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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损害担责原则本节简介本节介绍损害担责原则的概念、损害担责原则的形成和发展、损害担责原则的贯彻本节知识点重点掌握损害担责原则的概念,了解损害担责原则在我国的发展及贯彻
一、损害担责原则的概念损害担责原则是指行为人排污或利用自然资源造成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的,损害者依法承担责任损害本意,是指只要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行为发生即为损害,行为人就要承担责任,而非有了损害结果才担责该原则与国际上通行的污染者负担原则的含义基本相同,只是拓展了其负责的范围,不仅包括环境污染,还包括生态破坏关于这个问题,在国外经历了一个认识过程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西方工业国家对待造成环境污染和破坏者,只要没有对具体的人身健康或者财产造成直接损害就不承担任何责任随着环境问题日益恶化,各国政府不断加大财政投入用于污染治理,从而给社会公共财政造成沉重的负担这种“企业赚钱污染环境,政府出资治理环境”给社会带来了不公平的现象为了改变这种现象,经济学家认为,必须将治理环境的外部费用内部化,即由损害环境者承担治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费用这样有利于促使损害者治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二、损害担责原则的形成和发展我国于年在《环境保护法》(试行)第条规定了“谁污染,19796谁治理原则”,即“已经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应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制订规划,积极治理,或者报请主管部门批准转产、搬迁”许多学者认为该表述不够确切,因为该原则只明确了污染者对其造成的污染有责任进行治理,没有包括生态破坏的恢复和污染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所以,年颁布的1989《环境保护法》就没有照抄这个原则,而是通过具体的制度和措施规定来贯彻这一原则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草案第二次审议稿、三次审议稿都采用了2“01污4染者担责”的表述,四审修改时有意见提出,污染者担责原则只体现了污染者的责任,不能涵盖生态破坏者的责任因此,四审时将污染者担责原则修改为损害担责原则,并对损害者的责任作了具体规定从我国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看,该原则并不包括对污染损害和环境破坏所造成的被害人的人身、财产损失予以赔偿关于环境污染造成人身权、财产权损害的赔偿,适用《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
三、损害担责原则的贯彻损害担责原则要通过如下几个方面加以贯彻.运用经济手段,促使损害者治理环境污染和修复生态破坏经1济手段包括征收排污费;征收资源费和资源税;征收生态保护补偿费等等.实施环境保护奖励政策通过实施奖励政策,给企业事业单位和2其他生产经营者提供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动力,从而在总量上减少向环境排放的污染物质,有利于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建立环境保护共同负担制度对于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破坏修3复的费用,出了由损害者负担外,各级人民政府也有承担环境保护费用的责任这在环境法理论上称为“共同负担制度”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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