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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燃易爆场所管理制度11易燃易爆场所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加强对易燃易爆场所安全管理,防止火灾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安全管理标准2范围本管理标准适用于所有使用、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如使用酒精、可燃气体、化验室使用的易燃易爆物品3职责
3.1总经办负责监督管理
3.2生产部协助总经办监督管理
3.3使用、储存、采购、验收、发放的车间部门负责执行实施,对每道工序制定安全标准操作程序4内容
4.1易燃易爆场所的建筑、电气、防雷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的标准要求,经消防局验收后方可使用
4.2因历史原因未消防局验收批文的,或未达到报批要求的,应制订安全管理方案,制定控制措施,使风险系数在可接受的范围内,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并且有长期改造计划
1.13使用、存放量达到国家所规定的,属重点危险源,应按规定进行申报备案,如酒精存放量超过20吨、使用量超过2吨
4.4所有易燃易爆场所列入公司危险源,按公司重大危险源管理标准加强监督管理
4.5易燃易爆场所操作人员〔化验室、车间小量使用酒精除外〕,如危险品仓管理员、搬运工、装卸工、驾驶员必须经过合法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取得资格证后才能从事危险化学品的作业
4.6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人员,如部门安全员、公司安全责任人必须取得相关的资格证,方可从事管理工作
4.7易燃易爆场所应安装可燃气体报警气器(化验室、小量使用除外),有防静电措施
4.8消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设施完好
4.9防雷设施完好,执行公司防雷设施检测管理标准
4.10易燃易爆场所应有良好的排风系统,易燃易爆场所,按公司(安全检查管理标准)执行
4.11易燃易爆场所应设置警示标准,如禁火、关闭手机等,应设置周知卡
4.12存放的危化品应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执行公司(易燃易爆物品临时存放间的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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