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剩1页未读,继续阅读
文本内容:
同学,你好本节课你将跟我一起学习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知识环境公益诉讼为什么要存在?既然前面讲了干嘛还要有环境公益诉讼环境公益诉讼建立起来是干什么他是为了克服环境行政监督不足,补充行政监督的职能第二个职能是,因为我们传统的民事诉讼和侵权责任法,它是只保护人身利益和财产利益对于生态环境自身的利益是没有考虑的,就是环境损害是没有考虑的环境侵权,传统法律做的很好了,但环境自身的侵害怎么处理?环境是典型的公共产品,我们不能据为己有、不需要付费,不能排他所以出现了一种新的制度,这就是公益诉讼中国公益诉讼从立法角度确立比较晚我说我年出的书,但是到年,十年之后,全国人大才修改民诉法,确立环境公益诉讼,当然也有包括消费者公益诉讼20022012年修改《环境法》,确立了环保民间组织有起诉的主体资格2014年月号,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确定了检查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公益诉讼2017627这是我国制度建设,已经从理论,走向立法实践年到年,全国人大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各省市,试点进行环境公益诉讼审判、检查事件2015201713试点是成功的后面年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专门做出修改2017这是我们国家对公益诉讼确立的比较完善的状态其实在国外,公益诉讼发展的比较早在美国,年之后,就实际上,在很多的环境法律里面确立了公民诉讼与我们国家的现在的环境公益诉讼有一定的类似行、相通性1970后面接了依据听不清的话删掉第二我想,系统谈一谈,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特点第一个特点,它保护的利益,是生态环境自身的利益不包括公民个人利益和财产利益第二个特点,这种诉讼的原告主体,是一种代表主体,它是没有直接厉害关系人我们目前国内,起诉主体只限于两种一个是检查机关,一个是环保组织在民事领域,环保组织优先行使环境公益诉讼起诉权公民个人作为环境公益诉讼起诉主体历次的修法都没有认可客观的说,以后可能会有所突破,但是从立法规定来看,公民暂时没有起诉权那么还有一些特殊的规则,比如能不能调节、能不能撤诉、能不能和解,怎么执行,环境公益诉讼和环境诉讼有很大差别先讲这么多【视频二】同学好,刚才讲到了,和解调节撤诉的问题因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本身没有实体利益不管检查机关体系也好,还是民间组织也好它自己对案件没有利益诉求,只不过代替全民提起公益诉讼那么在保护公益的时候,原告单独表示放弃起诉权利,就没有正当性但比如检查机关、环保组织替公益起诉,能够处分有关的权力,是没有道理的而且容易滋生腐败现象比如环保组织,这是对这个问题第二个问题,我们国家目前对民间组织起诉资格条件的限制非常严格,《环保法》第五十八条对环保组织做了四个限制第一个限制,环保组织必须是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也就是县区民政部门登记的环保组织是没有起诉权的比如湖南只有长沙、湘潭、株洲、衡阳,设区市一级设立的环保组织有起诉权包括醴陵、浏阳这是设立机关要求严格吧第二个限制,环保组织必须成立五年以上比如年月日申请设立的环保组织,必须至年月日以后才可以起诉这期间该环保组织只能调查、培训、宣传、教育,但不能起诉201551IJ202052问题是,很多民间环保组织,发展不下去,真正能熬到五年的民间组织很少面临人力不够、物力不够、资金不够,甚至租房都租不起那它不马上解散算了?我不知道这个立法者,为什么这么喜欢这个字,他可能拍脑袋就是年了……而且换了别的单位,年内页不能干这个活……我觉得莫名其妙……有这种组织页起诉不了这第二个条“5”5件吧?5第三个限制条件,在五年之内没有违法犯罪记录违法犯罪记录,这个怎么理解呢?就比如环保组织里的工作人员酒驾,工作人员违章,这个环保组织就没有起诉权么?我认为是不当的第四个限制条件,环保组织不能通过诉讼牟利牟利本身是一个贬义词,是对的但是有些事情很难区分比如环保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的时候,它可以提出这样一个诉讼请求它为了调查、取证、缴诉讼费用、委托律师等等花费的费用,要求被告来承担你说能把这个界定为通过诉讼,谋取利益么?确实原告得到了好处,但我们不能把这种情况界定为,通过诉讼谋取了经济利益什么情况才属于谋取经济利益呢?比如敲诈、勒索,只要没有财税发票、不入账、不说明资金的使用来源,这个就可以认为是借诉讼谋取利益而环保组织合理的成本开销,不能认定为借诉讼谋取利益西方发达国家,不但不限制环保组织,还给予一定的奖励比如美国,把胜诉资金的给与胜诉原告,给与奖励这个制度对我们很有间接意义,但是我们目前没有人可10%-30%。
个人认证
优秀文档
获得点赞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