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公司安全生产举报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安全生产,保证职工生命和公司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和集团公司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公司安全举报工作第三条公司所有员工及其他人员有权举报公司范围内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第四条举报内容
1.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未落实整改,仍然进行生产的
2.已被责令停工整顿、停止作业,擅自进行开工作业的
3.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
4.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破坏或伪造现场、隐瞒不报的、不如实报告或不积极组织抢救造成事故进一步扩大的
5.不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而违章生产的
6.由于设备设施存在重大缺陷而未有效治理继续生产的
7.未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就安排上岗作业的;特殊工种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证上岗作业的
8.对举报人员打击报复的
9.生产过程中存在“三违”行为的
10.其他需要举报的内容第五条举报方式举报安全生产重大隐患可采取书面、电子邮件、电话、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受理人(部门)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或安全质量环保部第六条举报受理
1.公司安全举报受理部门为安全质量环保部
2.安全质量环保部收到举报信息后,必须做好记录,并按有关规定进行落实处理
3.在实名举报情况下,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举报人
4.举报人信息必须保密第七条举报要求
1.举报内容必需真实、客观,不得虚报、谎报
2.举报时需说明举报内容、发生时间、地点等基本情况第八条对举报人的奖罚
1.根据如实举报的情况
2.对举报人给予适当奖励
3.对虚假举报或恶意诽谤、诬陷者,一经查实,对责任人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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