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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支持数字经济产业发展办法(审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推进山西省委、省政府同步推进“两个转型”的工作部署,深入贯彻落实《山西省推进数字经济全面发展实施方案(2022-2025年)》和《关于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等精神,加快数字产业化、产业数字化进程,促进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以下简称“山西综改示范区”)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强化数字经济对先进制造业赋能作用,打造数字经济发展新优势,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重点支持属于《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
(2021)》(国家统计局令第33号)中数字产品制造业、数字产品服务业、数字技术应用业、数字要素驱动业、数字化效率提升等领域的重点企业第二章支持重点企业集聚第三条国内外企业在山西综改示范区设立的企业,获得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等称号的数企业总部新落户山西综改示范区,实缴注册资字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本额在1000万元以上,且年营业收入达1亿元以上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o第五条数字经济企业落户山西综改示范区,首年营业收入达2000万元以上的,单位面积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8万元/平方米•年,可对企业办公场地租金予以1元/平方米•天补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贴30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6个月第三章建设特色园区第六条支持数字经济园区(载体)运营发展,经协议约定,按照不超过园区年营业收入的1%对园区运营机构给予支持,单个园区年最高支持5000万元,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支持条件为
1.园区年营业总收入2亿元以上且保持同比正增长;
2.园区单位面积年营业收入不低于
1.8万元/平方米•年;
3.支持资金用于园区运营和支持新入驻企业发展第七条支持园区运营机构设立数字经济专项基金,与山西综改示范区平台公司共同打造投融资平台,用于数字经济优质企业引进和孵化第八条支持数字经济特色园区运营机构联合行业协会等专业机构在山西综改示范区举办数字经济领域行业大赛、产业大会、论坛等活动,经认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活动费用50%的补贴,单次活动费用补贴不超过50万元,单个主办机构每年补贴不超过100万元第四章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第九条对软件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第十条对获得国家绿色数据中心称号的,按照超大型数据中心、大型数据中心、中小型数据中心,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第十一条支持工业互联网技术企业开发工业大数据应用,提供工业数据深度挖掘服务对服务区内企业数超50家、年度营业收入达500万元的工业大数据应用服务企业,经认定,按照当年合同实际支付额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奖励100万元第十二条推动工业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发展,全面推动智能制造,对认定为国家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省级智能制造标杆项目、省级智能制造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50万元、50万元、25万元第十三条对以商招商形式引进数字经济企业(项目)的引荐企业及个人,经与引荐企业或个人协议约定,招引项目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3000万元以上,项目入统后,根据引进项目主营业务收入2%一次性给予引荐人招商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第五章附则第十四条对山西综改示范区经济发展带动性强、科技含量高、贡献大的重大数字经济项目,以及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中国民营500强企业投资的数字经济重点项目,经认定,可采取“一事一议”政策予以支持第十五条支持区内数字经济企业投资建立研发创新平台,经认定,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研发平台、省级实验室的,按照山西综改示范区促进企业自主创新领域的相关规定予以奖励第十六条数字经济企业获批高新技术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企业等,按照山西综改示范区促进企业自主创新领域的相关规定予以奖励第十七条涉及数字经济制造业的相关政策,按照山西综改示范区先进制造业领域的相关规定予以奖励涉及数字经济服务业的相关政策,按照山西综改示范区现代服务业领域的相关规定予以奖励第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扶持政策以企业与山西综改示范区签订的协议约定为准本办法由区各业务部门依职能负责组织实施第十九条本办法扶持政策的兑现按照山西综改示范区财政扶持政策的兑现流程审核办理监督管理按照山西综改示范区《财政扶持企业政策监督管理办法》《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执行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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