例》作出了更为严格的规定,并提出了更加多样的方式内容涉及依申请公开、主动公开、非法定的公开形式、法定的公开形式等诸多方面第三,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相关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进行了规定,各级行政机关必须对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年度报告予以定期公布在认为行政机关存在没有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情况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举报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或者上级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在认为其合法权益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受到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侵犯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四,从法规层面上,《条例》对公民在拥有获取政府信息方面的权利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对于政府来说,信息公开也正式成为法定义务政府应及时在公众根据《条例》相关规定提出政府公开信息要求时,对相关信息进行准确公开公民的知情权也由此得到了制度性的保障,政府的服务意识因此得以强化此外,《条例》指导原则中的“公平”、“公正”、“利民”等,也对其保证权利的立法价值取向进行了体现
(二)浅析我国信息公开制度的不足目前,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仍旧处于基础时期,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实施以来的实践来看还存在诸多问题,与西方发达国家在信息公开制度方面所取得的成绩尚有很大的差距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第一,从《条例》本身的角度来看按照立法位阶,《条例》仅为国务院出台的行政法规,并未被置于基本法的高度来进行规范其次,在主体范围上从原则上讲,作为国务院出台的一项行政法规,《条例》无法对党的机关、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的信息公开予以规范,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同时,由于相对较低的立法层级,在和当前法律制度发生矛盾的情况下,其无法发挥应有的功能,对相关问题加以解决此外,作为颁布的行政法规,《条例》为自定的规则,对于社会的监督来说益处不大第二,“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这一基本原则,在《条例》中并未得到明确规定对于防止行政机关因逃避公开信息的义务而滥用例外条款来说,这是非常不利的同时,在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方面,相关法律并未给出明晰的界定,这在无形中造成了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被任意放大,对于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十分不利第三,在“知情权”的概念上,《条例》未能予以明确提出一般来说,信息公开的核心价值追求是“知情权”,信息公开本身只是作为实现这一核心价值的手段、方式和途径,“知情权”保障这一理念应该体现在信息公开制度的整个过程中在我国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方面,立法回避“知情权”显然有着明显的弊端,很有可能导致政府信息公开变成一项“面子工程”第四,关联《条例》的辅助法律制度尚未健全举个简单的例子保障新闻自由及隐私权的相关法律长时间未能形成,往往容易造成行政机关难以甄别信息公开和保护隐私的区别,对于行政机关不作为信息公开来说,这甚至相当于给出了制度性的缺位同时,由于我国现行的《统计法》、《保密法》、《档案法》等制定的时间较早,受“求稳”、“保密”等思想的影响,对公共信息保密的重要性进行了过分强调,这就和《条例》强调的立法精神不一产生了矛盾行政信息公开所存在的不足,自《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从2008年开始实施至今,就已经被逐步暴露了出来其一,政府信息公开流于形式行政机关对于政府信息公开变相为“告知”行为,其并没有把相关的措施视为政府必须履行的义务这种信息公开,逐渐沦为一种权力的点缀,似乎并没有把公众的权利诉求放在心上,造成了公众的知情权难以得到切实保障,无法将信息公开的精神实质体现出来其二,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机构并未形成明确的职责划分,在行政问责制度、评估制度、绩效考核制度等领域尚有较大的完善空间,导致政府信息公开未能得到有力的保障其三,政府信息公开的协调统一性不足现在,政府信息公开管理方面,还未建立一个高效、统一的机构这就造成了行政公开很大程度上陷入各自为政的局面,统一性和协调性相对不足、公开的形式和范围也出现了明显的差异甚至存在单位之间相互封闭,信息不畅的情况,给政府信息资源的互通和共享造成了极大的阻碍
三、我国能从英国信息公开制度中受到的启发政府信息公开,在英国等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成了一种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基本途径,在我国,则被片面地认为是政府工作的工作内容这种基本理念的差异造成目前我国政府机关普遍不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这种问题在地方政府方面体现地更加突出,有人形象的称之为“没有上级机关的要求,没有群众的推动就不做”同时,公众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方面救济渠道也受到了这种基本理念缺陷的直接影响英国相关法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统一范围与标准进行了很好的展示但是,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标准由各地区、各部门分别提出,显得不够统一在某种意义上,这是由我国地区发展不均衡的现实国情决定的但需要指出的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普及工作的展开,以及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理念及手段的全面落实,受到了统一标准的欠缺的限制O我们不难从研究英国信息公开立法进程的实践中得出这样的结论20世纪80年代,英国的信息公开立法大多采用分散式立法模式,各单行法律中分散地体现出信息公开的相关制度和理念例如在英国的部分法律,如《数据保护法案》、《个人资料获得法案》、《地方政府法》等中,均有所体现但是,随着90年代的到来,制定独立《信息公开法》的呼声日渐高涨,针对这种情况,英国政府相继制定并颁布了两部白皮书《你所拥有的知情权》及《开放的政府》,并且起草了《信息公开法》草案那么,我国信息公开立法模式究竟是应该采取分散式立法,还是像英国一样制定单独的信息公开法典呢?法律规范的公开,是在社会生活,法治在发挥重要作用的重要前提,从世界各国信息立法的演进历史来看,毫无疑问我国也应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制定出台单行的《信息公开法》,这将能很好的解决分散立法所存在的互不协调、立法分散等弊病值得一提的是,我们不难根据英国的立法进程,来判断信息公开法的形成并非一朝一夕之事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于2008年出台至今,我国也在信息公开方面取得了不少经验,这对于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典的最终形成,将会起到奠基性的作用
1、注重法律法规之间的协调英国颁布《信息自由法》之后,面临着如何协调既有法律法规与新法关、的问题相应的是需要对既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展开废止、修正和补充工作以适应新的信息公开制度随着《信息自由法》的颁布,英国政府先后修订了《数据保护法》《公共信息法》等法律的一些条款相关统计数据表明,为了确保《信息公开法》的顺利贯彻实行,英国总共修订和废止了大约400项法律法规
2、建立和健全监督管理体系自信息公开制度建立之初,英国便着手构建一套较为完整且行之有效的信息公开监督体系对政府信息公开负有监督责任的内务大臣、上院议长和信息督察官分工严格,责任明确根据这一架构,他们各自负责信息法庭、公共部门、信息办公室、司法部组成的信息公开的督导工作
3、规范信息市场的竞争秩序在处理政府信息方面,英国提出了一项独具特色的举措,那就是对政府信息开发加以重视,对政府信息资源商业化进行推动将对政府拥有的信息进行公布当作是一项商业服务来进行的理念,是英国信息技术小组于1985年提出的在此之后,为了推动英国信息产业发展,英国提出了一系列举措逐步对关于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确立,并制定相关具体举措,是英国公共部门信息咨询委员会于2007年,相继在到在先后在《政府拥有的可交易的信息政府部门与私营部门信息交易指南》、《公共部门信息再利用的政府策略》中进行的
4、对政府信息化建设予以大力推进以电子政务为代表的信息化建设,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后,英国投入较多注意力的领域,“部长管理信息系统”也于1982年起,在政府部门进行试运行经过十多年的发展,英国政府于1998年成立了一个统一领导电子政务的机构,用以协调管理政府信息公开1996月11月,该部门向英国政突出了从社会利益角度推动电子政务的整体战略随着英国政府的强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部门开展了形式多样的电子政务实践
5、立足本国情况的制度创新对现有制度进行的创新对于法律制度的形成及完善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与大部分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英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相关立法在保密传统的影响下,萌芽较晚但是这种“先天不足”并没有影响而后英国跻身拥有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国家行列正因为起步晚,英国拥有冷静分析国际信息公开立法动向的优势,这为其紧密结合自身国情和形势发展需要,吸收借鉴它国先进经验提供狼人有利的条件,从而促进其制度创新所以,和其它国家相比,英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内容对自身发展的内在需要进行了更加准确的体现尽管英国《公务员保密法》在1911年就已经问世,但是《信息公开法》却“千呼万唤始未出,所以,英国的部分支持信息公开的组织于1982年提出了对公务员保密法的范围进行缩小的建议《1989年公务员保密法》在这一行动的推动下得以出台,对保密的范围进行了更加严格的规定,国防、外交、国家安全等领域被纳入保密的严格范围目前我国有《保秘法》,却没有《信息公开法》,而且《保密法》也存在与上世纪英国的保密法相类似的问题比如公民的户籍、升学等个人信息都秘而不宣,存在保密的范围过宽的问题虽然在某种意义上,保守国家秘密与信息公开是有冲突的,但是,信息公开上的不作为,并不能因为保守国家秘密而变得合理化我们应该对英国在这方面的经验教训加以借鉴,所以,应该严格限定国家秘密的范围国家行为领域如国防、外交等与强调信息公开同时,对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进行合理保护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曾提上英国信息公开立法议程的公共利益抗辨制度对于我国也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四、结语尤其需要指出的是,我国政府信息的公开意识正与不断发展进步的社会经济,及不断建立完善的民主法制一起成长如今,各地也都先后颁布了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当然,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还任重道远现在,不少职能部门只是停留在视政府信息公开为办事程序的层面由于政府信息的公开与政府官员的许多特权相冲突,导致实践中存在对信息公开立法抱有抵触和排斥的现象那些本该依法予以公开的信息、,却变成了政府官员手中的内部“消息”,成为权利寻租品
[4]所以,在中国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方面,这是一个需要解开的桎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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