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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
(一)原告,(男、女),—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___________被告,—(男、女),—族,—年—月____________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___________被告,(男、女),—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住址___________诉讼请求
一、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市房屋租赁合同》;
二、要求判令两被告返还租用房屋;
三、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房屋租金人民币元;
四、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迟延支付租金的违约金人民币元(按每天所欠租金的%暂计至起诉之日,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履行之日);
五、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房屋使用费人民币元(暂计至年—月—日,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返还房屋之日);
六、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使用承租房屋产生的水、电和燃气等费用(暂计)人民币元(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返还所占用房屋之日);
七、要求判令两被告支付物业管理费人民币元(年—月至一月的费用,实际要求计算至被告返还占用房屋之日);
八、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______承担事实与理由年一月—日,被告因(饭店或店铺经营或个人)需要而与原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位于区镇(东、西、南、北)路_____号、____号和一号的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被告_____、_____O该房屋的租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其中,年—月一日至______年—月—日为免租期该房屋月租金为人民币元(大写圆整),且该租金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个月内不变另外,月租金的支付方式为租金按每三个月为一期支付,被告于本合12同签订后一个工作日内支付首期租金,以后支付时间为每年的
一、—、、月份的日前2520被告逾期支付租金的,逾期一日,则每日按应付未付部分的—%支付违约金此外,租赁期间,使用该房屋所发生的水、电、燃气、通讯、设备和物业管理等费用由被告承担合同签订后,被告在租赁期内未按期支付租金和水、电、燃气、物业管理等费用,已构成根本性违约,严重损害原告合法权益经原告多次催讨后,被告仍未支付上述费用因此,根据《房屋租赁合同》第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原告于年一月一日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综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法院,请依法支持原告诉请此致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具状人_______________年月日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
(二)原告北京某某模架租赁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崔各庄某地,邮编******,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刘某被告南通市某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办公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孙河乡某地,邮编******,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陈某,经理案由租赁合同纠纷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租赁费每月人民币元(现约元);
1270016200、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给付原告钢架管、扣件等租赁物资;
2、请求法院判令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3事实与理由**年月日,原、被告签订《建筑施工物资租赁合同》,约定原告租赁给被告钢架管、扣121件等物资,钢架管每米每天壹分壹厘,扣件每个每天柒厘,租赁期限自年月日至20071212009年月日,租金按月结算合同签订后,原、被告认真履行合同的约定年月日1212009121合同到期后,被告拒不归还原告租赁物资后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协商,但无任何效果,无奈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依法审判,支持原告的上述诉讼请求此致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具状人年月日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状
(三)上诉人北京工贸有限公司XX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大街号大厦层号X X130X X7701法定代表人京职务董事长XX委托代理人苏杰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北京购物中心有限公司XX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外大街义义号XX法定代表人王职务董事长XX原审第三人屈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经营负责人,住北京市朝阳XX,1971117XX区北里园楼层号XX XX1156上诉人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西2008初字第号民事判决,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XX上诉请求、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予以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
1、判令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2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本案诉争房屋场地,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义大街号地下一层平方米面积属北京商X X X400XX房地产经营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商公司)所有商义义公司于年月日与北京林XX200384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公司)签订了协议书,约定林公司取得本案诉XX XXXX争房屋场地年的使用权,该协议书中并未约定林公司享有转租权5XX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于年月日签订《租赁合同》时,以及直到《租赁合同》年20038420088月日届满期间,被上诉人均未取得对该场地的处分权4被上诉人在一审法院审理中提交了林公司的《确认书》,以此证明其已经取得处分权但XX事实上,《确认书》并不能证明其已经取得了该场地的处分权,理由如下首先,根据年月日林公司与商义义公司签订的协议书内容,林义义公司并未取200384XX得诉讼争房屋场地的转租权年,二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林公司仍未取2008XX得转租权根据两份协议的内容显现出的合同目的,均为林火公司取得本案诉争房屋场地的承租权,无转租权;其次,林公司称与被上诉人是关联公司,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其《公司章程》显示,林XX公司对被上诉人是货币出资而非以本案诉争房屋场地使用权出资,故被上诉人并未取得诉XX争房屋场地合法的使用权;再次,林公司在《确认书》中表明,“将租赁房屋场地交付给被上诉人使用”“使用”分XX为有偿使用和无偿使用两种,若为有偿使用,即为转租,因林公司未取得转租权,故被上XX诉人对诉争房屋场地无处分权;若为无偿使用,也即林公司自年月日至年XX20038420088月日长达五年期间,将其享有的收益权,按照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租赁合同》约定4的租金计算,被上诉人获得万元(万/年万元)租金,林义义公司分文未得依15531*5=155据《民法通则》第条“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规定,林义公58X司以让被上诉人“无偿使用”本案诉争房屋场地的形式掩盖林义公司及被上诉人逃避纳税义X务的非法目的行为,应属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综上,《确认书》的内容无法证明被上诉人是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故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依据北京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确认书对诉争房屋场地享有使用权、转租权XX等合法权益,其应为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显然系认定事实不清,依据的证据不够充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规定,本案被上诉人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请求二审法院经审理后予以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此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北京工贸有限公司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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