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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劳动合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员工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续订和终止及管理,特制订本制度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和各项目公司
(二)运营类公司可参照执行第三条主要职责与权限
(一)综合管理部
1.负责公司劳动合同范本的编制,审核项目公司劳动合同的范本
2.组织权限内员工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续订和终止相关工作(具体权限划分参见公司《权责手册一一人力资源管理》)
3.管理权限范围内员工劳动合同的存档管理
(二)综合管理部
1.负责项目公司劳动合同范本的草拟
2.负责权限内员工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续订和终止相关工作(具体权限划分参见公司《权责手册一一人力资源管理》)
3.管理权限范围内项目公司员工劳动合同的存档管理
(三)各中心/项目公司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员工的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续订和终止的建议第四条基本原则
(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二)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的原则
(三)降低企业的用工风险以及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的原则第二章签订劳动合同第五条劳动合同与保密合同同时签订,各一式三份公司保管两份存入员工个人档案,员工个人保管一份第六条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
(一)劳动合同期限(含试用期限);
(二)工作地点和内容;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四)劳动报酬;
(五)保险福利待遇;
(六)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七)规章制度(A)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续订;
(九)法律责任(+)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十一)劳动争议处理;
(十二)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内容第七条新员工入职签订劳动合同
(一)新入职员工自入职之日一周内完成签订劳动合同手续
(二)新入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三年劳动合同初始日期为入职日期上半年入职员工劳动合同终止日期为每年6月30日;下半年入职员工劳动合同终止日期为12月31日
(三)员工试用期不少于三个月总部中心副总经理级(含)以上级别员工和项目公司经营班子试用期为六个月,其他员工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含延长试用期)最长不超过六个月
(四)试用期内,对于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的员工,经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延长试用期如严重不符合公司岗位要求的员工,公司书面正式通知终止试用,提前解除劳动关系
(五)公司实行标准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按岗位性质适用不同工时制
(六)员工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或签订劳动合同时,如员工尚未解除或终止与原单位劳动关系,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给公司造成损失致使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公司可向员工追偿,员工应向公司全额赔偿第八条续签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同意,续签劳动合同如公司或员工任何一方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按《劳动民法典》相关条款办理
(二)综合管理部/综合管理部于劳动合同期满一个月内通知员工,与员工协商一致后开始办理续签手续
(三)首次续签劳动合同期限不少于五年,不设试用期第九条签订其他协议
(一)公司所有实习生均不签订劳动合同,签订实习协议
(二)公司返聘员工按照按《劳动民法典》相关条款规定,签订劳务协议第十条公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认真阅读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一经依法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严格履行第三章劳动合同变更第十一条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等依国家、地方相关劳动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执行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终止的各项管理工作应当按照公司总部的统一规定执行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变更需由综合管理部发起,经分管领导同意,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方可生效项目公司由综合管理部发起,根据《权责手册》中规定权限审批后,方可生效第十三条劳动合同变更时以书面形式体现,经本人签字确认后方可生效变更后的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公司保管两份存入员工个人档案,员工个人保管一份第四章解除劳动合同第十四条经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综合管理部提出申请,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按照《劳动民法典》相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项目公司由综合管理部提出申请
(一)员工不能胜任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三)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四)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五)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本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七)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第十六条员工在试用期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三天提出申请,非试用期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30天提交书面申请,工作移交结束后办理离职手续,解除劳动关系第十七条公司与员工可以依照《劳动法》和《劳动民法典》有关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相关证明文件由综合管理部/综合管理部出具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劳动纠纷,员工可通过申诉程序向上级负责人或责任机构(工会、综合管理部/综合管理部)申诉,不能解决时可向当地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第十九条本制度由综合管理部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第二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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