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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本内容:
医疗纠纷管理制度1纠纷档案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医疗纠纷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纠纷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医疗纠纷过程中所直接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凭证、报表、技术资料、电脑盘片、声像、胶卷、证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涉及医疗纠纷的各科室和人员有保护档案的义务第四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保管的原则第五条医务科指定专人负责医疗纠纷档案管理工作第六条档案工作由医务科科长统一领导,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接收,收集、整理、立卷、保管并监督各科室的医疗纠纷档案工作第七条医务科逐步完善档案制度,确保档案安全和方便利用,采用科学手段,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第八条整理办法
1.方法以问题特征为主,立小卷,一事一卷
2.步骤a.收集所收集的资料包括科室报告,患方提供的资料,相关职能部门调查报告等与纠纷相关的其他资料b.整理根据成立时间整理c.立卷医疗纠纷终结后立即立卷第九条过程管理各相关人员提供的纠纷资料,由医务科做好立卷工作,并在事件结束后整理成册,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第十条监督医务科根据各相关档案目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各科室纠纷档案的管理工作第十一条销毁须报院务会批准,销毁时应有两人以上负责监销,并在清单上签字第十三条借阅需要借阅文档的,应填好档案查阅单,任何人员不得随意外带有关医疗纠纷重要的文件材料,确因工作需要外带,需办理档案外借手续,经医务科核准后,方可带出,用毕即归还阅档人对所借阅档案必须妥善保管,不得私自复制、调换、涂改、污损、划线等,更不能随意乱放,以免遗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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