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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便民药店”日常管理制度(试行)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医保便民药店湘关工作要求,为全面做好集采药品、国谈药品各项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现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坚持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零差率”销售通过医保招采平台采购的医保集采药品及国谈药品,并主动向社会公示集采中选药品的购进价格和销售价格信息
二、对医保集采药品、国谈药品进销存实行全程信息化管理,并在药品进销存系统中做单独标记,严格按照国家医保局智能监管系统定点医药机构接口规范,准确、完整上传医保集采药品、国谈药品药品进销存信息,纳入全省统一的医保基金智能监管系统接受统一监督管理
三、应于明显位置悬挂“医保集采药品、国谈药品销售专柜”标志标识,做到集采药品、国谈药品专区专柜存放,药品购进记录、销售记录等相关资料、数据、票据必须相互吻合,单独建账立档、处方分类装订保存,保证数据真实、及时、准确、清晰、完整
四、认真核对患者有效身份凭证,做到人证相符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合理控制购药人的单次购药量;对用量较大的集采药品、国谈药品,应采用拆剪零售包装或在零售包装上用不易擦拭笔迹标明用法、用量等措施,避免集采药品、国谈药品出现串换、倒卖等问题
五、委托他人代购药品的,应核验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凭证,并做好相应购药登记记录,记录应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和受托人品、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同一购药人短期内反复购买同一集采药国谈药品的,应在记录中注明理由
六、应定期组织开展集采药品、国谈药品政策培训宣传,加强对从业人员业务管理和对参保群众宣传解读,确保从业人员熟练合规提供服务,基层群众及时了解掌握医保惠民政策
七、严格做好集采药品、国谈药品管理工作,发现他人倒卖集中采购药品、国谈药品的,应及时向医疗保障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反映
八、如违反医保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及“医保便民药店”专项医保协议相关约定、日常管理制度、《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管理条例》等制度规范,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接受医疗保障部门作出的处理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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