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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品读《人格权从传统走向现代》有感——对肖像权的思量有感于民法课上夏老师关于民法上人格权争议焦点问题的点拨,深深地感觉到当下的民法在面对日新月异的社会发展时所表现出的尴尬——网络平台的普及,商品化的继续推进,人工繁殖技术的发展等等,以及各种新型人格权的浮现,无一不对现行立法以及传统理论构成挑战和冲击为此,课下我有针对的选择了这本专著继续学习本书开篇引用了智慧女神雅典娜神庙上刻着的惟一的一句话一-“认识你自己”这句话对于民法而言意义非凡诚然,民法作为规范私人社会关系的法律部门,更应该将目光聚焦于人本体自身而人格权自文明社会被确认后,就秉承着对人自身的尊重、平等、独立的理念,为人的自我认同和尊重做出了重要贡献纵观全书,我了解到,人格权伴有社会不断发展和人对自身认识的加深,人格权制度也随之变迁发展,从传统走向现代,具体表现为两种趋势首先,传统的人格权向纵深发展,例如隐私权的具体化,浮现了通讯隐私、网络隐私和共同隐私的问题;其次,新型人格权的不断兴起,性自主权、声音权、生育权等都是具体的表现该书分为传统人格权的新视阈和新型人格权的催生和发展两篇,从现实鲜活案例引入,然后进行法理分析,结合立法实际和司法实践对人格权进行剖析和界定这种从里论和实务的双重视角研究问题的方法,是值得借鉴的阅读该书的过程中,我最为感兴趣的是所谓的“集体肖像权”问题在这里,结合所学知识和书中观点,谈谈我个人对于这个问题的看法这是由一则案例引起的讨论,具体案情如下日前,可口可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在其推出的一批新产品的包装罐上,印上了名中国男篮3现役球员的形象,他们分别是姚明、巴特尔和郭士强,并且姚明居于中间突出位置随后,姚明对可口可乐公司未经允许将其姓名和肖像用于其产品的商业推广表示强烈抗议年月日,姚明委托律师就2003524可口可乐涉嫌侵犯其肖像权一事正式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可口可乐公司住手将其肖像及姓名用于产品外包装的行为,在全国性新闻媒体上公开承认侵权行为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同时判令可口可乐赔偿精神伤害安抚金及经济损失人民币元而可口可乐公司辩称,根据1该公司和中国篮球协会及其商务代理机构中体经纪管理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可口可乐公司“有权使用中国男篮三人及三人以上的整体肖像”,是按照合同的约定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根据中体经纪管理公司有关负责人的说法,集体肖像权来源是国家体育总局于年发布的号文1996505件,其中有这样的规定“国家级运动员的肖像权等无形资产都属于国家所有”该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集体”有无肖像权,使用“集体”的肖像是否侵犯了作为“集体”一员的个人的肖像权对于集体肖像权,有人认为所谓“集体肖像权”无非是个人肖像权的集合,但也有人认为应该完善“集体肖像权”,从而寻求肖像权保护的新途径我个人认为,从人格权的内涵概念而言,所谓“集体肖像权”是个伪命题,如同“法人的人格权”问题一样,不该将其纳入到人格权的范畴,因为这些主体是不具有人格权的诚然,这些利益或者说权益也有保护的必要,但是不能为了保护而一概扩张人格权的范畴借鉴,本书的写作方法,先从法理角度入手分析
一、肖像与肖像权的基本理论肖像是自然人通过一定物质载体,运用绘画、摄影、造型艺术或者其他形式将个人形象在客观上的再现肖像载体存在于肖像人的人身之外,法学上属物的范畴,是有形的肖像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肖像以及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具体人格权简言之,肖像权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也即肖像权的客体应该是肖像利益,而非肖像本身,这与人格权的客体是人格利益的论断是一致的肖像权作为一种具体的人格权,是以肖像所体现的精神利益和物质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允许,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总结文中观点,肖像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第一,肖像权的基本利益是精神利益肖像权的性质是人格权,其的基本利益是人格利益,是精神上的利益,而不是财产上的利益第二,肖像权具有明显的经济利益与其他具体人格权有所不同,肖像权是具有一定财产利益的人格权,这种财产利益是将具有美学价值的肖像应用到市场经济中,转化为财产利益第三,肖像权是自然人专有性权利这种专有性首先体现在形象再现的专有性,即自然人享有是否准许他人再现自己的形象的权利其次,体现在肖像使用的专有性,肖像使用权是权利人的权利,部份转让使用权,是权利人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未经权利人本人的允许而使用他人的肖像,为侵权行为第四,肖像权的主体只是特定的自然人肖像是自然人有关形象的人格标识,反映的是自然人外貌的人格属性,于是只能为自然人所独有,且须特定的自然人所独有肖像权的内容包括.制作专有权使用专有权.利益维护权其:
12.3中,肖像使用专有权的实质含义,就是肖像权人对于自己的肖像利用价值的专有支配权肖像使用专有权意味着肖像权人对自己的肖像有权以任何方式进行使用,并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其另一项重要内容是肖像使用的转让权对于肖像利用价值的专有支配权正表现在权利主体可依自己的意志,将肖像利用价值转让他人,由他人使用然而,即使是对肖像使用专有权转让,也只能是部份转让,而不能全部转让因为肖像利益是主要是的人格利益,而人格利益是不可抛弃的肖像的使用,是自然人肖像权专有性的最重要内容,是否经肖像权人允许,是判断使用肖像行为是否违法的主要标志可以说,他人合法的肖像使用行为,除合理使用的特殊情况外,都应当通过合法的肖像使用合同获得权利人许可
二、“集体肖像权”的定性
(一)是否存在所谓“集体肖像权”?该案中,可口可乐公司主张根据同国家体育总局的合同,他们拥有了中国男篮三人及三人以上,其中自然也包括姚明的集体肖像权这种论调,实则是用所谓的“集体肖像权”混淆视听,借以合法的逃避法律制裁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明文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允许,不得以营利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既然法律明文确定肖像权属于自然人享有,那末就不能用类推的方法创设出其他主体作为个人专有的权利,若要使用某个集体整体的肖像,就应先分别取得集体中每一个个体肖像权人的允许,这样才干拥有集体肖像的完整使用权退一步讲,即使承认“集体肖像权”存在,它也应当是基于个人肖像权的集合,因为肖像权的本源是自然人属性即使经过有机组合,某个“集体”的肖像权的意义大于每一个个体肖像意义之和,也不能抹去每一个个体肖像存在的事实
(二)肖像权授权合同的限制上面的探讨,否定了“集体肖像权”的法律存在性,下面就从肖像权的自然人属性为基点,分析肖像权的授权使用限制止匕外,可口可乐方面曾经主张国家体育总局于年发布号1996505文件,其中有这样的规定“国家级运动员的肖像权等无形资产都属于国家所有”因此,“根据赞助合同及中国篮球协会及其商务权力代理机构中体经纪管理公司的授权,我公司有权使用三名或者以上的中国男篮球员之整体肖像于产品包装或者广告上”简而言之,就是其通过合同许可取得了对个人(或者说该集体)的肖像使用权在我国体育事业举国体制背景下,主管部门拥有对下属运动员个人的肖像使用权,作为一项默认的行规和惯例已经被运动员个人所接受这种接受的效果,我们暂且可以将其归于管理运动员的第条的行政505规定,或者可以理解为体育总局和运动员之间默契的达成为了民法上的授权使用肖像权的合同(在运动员自愿的前提下),下面就两种情况具体分析、对第一种情形,从法理学角度而言,体育总局号文件违反了1505上位法规定国家体育总局作为我国现行的的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基于法律的授权,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可以制定相关的行政规定,但行政规定不得与法律相冲突而《民法通则》作为我国基本的民事法律,其效力仅次于宪法,与其相冲突的行政规定应属无效该号文件中的规定“国家级505运动员的肖像权等无形资产都属于国家所有”显然是违背了民法通则第条的关于肖像权保护的规定,自然应属于无效的行政规定
100、对第二种情形,从民法角度而言,体育总局再授权的行为也是不2当的若将体育总局有权使用运动员个人肖像权的效果归于他们之间存在的合同,那末即使姚明签约允许总局或者相关部门使用其肖像权,并不等于他允许体育总局或者相关部门“再授权”他人使用肖像权惟独姚明本人允许,此类“再授权”行为才干实施否则,该行为不对其本人产生效力,属于违法再授权
三、如何在现有法律界定下解决集体肖像的使用问题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知,“集体肖像权”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那末如何解决现实中集体肖像的使用问题呢?这其实是一个价值选择的问题一一是选择效率还是更加尊重个人权利?如果选择前者,在面对集体肖像的使用时,无须经过每一个个体的允许,而仅对集体整体考量时,无疑是侧重集体肖像使用中的效率原则,避免了征得每一个人允许容易耗费过高经济成本但这种做法却缺陷是显而易见的,例如严重忽视了对单个主体的肖像权的利益保护,而使用者又往往会滥用其已存在的使用权,使得全体肖像权人的利益难以得到恰当的保护为此,需要平衡两种价值的选择,为个人认为可以借鉴《专利法》第条的规定,“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15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借鉴此条规定,若该集体有约定,自然从其约定,若没有约定,为了体现效率原则,必须对在集体中的个体的权利加以必要的限制对于独立肖像权人肖像的使用不应侵犯其他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即不必经过所有人的允许,只需经过多数人的允许集体肖像就可以被授权使用,但是应当赋予其他肖像权人相应的补偿这样,就可以违背法律内容创设所谓的“集体肖像权”,也可以借鉴的现有的民法规定解决现实生活中集体肖像的使用问题
四、反思解决问题暗地里的思路以上就是在品读这本书时的一点所发现的问题,通过这本书的点拨,让我想到了老师常说的话一一法律人通病就是时常的会指责现行制度的种种弊端,然后“斗胆”提出种种的制度构建且不说其所设想的是否科学合理并具有操作性,单从法律永远具有一定的滞后性而言,盲目的一概推倒重来,尝试新建,这种心态或者说解决问题的方法本身就不够符合实际我们应该将目光更多的落到现有的法律制度上,用新的视角去解读法律,力求在保证法律相对稳定性的前提下,不断地解决浮现的新问题,这样才跟保证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以上就是我阅读本书后关于集体肖像使用的一点感悟,增进一定的知识很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学会一种解决问题的方法或者说思路一-“法律作为世俗政策的工具”,应当接地气的反思其在现实合用中的问题,而且凡事不要轻易空谈该如何如何,而应该深入分心症结所在,然后立足于当下环境寻求解决之道,这种思维对于今后的学习生涯是至关重要的学号202221040035姓名周勇方向民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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