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会计交接和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1、会计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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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计人员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职时,必须按照《会计法》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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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以前,对已受理的经济业务或尚未登记的帐目应处理完毕,对未了事项应写出书面材料,在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以前不得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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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会计交接时,应交接的主要事项有有关印鉴、现金、会计凭证、帐薄、报表、文件、财务制度和其他会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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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一般会计人员交接手续时,由财务科负责人监交,财务负责人交接时由院长监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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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会计人员工作交接必须以书面形式,交接表上的内容应完整、不得漏、缺项
2、会计档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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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会计法》规定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单位预算和经济合同等会计专业资料属于会计档案范畴这些档案资料是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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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财务会计档案工作,应接受卫生主管部门,上级财政机关及档案管理机关的指导、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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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每年终了,按照国家《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负责收集、审查核对、整理立卷、编制目录、装订成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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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会计档案向外提供使用时,档案原件原则上不得借出特殊情况,须报主管部门批准,但不得撤散卷册,并按期归还会计档案对内调阅时,要经财务负责人同意,外单位人员调阅要经过院长批准,同时要有正式介绍信,并办理借阅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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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会计档案管理期间和销毁手续,按《会计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的原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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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现金出纳、银行出纳不得兼管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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