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本内容:
安全用电相关管理规定
1.《山东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办法》(部分)第十八条有下列妨害学校管理秩序行为的,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三)违反禁烟令吸烟,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第十九条违反学校住宿管理规定,扰乱学校住宿管理秩序的,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八)使用明火类违禁物品,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燃放烟花、鞭炮,焚烧杂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九)使用或私藏酒精炉、煤油炉以及学校严禁在公寓内使用的电器,私拉乱接电线、电灯或电源插座,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十一)故意向楼外丢弃物品或燃烧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关于加强学生文明行为管理维护校园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安全的暂行规定》(部分)
二、维护宿舍区安静的休息环境和保证宿舍内人身财产安全
5、禁止在宿舍内使用酒精炉、煤油沪等烧水做饭;禁止使用电炉、热得快、电热毯、应急灯、充电器(因学习而必备的收录机、录音机、小型变压器除外);禁止在学生宿舍楼内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严禁焚烧纸张等杂物;宿舍无人时禁止将任何电器插在电源插座上;禁止私自改变供电线路、乱拉灯头、乱安插座等行为;禁止熄灯后在宿舍内点蜡烛
三、养成文明行为和维护校园秩序
10、禁止在公共场所(大礼堂、体育馆、报告厅、教室、宿舍区等)吸烟违反以上条款者,均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直至行政处分
3.《山东科技大学学生住宿管理规定》(部分)第二十五条严禁学生在公寓内以任何理由存放或使用酒精炉、煤油炉、电炉等明火类及热得快、电热锅、电水壶等大功率物品;严禁学生在公寓内以任何理由使用电热毯、电吹风、应急灯、变压插座等电器;严禁学生在公寓内为具有储电功能的充电器及各类电器充电(经学校允许,因学习需要而自备的收录机、录音机、手机、手机充电宝、计算机等除外),违反者予以没收,并视情况给予相应纪律处分第二十六条严禁私自更改供电线路、乱拉电线或网线、乱装电灯、乱安插座和在配电设施或线路上乱挂物品、在宿舍内点蜡烛等行为第二十七条禁止在公寓区内吸烟、喝酒;严禁在公寓区内存放或使用易燃、易爆、易腐蚀、有毒、放射性物品;禁止燃放鞭炮、焚烧杂物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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