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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解除赔偿(汇编篇)3租赁合同解除赔偿
(1)房东提前解除租房合同的属于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并且,房东提前解除合同,租客没做好准备的情况下,由此给租客造成的损失,房东也要承担赔偿责任首先,房东提前解除租房合同,属于违反合同约定,造成租客损失,应当赔偿具体而言,一般是退还相应租金,并按照合同约定赔偿违约金,如因此遭受其他损失的,可要求房东相应地予以赔偿损失其次,对合同违约金,可以按照当初签订相房合同时的约定,不过要遵守以下规定
1、违约金由双方协商确定,虽没有数额的限制,但一般要以双方可预测的,因一方违约可能带来的损失为限
2、一方违约后、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时,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发生的损失,守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增加违约金反之,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违约方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减少违约金最后,因为房东提前解除租房合同,若是房东不愿意赔偿违约金或者其他损失赔偿,那么建议可以先与对方协商,如果协商不成,损失又较大,建议可以联合其他同样遭受损失的租客一起向法院起诉,并可以找个擅长打合同纠纷的律师来帮助诉讼租赁合同解除赔偿
(2)解除因原租赁合同是否要赔偿装修因原租赁合同解除而产生的纠纷,如果出租人未将次承租人作为被告的,考虑到判决生效后的执行问题以及保护次承租人利益的需要,原则上可以追加次承租人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如果次承租人人数过多,且各方的利益也不同,则不宜追加次承租人为第三人,可根据情况需要,由当事人另行诉讼次承租人要求承租人解除合同并赔偿装修等添附损失的,属于合同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一般无须追加出租人为案件的第三人租赁房屋与其添附物,属于动产与不动产的附合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物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的物,对原物虽然尚能分明,但无法分离或者分离后会大大降低新物的价值民法理论认为,不动产所有人可以取得添附于不动产的动产所有权动产与不动产附合,一般以不动产为主物,由不动产所有人取得附合其上的从物的所有权对于不动产所有人取得添附物后,动产所有人能享有何种权利的问题,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816条规定,动产因附合而为不动产之重要成分者,不动产所有人,取得动产所有权但原动产所有人可依不当得利的规定请求其动产的价值相当的补偿德国民法典第946条规定”动产与土地附合成为土地之同一体的构成部分者,土地所有权扩充到该动产〃但应补偿动产所有人的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规定〃非产权人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财产所有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就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从以上规定看出,各国法律对添附物的处理都较为笼统,我国《合同法》将其区分为经出租人同意的添附和未经出租人同意的添附两种情况,但该规定还是比较原则、简单,不能适应司法实践的具体情况而且仅仅规定了是否可以进行添附或者装修,而没有规定对于添附物如何处理租赁合同解除赔偿
(3)房屋租赁合同是指住房出租人和承租人在租赁住房时签订的、用来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合同未到期时出租人和承租人中有•方要提前解除合同,则要提前通知对方,并按照合同约定或协商给予对方一定的补偿如果合同到期,那么该合同自然终止
一、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情形房屋出租人在下列条件下可以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全部出租房屋或者部分出租房屋
(1)房屋租赁协议到期,房屋出租人按约收回租赁房屋;
(2)协议未到期,出租人家庭人口增多,住房困难,可与承租人协商收1口1租赁房屋;
(3)房屋承租人确实另有住房,承租房屋长期闲置,不能物尽其用的;
(4)房屋承租人故意、或者过失将所租房屋损坏,改变房屋用途、拒绝修复或者赔偿的如果承租人在上述情况下,不允许出租人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出租人可以起诉到该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请求法院调解或者判决,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提前解除租赁合同该如何赔偿?问今年,我租了一间店面房,租期约定两年在经营使用了3个月后,我因故无法继续承租该房屋,并向房东提出解除合同房东称,不租也行,但我要将剩余租期的租金赔给他请问,如果我提前解除租房合同,要赔房东那么多钱吗?答处理此类纠纷的原则是,租赁合同中对此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没有约定的,应看租赁合同能否继续履行当合同确实无法继续履行或者履行成为不必要时,合同才能解除至于租赁合同提前解除的赔偿问题,如果租赁合同未对此约定,承租人单方解除合同的,应由承租人赔偿出租人的损失一般来说,剩余租期超过3个月的,赔偿数额按3个月租金计付;剩余租期不满3个月的,赔偿数额以剩余租期的租金计付因此,就你的情况而言,你需赔偿3个月的租金给房东
三、提前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需注意的问题
1、押金不是违约金,提前解除合同不能直接扣除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一般会涉及签订合同后房主预先收取几个月的租金为押金的问题,如果双方一旦发生什么争议,尤其是承租人提前解约,出租人往往会扣留押金做为违约金实际上,押金并非是提前解约的违约金之所以出租人要收取押金,是因为出租人把自己的房子和相关附属物品交给承租人使用,为确保承租人在使用过程中给租赁物造成的损害能得到赔偿,才设定押金从这个角度讲,不管是正常结束租赁关系,还是一方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只要租赁物没有受以损害,押金都应该退还除非双方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一方违约解除合同,以押金为标准确定约定的违约金数额
2、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金标准如何确定?身为律师,我经常碰到出租人或承租人在某一方提前解除合同时询问“法律有没有规定一个明确的违约金数额标准?”这里我要再次告诉大家“没有!”在合同法中对于违约金数额的确定主要就是一个原则“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以实际损失计”这一点在本书第一篇介绍违约责任时我们早已介绍过了,房屋租赁也没有特殊规定但是,房屋租赁合同解约时,如果没有约定的违约金,如何确定单方解除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这很难准确认定出租人单方解除合同,承租人的损失如何认定承租人要另寻房子租住,花费的时间很难计算,除必要的搬家费等,不管找到还是没找到,都很难准确地认定实际损失数额承租人单方解除合同呢理由上似乎好找一些,可以说“造成房屋空置产生损失”,但是空置几个月的损失是合理的呢?你总不能永远空着不找新的承租人吧?比如前面的案子中原告主张一年半的空置损失,最终法院只支持了四个月的所以,为了避免这种违约金标准的不确定性和争议,律师建议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双方一定要把单方解除合同的违约金标准明确在书面介同中比如明确约定几个月的房租为违约金,或者直接表述按押金的标准确定违约金的数额这样,一旦发生单方解除的情况,守约方主张违约责任简单方便;而违约方呢对自己的违约行为的后果也有所预期,可以事先准确判断后果,在是否违约时就会有一个得与失的客观衡量对双方都有好处
3、如何做到提前解约,而不承担违约责任?经常碰到因为客观原因承租人或出租人想提前解除合同又不想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我们前面说过,如果在解除时,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而不承担违约责任,当然可以不承担可是谁能保证协商一致呢?能不能提前就做好这个工作?能!如果事先在合同中采取些变通措施,是可以做到的比如双方可以在租赁合同中先明确约定,发生何种情况,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不须承担违约责任,比如房屋需要拆迁、承租人工作地方发生重大变化等等,当然,如果有这些情况发生,也应该给另一方保留必要的准备时间才算合理再比如,从租赁双方的目的上看,承租方是为了使用特定的房屋,出租方是为了出租获利所以,也可以从合同的目的入手避免双方的违约责任比如可以做类似如下的约定如果承租人想提前解除租货合同,应该承担3个月的租金为违约金,但是,如果承租人在解除合同时能以不低于原租赁合同的条件,为出租人找到新的承租人,则承租人不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如果出租人想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应该承担3个月的租金为违约金,但是,如果出租人在解除合同时能在出租房屋所在的小区为承租人另外寻找到与原租赁房屋、租金标准相同的房屋供承租人使用,除必要的搬家费用外,出租人可以不承担违约费任其实,上述变通办法,即使提前没有约定,在某一方要单方解除时也不妨提出来与对方协商,但是如果提前没有约定,就算您的方案是合理的,对方也未必就要绝对接受,所以,可能的话,还是事先约定为好
4、提前解除合同要有必要的书面手续前面我们讲过,合同正常到期解除,双方要有交房手续,要清点物品,退还剩余的租金和押金,上述过程应该有书面文件予以证明在提前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当然也少不了上述文件,另外,还要再多出一份,就是《解除租赁合同确认书》,在解除时双方应该就哪一方提出解除、另一方的态度是什么、是否承担违约贡任、如何承担等问题在这份文件中明确比如我们前面提到的这个案例,尹某在搬离时到底与黄某是否忆达成了解除合同的一致,是否明确不追究违约责任?由于没有书面文件,根本无法确认所以,不管解合同是否协商一致,双方均应该注意保留必要的书面文件协商一致解除,自然可以签订《解除租赁合同确认书》,协商不一致无法双方签订文件怎么办守约方可以单方向对方发同相应催示函主张权利,并保留催示的证据,如果在合理时间内对方没有反应,应该及时到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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