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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节约用水(以下简称节水)管理,促进水资源合理有效利用,保障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建设部《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山东省节约用水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第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节约用水工作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城市节水管理部门)负责市城市规划区内节约用水管理工作第四条各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市政府领导下,大力推行节水措施,推广节水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第五条城市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水义务,并有权对违反节水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第二章计划用水第六条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年度用水计划、相关行业用水定额和用水单位生活、生产需要,核定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下达到各用水单位第七条新增用水单位或用水单位因进行基本建设及其他临时需要取用水(包括城市公共供水和自备水源)的,须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三十九条城市节水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向城市节水管理部门提报用水计划,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所需水量的证明材料;
(二)节水措施的设计或节水器具安装使用等相关资料;
(三)达到建设中水设施规模要求的,必须提交中水设施建设图纸及资料;
(四)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大型工程项目,必须提交符合规定的节水评估报告第八条用水单位应于每月日前向城市节水管理部门提报次20月的用水计划,逾期不办理者,所用水按计划外处理城市节水管理部门根据城市年度用水计划,参照用水定额,于当月底前审定次月的用水计划并下达到用水单位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供水情况和生活、生产需要调整用水计划,并及时通知用水单位第九条在城市用水总量需求超过总供给能力或局部区域用水紧张、需要确保城市居民生活用水时,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可以决定对部分非居民用水户采取限制用水措施,并提前予以公告用水户、用水性质改变的,必须及时到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三章节水措施第十条城市节水管理部门根据节水规划制定城市节水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一条城市供水价格、污水处理费按用水性质进行分类定价物价部门在制定供水价格时,应当会同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加强对供水企业成本动态监控,统筹考虑水资源费和中水回用价格,形成合理的比价,鼓励使用中水第十二条用水实行计量收费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装置合格的用水计量设施未按规定装置量水计量设施或者未及时更换已损坏的量水计量设施的,按照取水建筑物设计取水能力或取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算其用水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危害供水设施和量水计量设施安全的行为第十三条居民生活用水必须实行一户一表、户外抄表制,任何单位不得实行居民生活用水包费制第十四条用水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城市节水管理部门下达的用水计划指标用水对超计划用水的,超计划部分按以下标准征收超计划加价水费
(一)居民生活、中小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和社会福利性单位以及公共绿化用水超计划的,按水费一倍征收
(二)机关、事业单位、团体、部队、医院、大中专院校、科研单位超计划不足的,按水费一倍征收;超计划以上的,20%20%按水费二倍征收
(三)工商业、宾馆、饭店等生产经营性企业超计划不足的,按水费二倍征收;超计划以上不足20%20%30%的,按水费三倍征收;超计划以上的,除按水费四倍征收外,30%城市节水管理部门控制其进水能力,并责令其限期整改
(四)洗浴、游泳、洗车、景观喷泉和水上娱乐业等用水单位和个人超计划不足的按水费三倍征收;超计划以上不足的20%20%30%‘按水费四倍征收;超计划以上的按水费五倍征收30%第十五条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征收超计划加价水费,应当向用水单位下达书面通知使用公共供水的由自来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收,使用自备水源的由城市节水管理部门直接征收用水单位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超计划加价水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超计划加价水费实行财政专户管理,用于城市节约用水科技发展、城市供水建设、节约用水管理、节约用水新工艺、新设备、新器具的研制开发、推广应用等第十六条供水单位和用水单位必须按规定向城市节水管理部门报送供水量和用水量统计表用水单位应当设立节水专(兼)职机构和人员,建立用水记录和用水分析制度,明确用水计划、节水目标、节水措施、管水制度第十七条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供水、用水、节水信息监管系统,加强节水的日常监管第四章建设项目节水管理第十八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申请取水许可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节水的内容第十九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当包括用水、节水评估的内容第二十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项目,应当建设相应的节水设施,提高水的综合利用率将节水“三同时”审查纳入建设项目基本审批程序,在项目立项、规划许可、施工图设计审查、开工许可、竣工验收备案等缓解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参与审查,确保节水措施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建设项目达不到节水标准要求的,不予办理项目立项、规划许可、开工许可节水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供水、不得备案、不得提供用水计划、不得投入使用第二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和民用建筑中,禁止使用升以上的便器和螺旋升降式铸铁水嘴,强制推广使用有国家6节水认证的节水型器具第二十二条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已安装使用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使用单位和个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更换或对其进行节水改造第二十三条市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节水型用水器具名录和明令淘汰用水器具名录,引导用水户使用节水型设备和产品第二十四条下列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必须配套建设中水回用设施
(一)建筑面积在万平方米以上的宾(旅)馆、饭店、2商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等建筑;
(二)建筑面积在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3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
(三)建筑面积万平方米以上10(或日用水量超过立方米,或居住人口超过人)的居住2003000小区未按上述规定设计中水设施的,规划部门不予办理规划许可未按规定配套建设中水设施的,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不提供用水计划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投入使用的中水设施和其他节水设施的监督、检查已建成的中水设施和其他节水设施必须保持正常运转,中水水质应达到规定标准第五章工业与其他行业节水管理第二十五条工业用水单位必须采取先进的技术、工艺和设备,实行分质用水,循环用水,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杜绝跑、冒、滴、漏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必须对生产后的尾水进行回收利用,不得直接排放饮用水生产企业的产水率不得低于省规定的原料水比率第二十六条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经贸等部门加强对用水大户的指导和监督,开展创建节水型企业(单位)活动用水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水平衡测试,按时完成测试工作,在保证用水质量的前提下,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不到要求的,酌减其用水计划第二十七条城市绿化、道路洒水、景观喷泉等必须优先使用劣质水在接通中水和其他再生水的地区,必须优先使用中水和其他再生水第二十八条经营洗浴、游泳、水上娱乐业和洗车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节水措施,并对排放水进行综合利用第二十九条公共供水单位应当加强对供水管网的维护,定期进行管网查漏公共供水管网漏失率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漏失率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公共供水单位必须及时维修和改造第三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确需取用自备水源(包括自备井和从江河湖泊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取水手续,须经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审核同意,装表计量,并足额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同时必须向城市节水管理部门申报用水计划,超计划部分缴纳超计划加价水费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禁止新建自备水井第六章罚则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水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安装量水计量设施的,由城市节水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非经营性的处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性的处1000元以下罚款5000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节水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赔偿损失,可以并处万元以下的1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水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省明令淘汰的高耗水工艺、设备和产品的,由经贸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更换或者进行节水改造;逾期未更换或者改造的,处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城市节水50003管理部门可以核减其的用水计划50%第三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节水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测算漏水量月累计征收倍的加价水费,并按每件3-5(套)水嘴、便器水箱配件处以元的罚款
(一)将安100—150装淘汰水嘴、便器水箱和配件的新建房屋验收交付使用的;
(二)未按更新改造计划更换淘汰水嘴、便器水箱和配件的;
(三)在限定的期限内未更换淘汰水嘴、便器水箱和配件的;
(四)对漏水严重的水嘴、便器水箱和配件未按期进行维修或者更新的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或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节水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建设项目的中水设施和其他节水设施未建成或未达到国家和省的要求擅自投入使用的,由城市节水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510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饮料和其他以水为主要原料的生产企业,将生产后的尾水直接排放或产水率低于规定的比率的,由城市节水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每直接排放一吨尾水或生产一吨饮用水元的标准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万元1003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停用或中水水质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城市节水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标准的,核减与中水水量相当的用水指标,直至符合要求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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