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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承揽合同答辩状(3篇)承揽合同答辩状(精选3篇)承揽合同答辩状篇1答辩人集团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答辩人因与YY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答辩意见,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一、集团陕西分公司为原告诉称承揽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具有独立诉讼主体地位,应当参加诉讼,原告无权直接起诉总公司《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民诉意见》第4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第五款包括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集团陕西分公司为依法成立、经依法登记、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具有相对独立性与原告发生承揽合同纠纷的当事人为分公司,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分公司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具有当事人资格,应当作为诉讼主体独立参加诉讼该承揽合同纠纷为原告与分公司签订,总公司并不知情,对于该承揽合同的真实性及其履行情况均无从得知原告诉称与分公司存在承揽合同纠纷,分公司有独立诉讼资格,原告应该以分公司为被告,无权直接起诉总公司
二、原告诉称,年—月—日,分公司原负责人ZZ在其承揽合同中签字,对所拖欠货款进行了确认而原告在起诉书中称原负责人为“杨惠生”,若原负责人ZZ真的对所拖欠货款进行了签字确认,原告不可能不知原负责人z经理的真实姓名;且原告并没有提供所称的承揽合同,也没有提供其他相关证据,答辩人有理由怀疑该承揽合同的真实性,不排除伪造的可能性
三、集团陕西分公司原负责人ZZ已涉嫌经济犯罪被西安市新城分局立案侦查,下落不明,并将本案涉及的相关合同及其他材料带走,致使总公司无法掌握其他的证明材料,对本承揽合同是否真实存在及是否属于ZZ的个人行为等重要事实无法明确,更无法考证,需要等ZZ归案及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才能查明因此,本案所涉承揽合同纠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待核实综上,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告无权起诉总公司,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65条等相关法律规定,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合法权益此致____________人民法院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_年—月—日承揽合同答辩状篇2答辩人集团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答辩人因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答辩意见,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一、集团陕西分公司为原告诉称承揽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具有独立诉讼主体地位,应当参加诉讼,原告无权直接起诉总公司《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民诉意见》第4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第五款包括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集团陕西分公司为依法成立、经依法登记、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具有相对独立性与原告发生承揽合同纠纷的当事人为分公司,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分公司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具有当事人资格,应当作为诉讼主体独立参加诉讼该承揽合同纠纷为原告与分公司签订,总公司并不知情,对于该承揽合同的真实性及其履行情况均无从得知原告诉称与分公司存在承揽合同纠纷,分公司有独立诉讼资格,原告应该以分公司为被告,无权直接起诉总公司
二、原告诉称,年—月—日,分公司原负责人在其承揽合同中签字,对所拖欠货款进行了确认而原告在起诉书中称原负责人为“杨惠生”,若原负责人真的对所拖欠货款进行了签字确认,原告不可能不知原负责人Z经理的真实姓名;且原告并没有提供所称的承揽合同,也没有提供其他相关证据,答辩人有理由怀疑该承揽合同的真实性,不排除伪造的可能性
三、集团陕西分公司原负责人已涉嫌经济犯罪被西安市新城分局立案侦查,下落不明,并将本案涉及的相关合同及其他材料带走,致使总公司无法掌握其他的证明材料,对本承揽合同是否真实存在及是否属于的个人行为等重要事实无法明确,更无法考证,需要等ZZ归案及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才能查明因此,本案所涉承揽合同纠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待核实综上,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告无权起诉总公司,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65条等相关法律规定,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合法权益此致____________人民法院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_年一月―日承揽合同答辩状篇3不同意离婚答辩状答辩人(被告)男年龄民族籍贯住址因提起离婚诉讼一案,现答辩人答辩如下答辩人认为,双方感情并没有完全破裂,答辩人不同意离婚,理由如下:
一、原、被告夫妻系自由恋爱,有感情基础;(原、被告虽是经他人介绍,但婚前有经过一段时间的彼此了解,已建立了一定感情基础婚后,通过几年的共同生活,已建立了相对牢靠的感情基础);、原、被告性格相近,爱好相同;
三、原、被告共同生活中,一直和睦相处俗话说“三起三落过到老”夫妻在某段时间内、某些事情上出现分歧是难免的,但为了孩子和双方之长远与根本之利益,应该互相谅解,求同存异,共创美好人生《民法典》规定,只有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才准予离婚我认为我与感情并没确已破裂,我坚决不同意离婚以上答辩请求,希法院予以采纳此致_市—区人民法院答辩人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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